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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90-2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90-2

    私有物

    一、基本概念

    1.定义

    私有物,亦称之为私有财产,与公有物相对。此类物系统指私人基于合同关系、劳动关系、人事关系、投资关系、物权关系、法锁关系、信托关系、继承关系、物权关系或者各次分配关系和其他法律关系而合法占有之物。

    主要是来源非常广泛和用于私人所有之人造物、终端物。以家庭为单位,通过货币交换、合同关系、法律规定等取得私有物是其主要形式。因社会政治经济制度的差异,从而导致私有物以及私有制上的差异。如公有制法律规定土地完全是公有物,私有制社会法律规定土地既可以是公有物、也可以是私有物等。

    各种所有制中,各种生产、交换、流通、分配、消费领域中,各种经济、文化、物权、社会、个体活动中,各种法定或者意定的占有体系中,私有物一般归结为终端之物。或为私人所拥有、所占有、所持有、所管有、所领有、所支配、所控制、所利用、所消费,或为私人所变更、所转移、所消灭。

    此类占有物不设立法定的先占特权,不能如全民所有制那样先取先占自然资源、产业资源、市场资源类的公有物,也不能如集体所有制那样先取先占自然资源类的共有物,一般是指最普通的自由主体之占有物。

    政治经济学、一般财产权法将私有物定义为私有财产,或者说是私有制中的财产,但是私有物并不全部来源于私有制。私有物,除了具有金钱价值的私有财产以外,还包括没有金钱价值、但有物权价值与利用价值的其他私有物或者权利。传统物权法或者微观物权法之物,一般就是专指私有物;当代物权法或者宏观物权法之私有物,是与公有物、共有物、合有物和其他占有人之物并列之物。

    私有物主要的对立面是公有物,其次是共有物,再次是合有物。与全民所有制之公有物相对时,呈完全对立的主体与客体态势,物权属相非常鲜明,故常常作为物权法最大的一组比较对象,用于规范其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的范畴。与集体所有制之共有物相对时,呈基本对立统一的主体与客体态势,物权属相比较鲜明,故常常作为物权法次要的一组比较对象,规范其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的范畴。

    私有物与混合所有制之合有物相对时,呈一般对立或者一般统一的主体与客体态势,物权属相一般鲜明,故常常作为物权法一般的一组比较对象,规范其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的范畴。

    私有物占有关系,一般由所有权关系法、用益物权关系法和担保物权关系法规范与调整,其中普通物权法是常规性的法律指南。

    所谓对立统一,是指私有制与其他所有制是对立的,有着不同的产权价值体系和不同的占有关系,而私人财产所有权是可以从其他所有制中取得一定的份额的,可谓殊途同归。

    其系指私人可以管领、支配、占有的有形物与无形物,通常经济法上作为私有财产的同义词使用。而从物权法理学方面考察,有财产价值和无财产价值个人之物均谓之私有物。

    如居民院子里的树木是财产,而树叶不一定是财产;土地使用权可以是私人财产,但地上杂草杂物不一定是财产。私有物与私有财产是交叉性的概念,对其确认、保护、利用或者规范、调整权利的方式方法是有些差异的。私人财产的保护是专门针对有使用价值或者交换价值私物的保护,私有物的保护主要针对占有权或者占有关系的保护。

    私有物也包含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两大部分。生产资料以及劳动工具是投资物或产业物,一般为耐用物,通过特定的方式取得与占有,可以长时间地占有。生活资料以及日常消费品,主要从劳动关系、投资关系中取得与占有,大多数为一次性取得与占有,难以长时间地占有。因为私人占有者是终极消费者,故多数消费物从公有、共有、合有形态中分离给私有者以后,不再回流给其他所有制之占有人。

    私有物物权从占有成立到确认、保护、利用、限制、调整、变更、转移与消灭或者整合、融合的每个环节与每个过程,主要由普通物权法或者担保物权法规范与调整。生产经营合同、产权合同、担保合同和劳务合同、劳动合同、分配合同等合同对于他们是至关重要的。合同关系是建立健全私人财产占有关系的重要的一环。

    私人财产占有关系也分为趋利性占有关系和非趋利性占有关系,一般情势下这两种占有关系是不能混淆的,尤其是他物权类趋利性占有关系存在更多的非趋利性占有关系。

    私有物当然也会包括有形物与无形物两种占有形式。私人的无形物,主要是著作权,其次是专利权和个人商标专用权。其他的无形物,如阳光、空气之类的物,不能取得所有权,但有相邻关系的共享权和环境妨害的除却权。

