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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89-2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89-2

    合有制

    一、基本概念

    1、定义

    合有制,全称集合所有制,主要内容是混合所有制,是客观存在的经济体制与物权体制,经济学上常常关注混合所有制,物权学上推定为物权共有制。其是新型的经济体制与物权体制,属于自由企业和企业自由式意定的新共有体制,物权地位上低于法定的集体共有制,经济地位上优于其他的各种共有制。按份共有制是其主要类型,共同共有制是少见的情形。

    广义合有制包含同一性质和非同一性质所有制的集合所有制,前者是同质的共有制,后者是混合的或者中外合资的共有制,名义上是股份合作制或者中外合作制。

    由本国企业组成的合有制,是本土化、民族化的合有制,是本国联合企业的产权共有制。也是维护本国经济主权、政治安全和物权平整的可靠保证,应当处于优先发展的法律地位。

    由本国投资者和他国投资者组成的合有制,是两个国家企业的跨国产权共有制。引进某些合法的高新技术开发企业,对于促进本国企业的革新改造挖潜具有重大意义,但应当采取不亢不卑的态度来保护他们的正当权益。

    由本国投资者和他国投资者组成的合有制,应当全部定义为“混合所有制”,而不是本国企业同质性的合有制。因为是跨国性的所有制关系、所有权关系、占有权关系和共有权关系,适用于不同的法律规定和社会关系,必须加以区别对待。尽管外国企业能够在中国享受一定的国民待遇,甚至于可以享受优惠政策方面的待遇,仍然根本上是其国家效劳和承担税务等方面的社会责任。

    就是说,由本国的全民、集体、私人或者其他人投资者,和他国的全民、私人等投资者,到中国来组成的合有制,一律视为“混合所有制”。

    譬如,中国的国有企业与外国的国营企业组成的合有制,中国的私有企业与外国的私营企业组成的合有制,名义上是同一性质的合有制,实际上是不同界别、不同国别、不同法律关系、不同共有关系、不同权利义务关系的混合所有制。

    市场经济条件下,在对内搞活、对外开放政策引导下,合有制成为最活跃和表现最出色的经济体制与物权体制。但其占有物来源的合法性和占有关系的复杂性,应当引起大家密切关注。

    合有制,即依法拟定杂交或者集合财产占有经济体制与物权体制,是市场经济体系中最为灵活机动的经济体制与物权体制。尽管有横向集合与纵向集合的杂交成分,仍然算是一种独立的物权主体与经济主体。

    合有制改变了合同关系、法律关系和企业关系、产权关系、占有关系,遂成为有权占有、无权占有之最复杂的课题对象。这是宏观物权法的命题,往往需要制度物权法与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三者并用,才能全面地、正确地推导出占有关系的效力。其相当于准共有制,故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规则亦适合合有制的占有权人。

    合占有,指合伙占有、入股占有、整合占有或者中外合资合有之类的集合占有。合资企业占有者、合伙企业的合伙占有者、私人股份制企业的入股占有者、上市公司的股东与股民占有者等,属于这一类占有者,主要是跨所有制合同占有者和跨企业合同占有者。公有化程度上,弱于全民占有制和集体占有制。

    注意事项:

    本命题所谓“合有制”,系指所有制型、所有权型、占有权型、占有关系型、共有关系型合有制。

    因为涉及到的问题实在是太多,本文不堪重负,主要论述一下所有制型合有制。

    2、一般分类

    合有制分为两大流派和几大类别。

    第一类是横向集合的同质化的合有制。

    国有企业之间集合,集体企业之间集合,私人企业、自然人之间集合,外资企业之间集合、其他单位团体之间集合等同质化产生的合有制,在统计学上不存在合有制,在物权法学上或者经济法学上可以列为合有制。

    其中中央国企和地方国企的出资人主体不同,实际上属于两种形式或者两个等级的全民所有制。

    乡镇集体企业和村集体企业、组集体企业的出资人主体不同,实际上属于三种形式或者三个等级的集体所有制。

    统计学上将私人合伙企业列为“私有经济”或者私营企业,指的是经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合伙企业。而物权法学上包括登记注册、未登记注册的合伙企业或合伙人。

    第二类是纵向集合的杂交的合有制。

    中央或地方国有企业、乡镇集体企业、村集体企业、组集体企业、私人企业或者自然人、外资企业和其他单位团体实现混合杂交的经济体或者物权体,从统计学上到物权法学上,均可列为“合有制”。

