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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20-2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20-2

    有权占有正保护

    一、基本概念

    1.定义

    有权占有正保护,与无权占有准保护相对。指依法维护有权占有人的权利达到一个后期稳定而圆满的状态,相对地做到比善意占有人的权利稳定而豁达一些。

    所有权人、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或者信托物权人等物权人,根据合同关系或者法律关系建立起来的有权占有的保护,不同于善意占有人之类的无权占有偏保护,属于正物权的占有保护,适用于物权法、民法通则、担保法、侵权责任法等普通法以及特别法的相关规定。

    有权占有正保护的立法目的,在于平衡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自物权占有与他物权占有、担保债权占有与一般债权占有、登记占有与未登记占有、不动产占有与动产占有以及知识产权占有等各方面的占有关系与法律责任。

    有权占有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或者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或者损害赔偿请求权得以实现后,未经有权占有人同意,不得变更其占有权利或者打乱正常的物权秩序。有权占有正保护是较高等级的占有保护,其法律效力和法锁效力,应当优于无权占有准保护的法律效力和法锁效力。

    正保护,就是在正物权正占有(有权占有)法制基础上进行的定向与维稳保护,属于目标保护或者标准式保护,其目的是要将无权占有状态转正为有权占有状态,或者将准占有状态转正为标准占有状态,稳定地保护有权占有人的合法权益。一旦完成任务,即让其处于相对稳定的状态,不再进行法定的物权化调整,只能依正占有人的意思自治权来决定是否变更、转移与消灭占有的权利。

    正保护,是主流性、合法性的正规保护、正统保护。于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正规化等方面,全部优于无权占有准保护。无权占有准保护,应当服从于、服务于、协助于有权占有正保护,这样就可以相辅相成,相得益彰。

    正保护的主体对象,是有权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有权占有的权利人,包含物权式权利人、债权式权利人、股权式权利人、知识产权式权利人以及其他的各种有权占有的权利人。正保护的侵权责任人,是无权占有的恶意占有人或者善意占有人。无权占有事由发生后,无权占有人即成为责任债务人,需根据具体情况承担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或者损害赔偿请求权。

    正保护的客体对象,是有权占有人支配、管领、控制、统治之物,以及物上的物权、债权、产权、利益等权利。

    侵夺人、妨害人以及毁损人、灭失人侵害正保护物权人之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承担法律责任,依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侵夺人、妨害人以及毁损人、灭失人侵害正保护物权人之物权、债权、收益、权益,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承担法律责任,依照合同约定另外承担违约责任。

    物权法上正保护,包括有权占有人的自力救济、占有保护请求权。

    有权占有人的自力救济,包括应急救济权、自力防御权、自力取回权。

    有权占有人的占有保护请求权,包括物上请求权、债上请求权、利上请求权,即包括物上请求权、普通物权上请求权、普通债权上请求权、担保物权上请求权、担保债权上请求权和其他权利、利益上的保护请求权。

    有权占有正保护,对应于不同的法律规范与行为规范,会存在多个模块。

    普通物权模块,这是一种十分庞杂的有权占有正保护模块。除了自身的占有保护体系体系庞杂以外,在有时候会与无权占有准保护发生摩擦或者发生交会,往往需要处理完无权占有准保护以后,再安全地行使有权占有正保护。

    担保物权模块,这是一种双重性的有权占有正保护模块。物权的占有保护与债权的占有保护,是同时保护同时保证的。物权的保护出了问题,债权的保护也会出问题;债权的保护出了问题,物权的保护也会出问题。

    制度物权模块,这是一种强制性程度特高的有权占有正保护模块。对于一般流通领域、限制流通领域、禁止流通领域中的有权占有正保护实行全覆盖,且都是公力救济、司法救济的占有保护请求权,对于所有的无权占有人均采取高压态势,毫不留情地进行严厉惩治。

    政策物权模块,这是一种对于制度物权模块进行衔接和补充的有权占有正保护模块。采取直接性行政干预手法,多以行政命令式的形式具体地表明占有保护的立场,强制性程度也很高,执行过程很有雷厉风行的特色。

    有权占有正保护模块,可以是有权占有正保护的路线图与指南针,也是有权占有正保护的族谱、有权占有人的脸谱。物上保护请求权与物权保护请求权,有一般性的也有特殊性的,有整体性的也有个别性的,有强制性的也有自由性的,有长期性的也有短暂性的,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所有制关系法,所有权关系法,用益物权关系法,担保物权关系法,有权占有关系法,以及侵权关系法等法律规范,均有特定的权利对象与义务对象、责任对象,有权占有正保护的法律效力有一定的对应关系,执行不同的法律效能。

    实行全国一盘棋,调动全体占有人护法的积极性,开展深入广泛的有权占有正保护运动,就能取得更多更好的成就。

    有权占有正保护的天敌,就是恶意占有、恶意处分,需要在努力保护自己的同时努力消灭敌人、敌对势力。这是一场兵不血刃的持久性的人民战争,必须提高警惕,战略上需要藐视它们,战术上需要重视它们。打歼灭战时,需要集中优势兵力各个击破,力求每战必胜,彻底消灭敌人的有生力量。不获全胜,决不收兵!

