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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55-2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55-2

    自然物权法

    一、基本概念

    (一)定义

    1、自然物权法

    自然物权法,此处主要指原始的“自然而然”的物权法。是指尊重自然和尊重自然规律的非成文物权法,部分内容为成文法所吸收利用,也是成文自然物权法的补充物权法。其有一套完整的法律思想体系,适用于客观的法律标准并排斥主观主义的法律标准,于成文法与不成文法两个方面均表现出色,要求处理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之间的法律关系时尊崇自然之美,不超越自然的法度,对于不正确的物权关系进行纠正,从而更好地彰显法制社会的法治理念。

    自然物权法,压根儿是“很自然”的形态物权法,其中已有一些被被成文物权法所吸收,但其主要成分是非成文物权法的主要类型之一,也是成文物权法的重要外援部分。其中,制度信托物权和普通信托物权,虽然物权法、担保法等许多法律法规中没有明文规定,却是不可或缺、不可否认的最大板块的自然物权法。类似于“不成文物权法”的例子很多。至于“办法”之类的自然物权法,官方的多数存在于成文法,民间的多数存在于不成文法,法的意义与实际效力大不相同。

    自然物权法与习惯物权法、道德物权法和逻辑物权法一样,对于成文物权法均起着“拾遗补阙”的帮助作用。某种意义上说,在自然辩证法法理上更有独到之处。因为事物的发展过程都有内在的联系、客观的规律和特定的因果关系,且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利用客观标准来规范各种物权行为更有技术含量,可以回避主观主义法律思想导致的错误倾向,故自然物权法以正确性、精密性、永恒性、前瞻性见长,成为很有特色的物权法品种之一。

    (1)正确性。是指自然物权法基于客观真理上的正确性。

    自然物权法遵循自然规律,坚持真理、秉承正义、崇尚自然、修正错误,确立了正确的法律思想体系和法理上的客观标准,排除了主观标准,挤出了主观臆断,对于错误的法律思想进行了坚决的抵制,甚至于于实践中对于成文物权法中不当的、过时的地方进行修正。所有这些都得力于坚实的理论基础和群众基础,对于推动法制民主化和科学化进程具有很大的帮助作用。

    (2)精密性。是指自然物权法行为科学上的精确性。

    自然物权法有一套定性分析系统和一套定量分析系统,这两个系统结合在一起容易将模糊物权法变成为精确物权法。

    关于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等法律责任的追究机制,都需要法律要件与事实要件上的精确性。

    如将所有权精确为4项基本权能,将用益物权精确为3项基本权能,将留置权精确为独占权能,将质权精确为占有控制权能,将抵押权精确为精神控制权能等,实际上是利用了自然物权法的法理进行了精确的设计制造。

    不动产登记生效主义是对于不动产登记对抗主义的精确设计,动产交付生效主义是对于合同生效主义的精确设计。另外,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和占有改定是对于直接交付的精确设计。无权占有是对于有权占有的精确设计,善意占有是对于恶意占有的精确设计,占有保护请求权、物上保护请求权是对于物权保护请求权的精确设计。国家、集体、私人财产保护防火墙是对于物权保护请求权的精确设计。168种土地的类型及其用途,是对于城乡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利用权和作用权的精确设计。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3)永恒性。是指自然物权法的客观规律于人类社会中普遍存在、永恒不变的行为规范。

    所有制关系法、所有权关系法、用益物权关系法、担保物权关系法以及其他的物权关系法和占有关系法中,普遍存在物权等级制度,高阶级的物权优于中低阶级的物权,高品位的物权法优于中低品位的物权法,都是永恒不变的客观规律。

    “有恒产者有恒心”也是一种普遍规律。财产、财产权和财产关系的一体化保护与否,印证了自然物权法的发展演变过程。物权的设立、行使、变更、转移、消灭的整个过程,只要是交易公平的,同样适用于“有恒产者有恒心”这种普遍规律。其中,物权和物权关系的自然消灭,也是很常见的自然物权法现象。如吃货们安心地购物、安心地消费,也是另类形式的“有恒产者有恒心”。