    目前统计学上或者经济法学上,将杂交所有制、混合所有制列为“股份制经济”,指的是经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股份制经济。而物权法学上包括登记注册、未登记注册的股份制经济,统称为合有制物权主体。

    第三类是自然人合伙形态的合有制。

    这种合有制有两种类型。一种是自然人与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私人所有制、合伙企业所有制和其他所有制或者所有权人构成正规的合有制。这是指经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公示式合有制,具有一定的产权地位与物权地位。

    另一种是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合伙形态的合有制。因某种物权与事权凑合在一起的自然合有制。这是指未经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公示式合有制,也具有相应的产权地位与物权地位,但比较前一类的产权地位与物权地位。

    其实,这是一种私有化的私人共有制,是临时凑合的随机性自然合有制。因为自然人合伙形态的合有制很不正规,除合伙企业法之类的法律规定到的以外,这第二种是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合伙形态的合有制在法律上存在很多空白点,需要物权法理学来补充。

    二、主要特征

    1、合有制的主要特征

    一是具有最广泛最灵活的集合性与拥有最庞杂的化合物。

    合有制可直系繁殖、旁系繁殖,可以拟定最优化组合,可以拟定优化经济结构和物权机制,可以统筹兼顾地拥有最庞杂的化合物。所谓化合物,指同一类物可以为不同的所有权人所共同利用、所聚财生财和所供分配享用,可以因此而提高企业或者市场竞争能力,取得更大的物权收益与经济利益。

    合有制是一种自由主义的经济共同体和物权共同体,任何一种经济体制和物权体制也没有这么自由浪漫、潇洒自如。

    二是拥有人数特多的物权主体和特广泛的占有控制物。

    即使是按照第二类纵向集合的杂交的合有制人数计算,其数量是极其庞大的。如中国的上市公司的股民逼近4亿人,其他各种杂交的股份公司以及中外合作企业、合伙企业、合伙人中的物权主体或者从属物权主体数量也极其庞大。

    如果是将第一类是横向集合的同质化的合有制也算在内,实际上是全经济社会和物权社会最为庞大的经济共同体和物权共同体。

    三是合有制是最为复杂的边缘科学和边缘经济共同体、边缘物权共同体。

    物权法学是最讲认真的一门科学,要求将物权的主体与客体、物权关系与物权构造、物权排序与物权层次、物权效力与债权效力等等一系列物权法学问题精确地表达出来,从而最大限度地精确地保证各种物权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得到公平、公开、公正。

    物权法学相当于模糊数学,数学的对象是模糊的,而依据模糊数学公式和精算方法所得出的结果是精确的。物权法学有所有制分析法、所有权与他物权分析法、债权与担保债权分析法,有普通物权分析法、担保物权分析法和制度物权分析法,从中列出物权公式、物权公示,用精算的办法来解决各种物权主体客体及其权利义务的各种问题。

    物权法学是人性化、人格化的人权法学,物权法学是物性化、物格化的物权法学。物权法学要将物权主体精确到什么程度呢?就是说,从人呱呱落地一直到死都可以视为物权人,甚至于一些死人也有物权。物权法学要将物权客体精确到什么程度呢?就是说,可以将人世间的万事万物都可以视之为物权客体,全世界各种有形物与无形物、有机物与无机物都可以视之为物权客体,只不过是有的已经计较了、有的没有计较将来会一并计较罢了。

    譬如,每个人呼吸空气是有物权,霸占空气、污染空气是零物权。每个人享受阳光是有物权,霸占阳光、邻居中遮挡阳光、污染阳光、污染光线是零物权。如此而已不一而足。只不过是有的已经计较了、有的没有计较将来会一并计较罢了。

    合有制、合有物、合有物权等这些东西,从成立到确认、保护、利用、限制、调整、变更、转移与消灭或者整合、融合的每个环节与每个过程,其他法律解决不了或者未解决的问题,可由物权法来解决。这是由物权法学的功能与物权法学的历史使命决定的客观真理。

    合有制可以是单一的合有制,也可以是混合合有制。总体上,其制度物权或者体制物权地位低于公有制和共有制的物权地位。公有制和共有制的权利人受制度物权法所重点保护,对于特定的物(如土地资源等)具有先占特权,合有制权利人不具备以上先占特权。因此,合有物属相是单一的,不必设立多个物权等级,不必考证所谓的“专属合有物”和“专有合有物”、“专控合有物”。