    2.有权占有正保护的优先权关系

    有权占有正保护的优先权关系,决定了占有保护人的法律地位与法锁地位,同时也决定了其占有保护是否能够对抗其他的占有保护,或者决定了有权占有正保护是处于哪一个保护的层次,以及占有关系的圆满程度等指标。

    所谓优先权,实指有权占有人享受占有服务的优先发展权,让下级占有保护人为上级占有保护人服务,让上级占有人受益,从而保障最终的占有保护人的合法权益。有权占有人享受占有服务的优先受偿权,可依担保债权关系或者合同关系来执行,但前提条件仍然是“下级服从上级”。

    有权占有正保护的优先权关系如下:

    第一,自物权有权占有正保护优于他物权有权占有正保护。

    自物权有权占有正保护,包括专属所有权、专有所有权、专控所有权和一般所有权之有权占有正保护,均优先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承租权、租赁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之有权占有正保护。因为自物权之排他权与优先权等级高于他物权的等级,所以,当两种正保护发生摩擦之虞,自物权有权占有正保护优于他物权有权占有正保护。

    其中,自物权有权占有正保护内部,也有优先权等级,从高级到次级、低级、底级依次为:专属所有权有权占有正保护>专有所有权有权占有正保护>专控所有权有权占有正保护>一般所有权之有权占有正保护。诚然,各级所有权中也有信托所有权或者制度信托所有权,属于同一级所有权中的副所有权,暂时不论。

    一般所有物是可流动之物,不限定由特定的占有人固定占有,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或者合同约定,一般的权利人可以占有,侵占一般所有物是最普遍的侵占行为,一般由普通物权法来加以规范与调整。

    第二,有权占有正保护优于无权占有准保护。

    有权占有正保护优于无权占有准保护是个普适性法则,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和制度物权法均会有同样的法则。

    有权占有正保护优于无权占有准保护的含义在于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自物权有权占有正保护与无权占有准保护之虞,无权占有准保护应当服从于有权占有正保护。为了充分发挥有权占有正保护的优先权效力,节省诉讼资源,减少维权成本,有权占有正保护人与无权占有准保护人可以合并诉请第三者的侵权行为,优先满足有权占有正保护。

    本条款规定的“一年”为除斥期间,没有中断、中止的问题。占有保护请求权的除斥期间已过,善意占有人不能再主张请求权,但这绝不妨害自物权人或享有实体权利的占有人基于实体权利而提出所有权或者其他权利的请求权。

    二是无权占有准保护独立运作,未直接与有权占有正保护发生冲突之虞,无权占有准保护应当服务于有权占有正保护。无权占有准保护是手段,不是目的。其目的在于创造维权的法治环境,理顺现有的占有关系,从而达到善良占有关系的新境界。

    第三,担保占有正保护一般优于普通占有正保护。

    同为占有正保护,担保占有优于普通占有。质权、留置权以及保全抵押权的担保占有,可以对抗所有权、用益物权等普通物权的占有。至于“抵押不破租赁”的规则,只不过是暂时的调整方式。

    不过,担保物权人怠于行使物权,容易由有权占有变为无权占有,回复到“自物权有权占有正保护优于他物权有权占有正保护”。

    第四,制度占有正保护一般优于其他占有正保护。

    同为占有正保护,制度占有受所有制制度或者公共占有制度规范与调整,故优于担保占有、普通占有。其中,公共利益保护制度和征收、征用制度,可以剥夺一般民事主体的财产权,甚至于解除担保物权。

    本法本条款关于“除斥期间”的规定,对于所有权人之有权占有正保护并不适用,更不适合制度占有正保护的规定。国家、集体的特种物权保护,已经登记的物权保护等是没有诉讼时效限制的。

    3、与无权占有准保护的关系与区别

    (1)两种占有保护的相互关系

    有权占有正保护,与无权占有准保护一起组成整体性的占有保护体系,各自发挥应有的作用。

    所谓占有保护,就是包括有权占有正保护与无权占有准保护两个基本点。既然如此,人们首先得承认两种占有保护存在的必然性,然后再进行逐个的分析,并进行认真的对比研究。

    将无权占有亦作为“准保护”对象,是普通物权法系的一大特色。理论上,任何无权占有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而普通物权法系这样规定的目的意义是什么,必然引起好事者们的好奇与密切关注。