    其实,自然物权法是很自然、很本能的物权法,很多方面几乎可以忽略人的高低贵贱,有产者享有的权利无产者也应当享有。如婴幼儿呱呱落地就要吃奶,要喝水,要保暖,要有个地方睡觉等,这是最自然、最本能的物权法。无论成文物权法是否有这种规定,这种自然物权法始终是永远存在的。父母亲或者监护人未尽哺养的义务,导致婴幼儿伤亡的,同样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类似于此类自然物权法对象还有许多,不胜枚举。

    (4)前瞻性。是指自然物权法于《物权法》制订之前就产生了法律思想体系,并以超前意识为广大民众所接受。

    物权社会中有许多处女地需要自然物权法来开垦,在目标责任制煽情下自然催生了自然物权法的法律思想体系。为了为物权立法提供有力保障,以瞻前顾后的态度完善自然物权法运行机制,以此保证物权法颁布实施后可以平稳地继续几十年。

    无论是富人或者是穷人,也无论国家是否已经制订出现存的物权法,每天都要过物权生活,于是乎人们自然而然地形成了习惯性的自然物权法。理论家、思想家们则通过系统的研究,将一些朴素的习惯物权法、自然物权法的原理加以归纳,遂成为法律思想体系,用以指导日常生活和立法实践。于物权立法之前,立法者就要明确目的意义,需要以法律思想作为根基,法律思想和法律条文都需要超前意识。

    当物权法由不成文法上升到成文法时,其间有一个过渡阶段。由于牵涉到方方面面的利益关系,并且物权法是非常深奥的一类法律,一旦制定下来也不能随意修改,将准备工作做充分就要有前瞻性意识作指导。为了完成立法的任务,随便弄些条款凑合一下,必然会影响到立法的质量,欲速则不达。

    法律未明确规定的自然物权法,有些行得通,有些可能行不通。法律思想体系对此应当有个预判,否则,自然物权法就变成了自由化的物权法了。凡是不成文的自然物权法,与其他的不成文物权法一样,法律效力会低下一等,理论上对此也应当有个预告。

    2、自然法

    所谓自然,主要是指在自然规律之下自然而然而形成的物权类型与物权模式。此外,中国物权法的精细化程度不高,自由民事主体中或多或少会残留一些原始自然物权法成分。

    关于自然法,总体上应当包括物权和人格权两种自然法。根据罗马法的分类方法,民商事法律可以分为成文法与不成文法、公法与私法、自然法、市民法、万民法、裁判官法等类型。

    江平、米健合著的《罗马法基础》第72页至第73页对“自然法”的解释是:

    自然法在罗马法专家看来“自然教导一切生命物的法律”,“是自然本身所提出的见诸一切民族法律之中的法律。”自然法观念对于罗马法的进步和发展产生过巨大影响。可以说,没有自然法,就没有后世成熟的罗马法。“从整体上讲,罗马法在改进方面,当受到自然法理论的刺激时,就发生了惊人的进步。”(注:引自梅因《古代法》,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33页)在近现代,自然法一般是实在法的对称。它反映人类的理性;人类社会中普遍存在、永恒不变的行为规范,它凌驾于实在法之上,是后者赖以存在的基础。然而,无论是罗马时代的自然法,还是近现代的自然法,都只不过是一种法律思想而已。

    自然法思想完全成熟并形成一种思想体系只是在近代,即十七、十八世纪西方启蒙思想运动时期。但其源流溯及古希腊的诡辩大师普罗塔格拉、亚里士多德、伊壁鸠鲁以及早期斯多葛学派。其思想内容的核心是强调自然理性对人类本身的束缚与指导作用。在罗马,首先系统地继承斯多葛学派的思想并加以阐发的罗马法学家是西赛罗。他是罗马当时著名的政治家、雄辩家、法学家,曾长期出任执政官和元老院议员。著有《国家论》、《法律论》、《义务论》等。他认为,人定法是自然法的精密化。自然法普遍适用,永恒不变。国家与个人的最高行动准则均在自然法当中。

