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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宝钞看明代商品赋税的失败(一)

    洪武八年(1375年)朱元璋发行太明通行宝钞,明代经济政治生活因之受到重大影响,学者们对此颇为重视,纷纷撰文探讨。

    从源头上说,一、滥发宝钞出於财政目的朱元璋声称,发行大明宝钞目的在于“便民”。但史实证明,他的真正目的是在于财政需要。

    宝钞发行之初,明朝就规定,百姓可用金、银兑换宝钞,金1两兑钞4贯,银1两兑钞1贯,但宝钞不许兑换金、银。这种单向兑换,使宝钞实际上成为不兑换纸币。明王朝依仗国家权力发行这种不兑换纸币,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对洪武时宝钞的年印制量,《大诰续诰钞库作弊第三十二》透露说:“洪武十八年二月二十五日造钞起,至十二月天寒止,尽力所造钞六百九十四万六千五百九十九锭。临奏钞数,已(被宝钞提举司和户部)匿一百四十三万七千五百四十锭,……”据此,洪武时年造钞是694.6599万锭。宝钞印制量当然不等於它的发行量。宝钞依仗国家权力,通过财政支出单一渠道,被强制地投放于市场。

    洪武时发给各盐司食盐工本钞数额:

    盐司岁盐引(万引)每引给钞(贯)给钞总额(万锭)

    两淮盐运司35.22.517.6

    两浙盐运司22.042.511.02

    长芦盐运司6.3122.52

    山东盐运司14.3325.73

    福建盐运司14.4525.78

    河东盐运司30.4212.16

    广东盐提举司4.6821.872

    海北盐提举司2.720.27

    四川盐课提举司1,012.*****.08

    云南盐课提举司7.1822.872

    陕西盐课司13.1525.26

    合计1,163.14(万引)

    470.164

    据《洪武实录》卷一五九、《明史食货志盐法》制表。从上面记录可知,洪武时全国年办盐引1163.14万引,应给工本钞约470万锭。

    在宝钞的经常性支出中,这是最大的一笔,也是唯一的生产性支费。如果加上军兵月盐钞,洪武十七年以后仅这两项岁支钞就超出700万锭,超过了每年宝钞的印制量。除上述各项经常性支出外,宝钞还供临时性支出,包括赏赐文武官员、士兵、内外使者、工匠,以及赈灾,采购粮食、马匹等。临时性支出在洪武十九年至二十六年间达到顶峰,数量之多,实在惊人。洪武十九、二十两年,临时性支出在万锭以上,仅就《洪武实录》记载,就有上面所列的10项。还有洪武十九、二十年临时性支钞万锭以上项目数额。

    时间项目数额(万锭)见《洪武实录》卷数

    十九年二月赐云南各卫军士15。

    十九年二月赈河南饥民5。

    十九年三月赐全国官员每人柴炭薪每月钞50

    十九年四月赐乌撒等卫军士15。

    十九年五月赏江西袁州等卫从征云南士兵4.9179。

    十九年十一月往陕西河州等卫市战马39。

    二十年六月赏陕西、山西、北平军兵

    11.5万人,每人钞5锭57。

    二十年八月以钞赴四川市耕牛万头3.2185。

    二十年八月赏钞给调往征云南的湖广兵56.8185。

    二十年十一月赈济南、东昌、东平三府饥民31。

    二十年十一月遣官运钞赈登州、莱州二府灾。降至洪武二十一年至二十三年间,临时性支出数额更为巨大,动辄十余万锭甚至几百万锭。

    以上可以算出,除难以计算的项目外,洪武十九年临时性支出在10万锭的项目共计支钞80.555万锭。洪武二十年增至249.555万锭,二十一年仅仅10万锭以上的临时支出共计钞937.49万锭,二十二年增至1442.38万锭,二十三年稍降至1,058.8985万锭。其中以不能兑换的纸币向民间买耕牛、马匹、粮食,无异於对百姓的劫夺。

    货币流通量要商品流通量相适应,这是货币流通规律。违反这一规律,货币发行量超过社会商品价格总额,必然引起通货膨胀,货币贬值。

    明初社会商品价格总额多少?大明宝钞年流通周转次数又是多少?我们不得而知。但是大明宝钞的迅速贬值,从反面证实了它的发行量过多。这也是洪武后期以来许多朝野人士大声疾呼的不争事实。洪武二十三年十月户部尚书赵勉报告:“近闻两浙市民有以钞一贯折钱二百五十文者”。宝钞已贬值75%,但朱元璋仍坚持宝钞初发行时原定官价:“凡钞一贯准钱一千”。二十七年,“两浙之民重钱轻钞,多行折使,至有以钱百六十文折钞一贯者。福建、两广、江西诸处大率皆然,由是物价涌贵,而钞法益不行。”