    合有制可以介入实体经济范畴,也可以介入虚体经济范畴。多人投资企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从事工商业谋利活动,便成为实体合有制。多人投资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从事工商业谋利活动,便成为虚体合有制。

    当然,实体合有制与虚体合有制只是相对而言的说法,他们的界限不是很分明的。一些上市公司本来是从实业公司转化升级而成立的,上市公司的资金也不必然地沉淀证券交易所里仅仅用于炒作。按照现代经济学的界定,上市公司和有价证券的交易属于虚体经济范畴,除此之外是实体经济范畴。

    2、混合所有制主要的优缺点

    混合所有制,亦名为杂交所有制、杂交式集合所有制,系指两个以上不同性质的所有制主体组成的共同所有制,包括中外合资企业共有制在内,是合有制的一种主要类型之一。

    是改革开放以来新兴的自由经济体制,多以股份制、合伙制、合作制组成的国内企业或者中外企业之混合经济联合体,一般表现为按份共有的物权形式,间或表现为共同共有的物权形式,占份额较大的共有人享有主动权、主导权、主管权等权利。

    混合所有制的主要优点在于,可以实行不同所有制企业之间的横向联系与纵向联合,以便于整合投资资源、产业资源和市场资源、商品资源,充分利用人力资源、科学资源、物力资源以及自然资源,有利于企业之间优势互补和提高市场竞争力,并有利于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

    混合所有制的主要缺点在于,由于从纯所有制嬗变为杂交所有制,所有制关系、所有权关系和占有权关系、共有权关系会变得复杂,容易产生公权私化、共权私化或者私权复杂化等负作用,对于确认和保护共有制、共有权、共有关系等会发生困难。

    当混合所有制的共有人数量很多时,常常容易发生物权矛盾与经济纠纷,处理起来也相当的棘手;公共所有制与私人所有制进行混合式共有后,也会对于原有的本色的所有制性质发生变化,很有可能因为追求经济效益而降低物权效益;民族所有制与外国企业所有制进行混合式共有后,稍有不逊就会动摇民族经济的主权地位,削弱民族经济的基本力量,甚至会酿成经济依赖化甚至“经济殖民化”之类严重的后果。

    对于混合所有制的设立与发展,一些发达国家和第三世界国家懂得从国家经济主权与民族经济安全角度慎重考虑,认为政治性物权优于、严重于经济性物权。对于关系到国计民生、国家安全等方面的关键性行业,国家限制或者禁止对外开放。如美国是最典型的私有化、自由化之市场经济国家,水务行业是由美国国防部垄断经营的,铁路运输行业是国有化的,高科技等重要领域是民族化的,一律禁止对外开放。

    08年发生金融风暴以后,世界铁矿石巨头力拓力和集团面临财务危机。中国中铝集团借此机会企图入股力拓力和,中国企业在与该铁矿石巨头签订合同以后,遭到澳大利亚议会、政府的否决,遭到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势力的激烈反对,对方宁愿以近2亿美元的违约金责任,不惜一切代价地毁约。

    这个典型的案例充分说明了,西方国家对于中外合资式混合所有制是严格限制的,几乎是基本上属于禁止性的。如今中国拥有多达3万多亿美元的外汇,即使西方发达国家都不同程度地遇到了财政严重赤字的经济危机,同样排斥中国企业购买他们国家的关键性、重点式企业……。

    尤其是计划经济型社会主义国家,是把政治利益放在第一位的,把经济发展放在第二位的。如朝鲜虽然面临经济发展上的困难和以美国为首的经济制裁,在这样严酷的国际环境与经济环境中,仍然采取非常审慎的态度来正确对待对外开放,朝鲜很少有混合所有制的存在。

    在自力更生、奋发图强方针政策指引下,避免了过度对外开放,保障了民族经济和国有经济的主导地位,是综合国力最强的社会主义国家之一。朝鲜能够始终如一地坚持福利社会主义政策,全体人民包括农民阶级在内的免费医疗、免费教育、免费住房、免费养老等公益事业等,比某些不顾一切地对外开放和大搞特搞混合所有制更好一些。

    正确的政治路线与物权化方针,应当是在一般流通领域中适当允许所有制的变动与共有制的改动,但是决不能放纵所有制的变动。

    对于混合所有制的发展,应当是有序地、理性地、逐步地良性发展。

    宪法规定、物权法重申,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这是国民经济、民族经济科学发展、协同发展之根本方针,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违反。