    根据以上定义,自然法大概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自然法是赋予原物以生命活力的法律,或者是按照自然规律自然而然形成的法律。如人长大以后,就应当懂得爱祖国,爱科学,爱劳动和爱护公物等,房子盖好以后归谁所有、归谁居住和该怎么利用等,即使是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同样具有“自然”的法律效应。

    整个地球村的生物共用一个地球,生态环境保护是全人类共同担负的责任,各国政府须承担主要责任。联合国科教文组织颁布实施了野生动植物保护法、海洋保护法,这是最大板块的自然保护法。自然法由国家法升格到国际法,要求全世界的公民共同遵守并共同行动,说明了自然法是极其重要的和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无论哪个国家、哪个地区,肆意破坏生态环境终究会得到报应,一定会大祸临头,为自己的乱作为和不作为付出极大的代价。如有的地区无序化的放牧、垦荒、开山、伐木,导致长期的水土流失,沙漠化、风沙化、土地贫瘠化随之而来,造成生产生存环境难以为继,最后只有依靠政府的救济过日子。而退耕还林、退牧还草的措施只是事后补救的措施,经济代价非常之大,不知道要等到多少年才能恢复原来良好的生态环境。

    二是,自然法是“法中之法”。既可以游离于成文法之外,又可以形成于成文法之中。人生活在宇宙之中应当崇尚社会规律与自然规律,对于社会财富与自然资源的索取应当有一定的法度。

    每种民族都有一定的风俗习惯和道德标准,自然法却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自然法不适用于主观标准,只能适用于客观标准,只有客观标准才是对于每个民族是统一适用、且公开公正和符合公平正义的。

    三是,自然法有比较完整的法律思想体系,应用范围应当大于实在法。自然法就是人类征服大自然和在整个社会中平整物权关系的“大法”,阐述自然法当然不能搞本本主义,不能生搬硬套。而实在法最多只能规定到自然法其中的一部分,剩下的大部分仍然需要完整的法律思想体系来完成。

    西方学者著有《国家论》、《法律论》、《义务论》等,也把政治物权法与自然物权法扯在一起了,说明了这种办法具有普遍性的意义。那里有组织,那里就有自然法与自然物权法。每个国家都有中央政权,每个中央政权背后都有一个执政党,每个执政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都是自然法和自然物权法。由此可见,自然法与自然物权法并不都是“超意识形态”和“超阶级”的产品。

    四是,自然法的思想内容的核心是强调自然理性对人类本身的束缚与指导作用。自然法以其凝重、浑厚的理性认识解析自然法理,用自然辩证法来说服人、教育人、挽救人和管制人,管法先管人,管人先管思想,至于管物则是在其次。

    所谓自然关系法,就是基于自然法理的人类关系法和物类关系法,任何权利不受他人的制约与法律的束缚是不可能的。每个人在行使权利时都应当履行一定的义务,权利与义务相对均衡是永恒不变的真理。

    因为帝王将相的权利不受自然法约束,政治生态环境的恶化会造成社会生态环境的恶化,整个社会就不能安定团结,政治崩溃之时就是人权关系和物权关系彻底崩溃之时。

    因为垄断资本阶级的权利不受自然法约束,经济生态环境的恶化会造成社会生态环境的恶化,整个社会就不能安定团结,经济崩溃之时就是人权关系和物权关系彻底崩溃之时。

    (二)基本类型

    自然物权法,从动态平衡方面来看,有些是一成不变的非实在法,另有一些是由非实在法变更为实在法。一般而论,无论法理含量如何,实在法的效力优于非实在法的效力。只有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时,非实在法之“唯一性”效力才能体现出来。

    对于自然物权法的划分,当然可以区分出多种类型出来,如政治生态的、经济生态的和自然界生态的、人类社会生态的,以及人权状态的、物权状态的,各种各样的都有。这里不妨作一个最简单的划分,今后有机会时再作专门的研究。