    私有物的占有权是基础性的物权,私人的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以及法锁权、信托权、担保权等自物权与他物权均处于一定的法权地位,对私有物的利用权因人、因时、因地或因法而异而有所不同,所适用的法律也就不同。

    私有物运动过程的物权体制,就是经济私有制。它是规范和调整私有财产在生产、交换、流通、分配、继承与消费过程中的一整套法权制度。私有财产权利的取得、变更、转移与消灭是个物权运动现象,其本质问题在于私人占有制所发挥出的杠杆作用。

    私人个人所有的私有物,亦定义为专有物,物权关系最为简单与清晰,物权保护的力量最单薄、最弱势,物的保值增值效果一般不是那么理想。家庭、夫妻、业主、合伙等两个以上数人占有一物的,定义为共有物,构成小单元或者最小单元的共有关系,流通领域之共有关系与非流通领域之共有关系各具特色。

    私有物为了实现保值增值,就会开展开放性、社会性的运作,这样就容易发生对于私有物的共有关系或者占有关系。整合利用私有物过程中,就会形成新的占有权利、占有形式、占有动力、占有关系和占有效力。物权法第241条规定的有权占有,基于合同关系或者法律规定等方面的有权占有,完全适合私有物保值增值的占有权人的占有活动。

    按照宪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私有物的物权保护,会与公有物的物权保护、共有物的物权保护、合有物的物权保护和其他形式物的物权保护一律实行“平等保护”制度。

    物权法第66条关于私有财产保护防火墙的特别规定是:“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私有物之防侵占、防哄抢、防破坏的规定,是一种新的概括性规定,与国家财产防火墙、集体财产防火墙一并构成财产防火墙体系,从而达到建立健全社会主义物权新秩序的目的。

    私有物物权的保护与限制,适用于物权哲学的对立统一规律。每一种合法的私有财产都需要依法保护,物权的设立、变更、转移、消灭都需要依法限制。在限制中保护,在保护中限制,一直开展这样的循环往复,才能保证私有物之占有权和占有关系的纯洁性,才能实现私有财产合法的有效的保护。

    西方国家在自由资本主义阶段,盛行“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论,后来发现这样极端的保护不利于平衡国家利益与私人利益,在宪法和民法中一同予以废除。大陆法系物权法从“私人所有权绝对论”发展到“私人所有权相对论”,是法制文明史上的一个重要标志,体现了私有财产保护与限制的科学性、社会性的完整统一。

    中国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一方面需要防止过度限制私有财产,另一方面需要过度保护私有财产,只能在保护与限制中保持适当的平衡。不能走极端,不能从一个极端跳到另一个极端。

    任何国家任何法律制度在任何时候,对于任何非法财产是绝对不能保护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人类社会最高的行为准则,上至国王、下至流浪汉概莫能外。

    2.私有物主体

    私有物主体是基本的民事主体,包括合伙共有者、业主共有者、家庭共有者、夫妻共有者和个体私有者,统称为私有者。是占有财物极度分散之物权自由和财权自由的主体,也是到处存在的和最活跃的占有权主体。

    私有者的特征,除了物权自由占有财物极度分散之物权自由和财权自由和最活跃的占有权主体以外,还有一个极特殊的特征,就是不一定要与私有物对号入座:有私有物者是私有者,没有私有物者同样是私有者。前者是从物权法一物一权主义规则来定义的,后者是从物权主体和人权主体的本原来定义的。

    具体内容,详见《私有物主体》。

    二、私有物的主要特征

    在自然资源公有制社会中,土地所有权分别被国家、集体所法定享有,私人所占有的土地限于占有权、利用权、作用权,顶多为用益物权。有鉴于此,私人所有的私有物一般为人造物,而不是自然物。这是私有物的总特征与共同特征。

    私有物是物权运动最为活跃的一类交易物,其主要特征如下。

    1.来源的广谱性

    私有物来源的广谱性,相当于私有者来源的广谱性。指在特定的条件下,私有财产除了内生的机制以外,占有权人可以依法化公为私、化共为私、化合为私,以及从其他私有者中派生出自己的私有物。

    私人源于合同关系、劳动关系、人事关系、投资关系、法锁关系、信托关系、继承关系、物权关系或者二次分配关系而合法占有私有物,是有相因性、连贯性甚至于传宗接代性的占有方式,既有广泛性,又有广谱性。

