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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总督

    河道总督,官名。清俗称“河台”。

    明永乐九年(1411)遣尚书主持治河,后有时派遣侍郎、都御史,成化七年(1471)设河道总督(简称河督、总河),驻扎山东济宁,首任总河为工部侍郎王恕。明初黄河为患较轻,朝廷以管理漕运的都督兼管河务。遇有洪灾,临时派遣总河大臣一员前往治理,事毕即撤,并非常设。正德四年(1509)规定以都御史充任。嘉靖十三年(1534),以都御史加工部尚书或侍郎职衔,隆庆四年(1570)加提督军务,万历五年(1577)改总理河漕兼提督军务,八年(1580)废。万历三十年(1602),朝廷将河、漕再次分职,此后直至明亡再未复合。

    清置河道总督专官,掌管黄河、京杭大运河及永定河提防、疏浚等事。治所在山东济宁,首任河督杨方兴。康熙十六年(1677年),总河衙门由山东济宁迁至江苏清江浦(今江苏淮安市)。河道总督驻扎清江浦,一旦河南武陟、中牟一带堤工有险,往往鞭长莫及。雍正二年(1724年)四月,设副总河,驻河南武陟,负责河南河务,以兵部左侍郎嵇曾筠为首任副总河。两年后,黄河险段由河南逐渐下移至山东,朝廷又将山东与河南接壤的曹县、定陶、单县、城武等处河务交由副总河管理。雍正七年(1729)改总河为总督江南河道提督军务(简称江南河道总督或南河总督,管辖江苏、安徽等地黄河、淮河、运河防治工作),副总河为总督河南、山东河道提督军务(简称河东河道总督或河东总督,管辖河南、山东等地黄河、运河防治工作),分别管理南北两河。遇有两河共涉之事,两位河督协商上奏。遇有险工,则一面抢修,一面相互知会。总河则演变成南河总督,仍驻清江浦;副总河演变为河东总督,驻扎开封。雍正八年(1730),设直隶河道总督(管辖海河水系各河及运河防治工作)。为别于南河与东河(官方文书一般称之为“河东”),后人称之为北河。三河之名源于此。至乾隆十四年(1749),直隶河务渐趋正轨,裁直隶总河,令直隶总督兼管河务。此后,河务只有两总督:南河总督与河东总督。江南河道总督(南河总督)一人驻清江浦(今江苏淮安市),咸丰八年(1858)裁撤;山东、河南河道总督(东河总督或者河东总督)驻济宁州(今山东济宁),光绪二十八年(1902)裁。河道总督所属文职有河库道、河道、管河同知、通判等。武职有河标副将等。

    乾隆十八年,以河道总督无地方责,授衔视巡抚。河道总督为正二品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