    1、常态的自然物权法

    常态的自然物权法,一般是主体的和定然性自然物权法,是经常发生的、不容易消灭的自然物权法。在整个物权社会中是最典型的自然物权法之一。

    通过认真分析研究,整个物权社会充满了制度信托物权和普通信托物权。本来应当归纳入成文物权法之列的,遗憾的是没有具体规定,遂成为非成文自然物权法。

    因为客观上有许多物权不是物权人亲力所为,而是通过中间人进行行使,于是乎在正物权、主物权之下附加了副物权、从物权或者亚物权。所有这些副物权、从物权或者亚物权,自然而然地形成了制度信托物权或者普通信托物权。

    制度信托物权法,已经成为最大板块和最重要的非成文自然物权法。公共、公司物权制度中常规性地设立这种物权法,默认信托物权人代替物权人行使物权或者管领标的物。

    所谓制度信托物权,指基于所有制制度而构成的制度信托所有权、信托用益物权、信托用益权(占用权)、信托单项使用权、信托享用权,以及各种制度信托担保物权、信托债权等等。

    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的权属关系,对外往往称之为所有权,对内往往称之为制度信托所有权,反正真正的所有权人是全体人民或者全体集体成员。而且分为一级制度信托物权和二级制度信托物权。这种信托式物权制度是自然而然地形成的,目前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某些法律中有这样的意思表示。无论如何,任何人都得承认这种制度式的物权与物权关系,亚物权人也不得越权与失职,否则也是违法的。

    所谓普通信托物权,指基于所有权制度和他物权制度而构成的普通信托所有权、信托用益物权、信托用益权(占用权)、信托单项使用权、信托享用权,以及各种普通信托担保物权、信托债权等等。目前已经颁布实施了信托法,但主要是指“对外”物权关系的法律,“对内”物权关系的法律层面已经被忽略。即便如此,此种信托物权应当属于自然物权法规范与调整的范围。

    普通民事日常生活中,经常有物权人将自己的财物交给亲人、熟人保管或者使用等,于是就产生了普通信托保管权、普通信托使用权等。普通法人从在经济活动中,经常出现普通信托占有权、信托使用权、信托收益权、信托处分权,以及普通信托担保物权、普通信托债权等,往往是属于劳务性质的普通信托物权。

    加工承揽、托运、托管、仓储、代理广告、代理理财、无因管理等方面的物权关系,都是常见的普通信托物权关系,物权人不是全能型物权人,需要按照所有权人的指示办事,否则就越权或者侵权了。此种信托物权也应当属于自然物权法规范与调整的范围。

    2、非常态的自然物权法

    非常态的自然物权法,一般是客体的或偶然的自然物权法,是指呈不规则性发生、偶然性出现并容易随机消灭的自然物权法。

    普通公民、自然人于户外活动中,偶然取得一些果实,受恩惠取得一些用品,捡拾到废品卖几个小钱等,这跟物权、物权交换或者物品交换没有必然关系,法律没有规定、也未禁止时,遂成为非常态的自然物权法对象。

    诚然,成文法、实在法中也有一些非常态的自然物权法,可惜并不多见。《物权法》关于遗失物、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和文物、野生动植物、孳息物等方面的物权关系,是比较有代表性的自然物权法,基本上是把非成文法变成了成文法所致。

    农村原野地役权系列中,出现自然物权法的概率是比较高的,有些细节问题法律不便于作出硬性规定,只好让习惯法和自然法来解决。如蓄水权、引水权、用水权、排水权、饮水权和通行权、放牧权等,有些地方是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对待的。

    非成文自然物权法,与非成文习惯物权法有着同样的渊源,比各种成文物权法早成千上万年,亦比习惯物权法的应用范围更加广泛。但是,随着地球人口的暴涨、城市化工业化社会对自然物天然物无止境的索取、众多法律法规对自然物天然物归属的硬性规定,导致非成文自然物权法比非成文习惯物权法更加萎缩。

    另外一面,尽管法律法规对于自然物、天然物归属的条文最多,仍然有许多规定不到位或者留有余地的空间。法律法规条文重点规定的是自然资源、天然资源的所有权、用益物权、使用权,对于相关的利用权、作用权的规定甚少,这也为非成文自然物权法开了一个豁口。