    担保物权法系和制度物权法系、政策物权法系以及技术物权法系等,对于合法占有与非法占有的规定是抽象的,不讲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这些专用名词,也不讲有权占有正保护与无权占有准保护。诚然,这些法律是用有色的眼镜来看待一切无权占有的,字里行间一概忌讳无权占有的保护。

    普通物权法系所面对的,是红黄橙绿青蓝紫等色彩斑斓的占有,涉及到成千上万种占有形式与占有关系,好像一片原野里有许多种类的庄稼与杂草,庄稼是对于农民是有利的,杂草是对于农民是有害的。

    对于杂草有两种态度与办法。

    一种是,将杂草拔掉,仍在田间地头。结果,杂草们有的死掉,成为别的杂草的肥料,让别的杂草茂盛地生长。

    另一种是,将杂草捣烂或者烧掉,变成为庄稼的肥料,让庄稼茂盛地生长。

    上一种办法是,凡是有害的就一律扔掉,旧的问题解决了,新的问题又出现了。

    下一种办法是,既要除害,又要兴利,可以变废为宝。旧的问题解决了,新的问题不再出现了。

    普通物权法系的独到之处,就是在种庄稼的时候,既要除草,又要利用杂草来做肥料。庄稼可以比拟为“有权占有正保护”,杂草可以比拟为“无权占有准保护”。

    无权占有准保护的最终目的,就是为了服从于、服务于、协助于有权占有正保护。

    如一些善意占有人、善意管理人、善意取得人等无因管理人、无权占有人,其占有物、占有权被他人侵夺、妨害,同样进行适当的占有保护,同样可以行使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如果无权占有人之占有物、占有权任由他人侵夺、妨害、毁损、灭失,就无法向原所有权人、自主权人返还原物,对于有权占有人也是很不利的。其结果是,一直接害无权占有人,二间接害有权占有人。

    通过有权占有正保护与无权占有准保护的比较鉴别,就会对于占有保护之一般性与特殊性有一个清醒的认识,避免发生认识上的误差而走弯路。

    (2)两种占有保护的区别

    第一,合法性与合理性的区别。

    一则,偏重合法性的推定。

    有权占有正保护,是基于有权占有合法性与正保护合法性而推定的保护规则。

    理论上,有权占有人相当于合法占有人。然而,不是所有的有权占有人,于任何时候、任何情势下一成不变地固定为有权占有人,就会永不停步进行占有保护。

    原来,普通物权法系中和担保物权法系中,普遍存在等级制的占有人与占有关系人。依法律保护、依占有制度保护、依政策法规保护,会将有权占有正保护的权利人分为三六九等,按等级、按秩序、按事实、按份量进行分别保护。

    有权占有正保护的推定。合法性的推定,是最根本性的推定方式。并不排除合理性、合适性的推定,但这是辅助性的推定。

    二则,偏重合理性的推定。

    对于各种无权占有人,无论是善意占有人与恶意占有人,都是不合法的占有人,他们的无权占有准保护,不能由“合法性”来推定,只能由“合理性”或者“合适性”来推定。

    “合理性”推定,应当是针对善意占有人之无权占有准保护进行推定。

    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准所有权或者准自主权的善意占有人,其无权占有准保护不能由合法性进行推定。当初恶意处分人将单位、个人的财物非法转让给善意占有人,其取得的准所有权或者准自主权是有瘕疵的,而且负有向有权占有人返还原物的法律义务。

    但是,善意占有人的交易安全、价款安全、妥善保管原物的安全,以及今后解决“三角占”、“三角债”问题的安全等,则可以由合理性来推定。

    善意占有人的种类繁多,除了上述那种典型的善意占有人以外,还有一些非典型的善意占有人。

    如由有权占有的物权人、担保物权人变成善意占有人的,由有权占有的债权人、担保债权人变成善意占有人的,由偶然取得、偶然发现遗失物、埋藏物等成为准善意占有人的,无权占有准保护,均不得以合法性推定,只能由合理性推定。

    “合适性”推定,应当是针对恶意占有人之无权占有准保护进行推定。

    合适性,亦可认为是准合理性,性质上应当比合理性逊色一些。

    确切地说,恶意占有人之无权占有准保护应用范围是非常狭小的。法学界对此的专题研究项目也是罕见的。通常,概念方面是将恶意占有人裹挟在大概念“无权占有”之列进行笼统性的推定。

    关于恶意占有人以及恶意处分人,都是最非法、最恶劣的无权占有人,应当不延迟地向有权占有人承担返还原物、原权利、原孳息、原利益的法律责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所有的恶意占有人根本不同于善意占有人,根本不存在交易安全、价款安全的问题,但存在妥善保管原物安全方面的问题。