    朱元璋滥发宝钞,是凭藉手中权力与客观经济规律相抗衡。而宝钞的大幅贬值,是对无视或者说是不懂得经济规律的当权者的惩罚。应该说,受到惩罚的朱元璋是有所收敛的。他听到宝钞大幅贬值的消息,虽然口中斥责“民心刁诈”,但从二十七年开始临时性财政开支的宝钞数额急剧减少。从《洪武实录》统计可知,二十七年至三十年的4年间,临时性支费的宝钞总额不足65万锭。但是,永乐年间,朱棣滥发宝钞不逊於朱元璋。他不仅同样以宝钞大量赏赐功臣和士兵,而且将洪武后期京官领取全数俸米的制度,改为米钞兼支。这在前面已叙及。永乐七年六月,又增设北京宝钞提举司等制钞机构,规制如南京,从而使宝钞印制量成倍增加,以满足朱棣财政支出的需要。当然,这只能引起宝钞更大幅度的贬值。

    二、劫夺百姓的回笼政策为遏制宝钞的贬值,从洪熙以后,明朝大力执行宝钞回笼政策。永乐后期市场已拒绝使用宝钞。明朝又屡禁以金、银、铜钱作交易手段,造成民间日常买卖惟用布帛米麦,相当发展的商品市场竟然回到物物交换的原始状态。

    在这种状态下,通过回笼以提高宝钞币值的建议被提出来了。洪熙元年,户部尚书夏原吉建议宝钞应“为法敛之”,仁宗同意,而后宣宗、英宗在宣德、正统年间大力执行。通过货币回笼阻止币值下贬,这本是金融货币调控的正常措施,办法有二。

    一是增加商品投放量,但明王朝手中没有足够商品可供实施。

    二是以贵金属金、银回购宝钞,明朝也有人提此建议,如正统时少保黄福主张“宜量出官银”倒换旧钞,但被户部拒绝。明朝回笼宝钞的办法是,国家既不花钱又可以达到回笼目的,那就是增加税种、税额和各式各样的罚款名目。

    明初滥发宝钞是为财政需要,而宣德正统间又主要是通过财政税收政策来回笼宝钞。

    具体措施如下:

    1.征收“户口盐钞”。永乐二年都御史陈瑛建议“暂行户口食盐之法”,强近全国官民计口配盐纳钞。大口每月配盐2斤,纳钞2贯,小口折半。

    据陈瑛估算,实行后每季可收钞5000余万锭(注:《永乐实录》卷三十。)。经群臣讨论,成祖准行:大口月配盐1斤,纳钞1贯,小口折半,称“盐钞”。不过,由于乡村小民得钞不易,可纳米配盐,称“盐米”。

    2.增收门摊税。明人说,“若门摊一节,……只税店面”。可见门摊税指的是店面税,它不同於三十税一的交易税,於明初就已存在。洪熙元年下令增收门摊税40倍。宣德元年以增收40倍太重,降为增收5倍,并规定只在顺天、应天等府以及除云南、贵州之外的各行省中33个“商贾所集之处”城市增收。此外,宣德四年六月又一举增征四种税。

    3.开征蔬地果园种植税。规定南北二京军民种植蔬果货卖者,蔬菜地每月亩纳钞300贯,果树每10株岁纳钞100贯。八月,此税种推及广东、浙江、江西、山东、山西、河南、陕西等地,但税额稍减。宣德六年又将蔬菜地种植税减半。4.增收塌房、库房、店舍税,每间每月纳钞500贯。同年,对油坊、磨坊、砖瓦窑、木植场、裱褙铺、车院店等征收数额不等税钞。宣德六年以后,税额有所降低。正统十四年塌房等税每间每月降至400贯。

    5.开征驴车、骡车运输税。凡受雇装载货物车辆,每辆岁纳钞200贯。七月,还开征牛车、小车运输税。此后,车辆运输税增减不时。

    6.设钞关,征船料。在从北京至南京的运河沿线的主要城镇霍县、临清、济宁、徐州、淮安、扬州和南京上新河设立七个钞关,征收船料。规定七钞关间的每一航段,过往船只每百料征钞100贯。南北两京直航者每百料征500贯。此后,运河和长江沿岸各钞关时有废置。据成化十六年户部报告,各钞关年征钞约2400万贯,即480万锭。

    7.罚钞。除上述增税措施外,还有各种名目的罚钞。如永乐二十二年十月,颁布私宰耕牛十倍罚钞令。宣德元年十月,实施笞、权罪赎钞法。同时又宣布罚钞赎脏例,金每两赎钞8万贯,银每两赎钞2000贯,铜、锡、铁、铅、丝、罗、棱、官棉布等各有赎钞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