    新中国没有明文规定先占取得制度,事实上的先占取得始终作为社会生活的自然法、习惯法而广泛存续。除了法律明令保护的野生动物、野生植物以外,对于进入国家或集体所有的森林、荒原、滩涂上小捕鱼、砍柴伐薪、采集野果、药材并取得猎获物、采集物的所有权,国家不禁止的,也存在取得捡拾抛弃物、无主废物而取得所有权的情况。

    3、变态的自然物权法

    变态的自然物权法,是指该种物权法以杂交物权法形式出现,但基因仍然保留的一类自然物权法。

    自然习惯物权法、自然道德物权法、自然逻辑物权法等,基于自然物权法的染色体均可以形成变态的、杂交的自然物权法。不成文的与成文的自然物权法混合在一起,同样可以形成变态的、杂交的自然物权法。

    自然习惯物权法,亦即自然物权法与习惯物权法组合而成的杂交物权法。这两者之间性格很接近,很容易自然形成杂交物权法。自然物权法的理论基础比较扎实,习惯物权法的理论体系不太完整,两者之间正好可以优势互补,相得益彰。

    自然道德物权法,亦即自然物权法与道德物权法组合而成的杂交物权法。这两者之间基本上是平行作业的,但侧重点有所区别。道德物权法社会化功能比较强烈,应用理论体系更加完整,义务性物权法占主导地位;自然物权法的功能是随机性的,偏重于基础理论体系,权利性物权法占主导地位。整体上讲,法律效力方面,自然物权法次于道德物权法。

    自然逻辑物权法,亦即自然物权法与逻辑物权法组合而成的杂交物权法。这两者之间应当存在交集,但侧重点也有所区别。自然物权法基于自然辩证法哲学思想,运用辩证逻辑和实证主义揭示物权法的规律,很多结论是在经过实践经验之后作出的。逻辑物权法基于思维逻辑方式,运用形式逻辑判断物权法对象,很多结论是在演绎过程中得出的。这两种物权法结合起来之后,辩证逻辑与形式逻辑两者的特长均得以充分发挥,可以借此得出更加精密的结论出来。

    变态的自然物权法形式多样,也不止上述那几种形式。

    问题在于,中国人研究自然物权法的并不多,存在很多薄弱环节,这种落后的现状亟待改变。每种物权法都有它的特色与功能作用,适用范围与物权化方针有所不同,多了解一种物权法就多一种法律工具,解决问题就容易迎刃而解。

    二、适用范围

    1、概述

    自然物权法,处在社会主义的法治新时代以及每个历史发展阶段,往往会被赋予新的内含与外延,其适用范围相应的扩大与缩小都是可能发生的。可以肯定的是,每个单位、每个人身上或多或少地存在自然物权法的权利与义务,这一点几乎是常态化了。

    自然物权法与制度物权法、政策物权法和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以及技术物权法都有兼容性的一面,不能排除并且应当优先考虑成文法、实在法方面的适用范围。多数情势下,自然物权法是与民事责任挂钩的,与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挂钩是为少见。因为多数自然物权法存在于不成文法里面,而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全部由成文法决定,所以往往是轻量级的法律责任。

    国内的学者热衷于研究热门的物权法,对于冷门的物权法而弃之不理,这种挑肥拣瘦的研究风向对于普及自然物权法存在不利的一面。西方国家对于自然物权法的研究成果早已是汗牛充栋了,中国对于这方面的研究还有很多空白点,也跟如火如荼的物权化新社会很不相称。

    俗话说得好,荷花虽好,还需要绿叶扶持。自然物权法作为一种旁系的物权法,可以为主系的物权法提供有力的支持,同样是不可忽视的法律工具之一。整个社会大大小小的物权关系不计其数,现行的全部法律也无法“一网打尽”,自然而然地留下一大片“自留地”给了自然物权法以及其他的非成文法。

    2、法律关系

    物权法第7条明确规定,物权的取得与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这种规定是超前性的预警信号,对于任何成文物权法和不成文物权法都是统一适用的基本原则,对于自然物权法也概莫能外。