    三、合有制是个准共有制

    合有制是个准共有制,或者说是个准集合所有制。它比集体所有制、共有制的权势与权力相对的低下一些,且所有制的结构要相对松散一些。

    譬如说,上市公司的股民是可以随时随地的进入这个体制,也可以随时随地的离开这个体制,成为一群飘忽不定的占有对象,财产的分配方式与共有制或者集体所有制的分配方式也有很大的不同。

    表面上,合有制很像共有制或者集体所有制,其实不然。如集体所有制的权利人与主要的不动产占有物土地资源等是固定的,是一个相当稳固的物权化共有体,在一定领域中可以相对地淡化趋利性行为,共有财产特别是土地资源不能随时随地地处分与分配;居民小区业主共有体制下,他们也是比较固定的一个群体,在一定领域中可以相对地淡化趋利性行为,共有财产不是可以随时随地的处分与分配的。

    某些主流经济学家断定股份所有制(合有制)是“新型集体所有制”,这种结论是错误的。

    不过,集体所有制(共有制)框架下的清一色的股份所有制,如农村村社股份制那样,可以保留原集体所有制土地占有权的主权结构,但投资与动产占有权有弱化倾向—可以认为是半集体所有制(共有制)、半合有制的新产权占有体制—因为集体占有土地资源的先占特权依然存在。就合有制的整体而言,可以确认为混合所有制,公有、共有与私有等占有制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混合在一起,形成新的所有制即合有制。

    合有制可以是单一的合有制,也可以是混合合有制。总体上,其制度物权或者体制物权地位低于公有制和共有制的物权地位。公有制和共有制的权利人受制度物权法所重点保护,对于特定的物(如土地资源等)具有先占特权,合有制权利人不具备以上先占特权。因此,合有物属相是单一的,不必设立多个物权等级,不必考证所谓的“专属合有物”和“专有合有物”、“专控合有物”。

    合有制可以介入实体经济范畴,也可以介入虚体经济范畴。多人投资企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从事工商业谋利活动,便成为实体合有制。多人投资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从事工商业谋利活动,便成为虚体合有制。当然,实体合有制与虚体合有制只是相对而言的说法,他们的界限不是很分明的。

    一些上市公司本来是从实业公司转化升级而成立的,上市公司的资金也不必然地沉淀证券交易所里仅仅用于炒作。按照现代经济学的界定,上市公司和有价证券的交易属于虚体经济范畴,除此之外是实体经济范畴。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241条

    相关名词:

    〖有权占有〗〖无权占有〗〖占有的基本概念〗〖普通物权法之占有关系〗〖担保物权法之占有关系〗〖制度物权法之占有关系〗〖狭义的占有〗〖广义的占有〗〖自物权占有主体〗〖自物权占有主体的主要类型〗〖他物权占有主体(一)〗〖他物权占有主体(二)〗〖主自物权占有与其他自物权占有的关系〗〖自己占有与辅助占有〗〖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占有的客体〗〖公有物〗〖国家专属占有物及其物权化方针(一)〗〖国家专属占有物及其物权化方针(二)〗〖国家专属占有物(一)〗〖国家专属占有物(二)〗〖国家专控类特种占有物〗〖国家流通类占有物〗〖共有物〗〖共有权〗〖专有共有物与物权化〗〖专控共有物与物权化〗〖一般共有物与物权化〗〖合有物合有制及其物权化〗〖私有物〗〖私有制〗〖私有物与物权化〗〖恶意占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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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要点〗

    合有制,全称集合所有制,主要内容是混合所有制,是客观存在的经济体制与物权体制,经济学上常常关注混合所有制,物权学上推定为物权共有制。其是新型的经济体制与物权体制,属于自由企业和企业自由式意定的新共有体制,物权地位上低于法定的集体共有制,经济地位上优于其他的各种共有制。按份共有制是其主要类型,共同共有制是少见的情形。

    混合所有制,亦名为杂交所有制、杂交式集合所有制,系指两个以上不同性质的所有制主体组成的共同所有制,包括中外合资企业共有制在内,是合有制的一种主要类型之一。

    本命题所谓“合有制”,系指所有制型、所有权型、占有权型、占有关系型、共有关系型合有制。因为涉及到的问题实在是太多,本文不堪重负,主要论述一下所有制型合有制。

    宪法规定、物权法重申,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这是国民经济、民族经济科学发展、协同发展之根本方针,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违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