    私有物被私有者合法占有以后,其占有、使用、收益与处分的权益才是相对完全自由的权利,用于对抗其他任何当事人的不法侵害。

    2.占有形式的多样性

    私有物占有形式的多样性,指私有财产来源形式多样、管领形式多样、流转形式多样和消费形式多样,以及法律适用范围的多样,与其他占有制的形式有很大的区别,有相当大的灵活性。

    私有物,是指私人基于合同关系、劳动关系、人事关系、投资关系、法锁关系、信托关系、继承关系、物权关系或者二次分配关系而合法占有之物。这是多样性和多元化的私有物占有关系。

    本法本条款关于“基于合同关系等产生的占有”,可以从狭义上的合同关系上理解,也可以从广义上的合同关系上来理解。相比较而言,私人财产占有的多样性与多元化更加突出,故合同关系的多样性与多元化更加突出。

    3.占有关系的终端性

    私有物占有关系的终端性,指通常表现为不可逆转或者不可再生的占有关系。不可逆转,就是除了投资产权少数情况下可以与其他产权实现融会贯通以外,其他的产权基本维持在私人占有的圈子里打转,私有物不容易融合为公有物、共有物。不可再生,就是私人占有的大部分日常消费品一经消费,标的物跟着消灭,不能回收也不能再生,私有物占有关系自然终止。

    人造物或者自然物的最终消费者一般而论是私人。经济社会生产的目的,就是为了满足广大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所有这些,都是不依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同时也预示着私人占有关系是终端性的消费关系。私人占有主体才是完全的物权实体,其他占有主体不是完全的物权实体。所有这些,构成与其他物权主体不同价值观的基本特征。

    私人占有关系的终端性,主要指消费品的终端性。人们的衣食住行和其他各种各样的物质文化消费品,是可以对私人流通与消费的物品,很多是一次性消费品。经济人或者自然人无论年龄大小,都有直接或者间接的这种私人占有关系。

    以家庭为单位,通过货币交换、合同关系、法律规定等取得私有物是其主要形式。还包括各种所有制之财产落脚点的终端性。无论是哪种所有制,创造财富的组织机制是由每一个人来完成的,财产的分配与移转会落实到人,一般是以货币的形式落实到人。

    私人占有者是终极占有者,非出现特殊原因、非经特定的程序或者非按照特定的法律规定,私人财产是不能随便没收充公的。即使是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征用个人财产,应当依法给予私人以合理补偿和及时补偿。

    相关具体内容详见《私有物主体》。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241条

    相关名词:

    〖有权占有〗〖无权占有〗〖占有的基本概念〗〖普通物权法之占有关系〗〖担保物权法之占有关系〗〖制度物权法之占有关系〗〖狭义的占有〗〖广义的占有〗〖自物权占有主体〗〖自物权占有主体的主要类型〗〖他物权占有主体(一)〗〖他物权占有主体(二)〗〖主自物权占有与其他自物权占有的关系〗〖自己占有与辅助占有〗〖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占有的客体〗〖公有物〗〖国家专属占有物及其物权化方针(一)〗〖国家专属占有物及其物权化方针(二)〗〖国家专属占有物(一)〗〖国家专属占有物(二)〗〖国家专控类特种占有物〗〖国家流通类占有物〗〖共有物〗〖共有权〗〖专有共有物与物权化〗〖专控共有物与物权化〗〖一般共有物与物权化〗〖合有物合有制及其物权化〗〖私有物主体〗〖私有制〗〖私有物与物权化〗〖恶意占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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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要点〗

    私有物,亦称之为私有财产,与公有物相对。此类物系统指私人基于合同关系、劳动关系、人事关系、投资关系、物权关系、法锁关系、信托关系、继承关系、物权关系或者各次分配关系和其他法律关系而合法占有之物。

    主要是来源非常广泛和用于私人所有之人造物、终端物。以家庭为单位,通过货币交换、合同关系、法律规定等取得私有物是其主要形式。

    物权法第66条关于私有财产保护防火墙的特别规定是:“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私有物之防侵占、防哄抢、防破坏的规定,是一种新的概括性规定,与国家财产防火墙、集体财产防火墙一并构成财产防火墙体系,从而达到建立健全社会主义物权新秩序的目的。

    私有物物权的保护与限制,适用于物权哲学的对立统一规律。每一种合法的私有财产都需要依法保护,物权的设立、变更、转移、消灭都需要依法限制。在限制中保护,在保护中限制,一直开展这样的运动而循环往复,才能保证私有物之占有权和占有关系的纯洁性,才能实现私有财产合法的有效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