    现行的自然物权法,基本上是不动产相邻关系自然物权法、自然资源利用权物权法或者地役权物权法,有一些本来应当由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却没有规定,或者已经规定了却难以实行,故自然而然地留下了非成文的自然物权法。

    其中一些面广、价值大、影响全局和对绝大多数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自然物、天然物已经为成文自然物权法所规定,另有一些面窄、价值小、关系个别和对少数人有利的自然物、天然物游离于成文自然物权法之外,成为非成文自然物权法。

    自然物权法,与习惯物权法肯定存在一些交集。所谓习惯成自然,就是这个道理。

    通常,人们将交易习惯列入习惯物权法范畴,也可以将民族习惯、族群习惯、土著习惯之风俗习惯列入道德法范畴,将民族习惯、族群习惯、土著习惯之及物习惯纳入自然物权法范畴。

    譬如,某地村民逢初一、十五到集市上赶集,可以以物易物,也可以以货币购买用品等,这属于习惯物权法范畴。

    又如,有些少数民族的人热情好客,外地人到那里去可以免费大吃大喝,客人无需付钱,这属于民族习惯、族群习惯、土著习惯之风俗习惯,仁义道德之类的物权法。

    又如,当地居民把饿得奄奄一息的流浪犬带回家喂养与治疗,好了以后再归还失主。这里也包含着自然物权法的某种成分。

    说到自然物权法,容易误解为仅仅是农业社会才有的另类物权法。其实不然,在城市社会中也会存在这样那样的自然物权法。在法学界和其他的理论界,人们感兴趣的是成文的自然物权法,对于非成文的自然法则束之高阁。因此,人们对于自然物权法的研究是很不全面的,需要认真对待、认真研究。

    当然,首先要从思想上打破常规,打破禁区,打破条条框框,应当敢想敢说敢干。不能唯官唯上,努力探求真理,一定不会错的。

    自然物权法,不仅仅是一些鸡毛蒜皮的小型自然物权法,肯定会有一些大破天的大型自然物权法。譬如,农村中一些大片无主荒地归谁所有的问题,这不是小事,也不是小型自然物权法的适用范围。

    自然物权法的法律思想体系中,确实存在一些偏门、冷门的学问。比如,对于违章建筑,正统的物权法理论是投资建设人不具备房屋所有权,法律上并不认可这种不动产所有权。然而,自然物权法却另有所指,虽然是违章建筑,投资建设人依然是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因为有违章建筑存在,所以自然而然地存在该建筑物的所有权,投资建设人理所当然是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

    自然物权法是客观物权法,只承认事实上的适用范围,反对以主观主义推定适用范围。在确认、保护、利用与规范、调整、限制物权等方面不墨守成规,尽管不是很完善,却是有一些过人之处。

    三、法例之外

    法例之外的自然物权法,是指外国有法律规定的、本国却没有法律规定的自然物权法。或者是本国有相当的规定、但无细致规定的物权法,最后也归纳为自然物权法。

    一般是基于自然物或者天然物利用权而成就,非以自然物或天然物的所有权、用益物权或者担保物权而成就。

    以德国、瑞士为代表的大陆法系物权法中,微观物权法有独到之处。除了大量规定自然资源、天然资源的所有权、用益物权、使用权以外,还规定了一些利用权或者作用权。譬如,法律允许非所有权人到所有权人的地界里刈草、捡枯枝、采蘑菇、采野果甚至打猎、捕鱼等等。

    1、习惯成自然之物权法

    《瑞士民法典》第699条规定:“任何人得于地方习惯容许的范围内,进入森林入牧场,并取得野生浆果、香菇(草)及其他出产物;但主管官署为耕作的利益,个别限定范围禁止之者,不在此限。关于为狩猎及捕鱼之必要而进入他人所有地,州法得为详细的规定。”

    这是一种习惯自然物权法的规定,主要适用于农业社会的物权对象,精密度比中国物权法高出一筹。由于情况复杂和立法权限的限制,该民法中仅仅作出简要的规定,剩下的问题由行政法或地方法规作出明细的规定。中国的自然物权法对象也应当有类似的问题,但物权法上却没有此类明文规定。

    2、应对自然之物权法

    《瑞士民法典》第700条规定:“物因水、风、雪崩、或其他自然力或偶然事件而移至他人地内者,土地所有人应许权利人入其地巡查取回。”

    上述的物,包括动产、动物,均为可移动之物。物因偶然因素而发生位移,脱离了所有权人的视线范围,并不发生物权变更行为,即物的所有权并未改变。诚然,权利人巡查取回的范围仅限于国内,边境上出现“出国”的物,巡查取回就没那么容易了。

    3、原物利用之自然物权法

    德国民法典第961条至第964条分别规定:[蜂群成为无主物]、[所有权人的追寻权]、[蜂群的结合]、[迁入他人被占据的蜂房]等对于我国的自然物权法有借鉴与示范作用。

    《德国民法典》第962条规定:“蜂群的所有人,在追踪之际,得进入他人之土地。蜂群移住他人的空虚蜂房时,蜂房所有人,为捕获蜂群,得开启蜂房,取出蜂窝或破坏而消除之。”

    农耕社会中有以养蜂为业的,而养蜂人对于蜜蜂的控制就没那么容易。依据自然物权法推断,蜜蜂进入他人的蜂窝则有权追回,否则就难办了。问题还不仅仅于此罢休。如追回权人破坏他人的蜂窝是否需要补偿,法律对此没有、也不好作出详细的规定。

    中国近些年来从国外引进一些欧洲良种蜜蜂,这种蜜蜂非常野蛮,为了占领他人的蜂窝可以大量杀死本地的中华蜂,豢养中华蜂的养蜂人因此而损失惨重。用自然物权法的理论解析,只能由良种蜂的养蜂人赔偿损失,而且只论事实真相,不论当事人本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

    4、限制式自然物权法

    各国物权法中之不动产相邻关系法、地役权法等,大量规定了限制式自然物权法,但遗漏的部分就成了非成文的限制式自然物权法。

    〖示例〗中国物权法第90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环境保护法》第24条规定:“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以上限制式自然物权法,应当结合技术物权法来一并规定的,遗憾的是没有具体规定。再者,该细化的项目而没有细化。就是说,在技术物权法、微观物权法两个方面,没有下足功夫。这样就会倒逼非成文的限制式自然物权法的存在与应用。

    看看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条文所列是相当细致的。

    《德国民法典》第906条规定:〖不可称量的物质的侵入〗

    “(1)土地的所有人,以干涉不侵害或只是非重大侵害对其土地的使用年限,不得禁止煤气、蒸气、气味、烟气、煤炱(注:由煤凝结成的黑灰)、热气、噪声、振动和来自他人土地的类似干涉的侵入。依法律或行政法规确定的估值的干涉不超过在此种规定中规定的极限值或者标准值的,通常为非重大侵害。对于在依《联邦公害防治法》第48条发布、并且能够反映技术发展水平的一般行政规定中规定的数值,适用相同规定。”

    “(2)在重大侵害为因按当地通行的使用方法使用他人土地而引起,并且不能通过在经济上可以要求此种使用人采取的措施加以阻止的限度内,适用相同规定。所有人依此应容忍干涉的,在干涉对按当地通行的使用方法使用其土地或对其收益所造成的侵害超过可以要求的限度时,可以向他人土地的使用人请求适当的金钱赔偿。”

    “(3)通过特殊的管道的侵入为不准许。”

    中国台湾地区民法第793条规定:〖限制式自然物权法基本范畴〗“土地所有人,于他人之土地有煤气、蒸气、热气、臭气、烟气、灰屑、喧嚣、振动、及其他相类者侵入时,得禁止之。但其侵入轻微,或按土地形状、地方习惯,认为相当者,不在此限。”

    4、可能私了之自然物权法

    在中国,已经陆续颁布实施了很多种环境污染法,但实际成效很不理想,往往被众人垢病。

    主要原因在于,某些地方政府唯生产力论作怪,压制地方法院,压制受害的当地群众,与违法企业沆瀣一气,拒不执行环境保护法之类的自然物权法。违法企业的歪理是,我们来这里投资不容易,也为当地解决了部分就业问题,还为当地政府交纳了税收等等。诚然,不排除某些无良企业主向当地官员甚至法官行贿,从而逃脱了法律的制裁。

    万般无奈之下,当地一些财产权、身体健康权受到损害的弱势权利人,在当地无良政府或者无良司法人员的斡旋之下,被迫向施害人以私了的方式解决矛盾纠纷。目前来说,这样的案例不是个别的,而是有相当代表性的。

    全国很多基层法院的环保法庭,一年到头都接受不到几个案件。不是当地的环境保护工作已经做到了尽善尽美,也不是受害者没有原则性诉求,而是一些弱势者的权益很难得到保障。很多案件未等到向法院立案,已经在各种场合之下双方私了啦。

    据报道,2013年6月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对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二审。与初次审议相比,草案二次审议稿在吸收常委会组成人员、专家学者、社会公众和各方面意见基础上作了大幅度修改。如明确建立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加强对农村环境的保护;增强环境信息公开、公众参与等内容;为解决“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突出问题,引入按日计罚制度加大处罚力度;明确了中华环保联合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环保联合会可以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等。(中国节能网2013-07-28《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可以预见,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这种“自然物权法”颁布实施之后,可以消除该行政法“外强中干”现象,法律的执行效力一举得以提高,受害者的维权途径得以拓宽,“私了”现象会跟着减少。

    18大4中全会以铁腕手段号召“依法治国”,标志着将会利用一切法治手段来整顿社会的政治、经济、物权秩序,强力反侵权、反腐败的利剑已经出鞘,“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会在全国各地得到认真的贯彻执行。

    在众多的高官贵族同样地被绳之以法的同时,人们自然而然地反思多年来的政治文明、法制文明、精神文明和物权文明建设中的遗留问题,一个个重大的恶性侵权案件无不怵目惊心。很多人自以为神通广大,连刑法也不放在眼里,对于物权法更加鄙视,最后一个个自投罗网,悔恨终生。

    相关法律:

    物权法各条款

    相关名词:

    〖当代物权法〗〖古典物权法〗〖宏观物权法〗〖微观物权法〗〖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制度物权法〗〖技术物权法〗〖习惯物权法〗〖道德物权法〗〖逻辑物权法〗

    〖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六)〗〖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八)〗

    〖本文要点〗

    自然物权法,此处主要指原始的“自然而然”的物权法。是指尊重自然和尊重自然规律的非成文物权法,部分内容为成文法所吸收利用,也是成文自然物权法的补充物权法。其有一套完整的法律思想体系,适用于客观的法律标准并排斥主观主义的法律标准,于成文法与不成文法两个方面均表现出色,要求处理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之间的法律关系时尊崇自然之美,不超越自然的法度,对于不正确的物权关系进行纠正,从而更好地彰显法制社会的法治理念。

    自然物权法与习惯物权法、道德物权法和逻辑物权法一样,对于成文物权法均起着“拾遗补阙”的帮助作用。某种意义上说,在自然辩证法法理上更有独到之处。因为事物的发展过程都有内在的联系、客观的规律和特定的因果关系,且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利用客观标准来规范各种物权行为更有技术含量,可以回避主观主义法律思想导致的错误倾向,故自然物权法以正确性、精密性、永恒性、前瞻性见长,成为很有特色的物权法品种之一。

    18大4中全会以铁腕手段号召“依法治国”,标志着将会利用一切法治手段来整顿社会的政治、经济、物权秩序,强力反侵权、反腐败的利剑已经出鞘,“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会在全国各地得到认真的贯彻执行。

    在众多的高官贵族同样地被绳之以法的同时,人们自然而然地反思多年来的政治文明、法制文明、精神文明和物权文明建设中的遗留问题,一个个重大的恶性侵权案件无不怵目惊心。很多人自以为神通广大,连刑法也不放在眼里,对于物权法更加鄙视,最后一个个自投罗网,悔恨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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