    基于妥善保管原物安全方面的问题,基于向有权占有人承担返还原物、原权利、原孳息、原利益的法律责任考量,于对抗第三人的侵夺、妨害或者毁损、灭失行为发生时,特许恶意占有人行使无权占有准保护。—这就是恶意占有人也能够行使无权占有准保护之主要缘由。

    显而易见,倘若于第三人的侵夺、妨害或者毁损、灭失行为发生时,不允许恶意占有人行使无权占有准保护,就会使得第三人的侵夺、妨害或者毁损、灭失行为变得非常放肆,就会把本来很坏的占有关系变得更坏,问题变得更加复杂。到头来,对于承担返还原物、原权利、原孳息、原利益的法律责任更加不利。

    因此,在特定的环境条件下和情势下,允许恶意占有人行使无权占有准保护,也是一种事后的补救措施。虽然谈不上合法,也谈不上合理,应当谈得上合适。

    第二,主保护与从保护应用范围的区别。

    一则,有权占有正保护是主保护,适应范围非常广泛。

    有权占有正保护,全部是主流性、合法性的正规保护、正统保护,于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正规化等方面,全部优于无权占有准保护。

    有权占有正保护,所面对的有权占有主体与客体类型有成千上万种之多。运用所有制关系法、所有权关系法、用益物权关系法、担保物权关系法和各种占有关系法,全部进行分类排列,针对特别优先权、一般优先权、非优先权以及大优先权、中优先权、小优先权的特质,按部就班地实施有权占有正保护的战略战术,淘汰落后的保护对象,保留先进的保护对象,不断地优化占有保护结构,开展有权占有正保护运动。

    当多个有权占有正保护并存时,胜出的一方可以保持占有保护的权利,失败的一方或许不再享有占有保护的权利。

    如所有权人,是普通物权法系之大王级保护对象,进入担保物权法系后,所有权保护就会受到严重的限制甚至于消灭。因为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之优先权是大优先权,所有权是小优先权,当多个有权占有正保护并存时,小的优先权会被大优先权所取代甚至消灭。

    有权占有正保护存在一定的规律性。

    普通物权法系和担保物权法系中普遍存在等级物权制度和等级债权制度,往往是高等级的物权、债权占有保护优于低等级的物权、债权占有保护。

    为了平整占有关系,法律也会兼顾低等级的物权、债权占有保护,限制高等级的物权、债权占有保护。不过,这种调整方法也不会伤筋动骨,总体上相当于微调,只是将高等级的物权、债权占有保护由绝对优势变成相对优势而已。

    法律关系方面,法律效力从高至低依次为:制度物权法—政策物权法—担保物权法—普通物权法,普通物权法优于非成文的习惯法、道德法、自然法、一般的逻辑法。

    “有权占有正保护是主保护”的命题,这是专门针对“无权占有准保护是从保护”而言的。实际上,有权占有正保护内部,也会出现准保护、从保护现象的。尽管如此,有权占有正保护内部的准保护、从保护,仍然优于无权占有准保护。法理学,任何有权占有终始优于无权占有,故任何有权占有保护终始优于无权占有保护。

    二则,无权占有准保护是从保护,适应范围是特定的。

    无权占有准保护,着眼点和落脚点,不在于物权上的保护,而在于物上安全上的保护。而且,对于物的占有保护是过程控制论方面的保护,最终结局却会免除占有保护,定会被有权占有正保护所替代、所消灭。

    所谓无权占有,是法律关系上对于占有人占有事实的认同、默认或者默契。因为非法占有,所以无权占有;因为无权占有,所以非法占有。

    对于任何非法占有,于制度物权法、政策物权法中是最忌讳的,根本谈不上占有保护,而且会不遗余力地严厉打击和剿灭此类占有形式。但是,制度物权法、政策物权法是最赞成有权占有的,采取各种有效办法保护和发展有权占有,对于突出贡献者还会给予奖励。

    担保物权体制中,发生无权占有的概率小之又小,所涉及到的无权占有准保护事件是相当稀奇的。担保物权法以及担保物权合同,首先是对于债务人进行半强制性的约束,然后对于债权人进行一定方式的约束。况且,担保物权是相当成熟的一类物权,经验老到且很有规律性,防御侵夺、妨害与毁损、灭失行为,都有一套章法。

    由此可见,无权占有准保护适应范围,基本上限于普通物权体系中,而且不会有什么发展空间。受有权占有正保护的挤压,其存在的空间会越来越小。

    建立无权占有准保护模块,主要是基于无权占有人对占有物善良管理的权利而设计,享受善良管理成果的权利人就是有权占有人。

    还是那句老话:有权占有正保护,是主流性、合法性的正规保护、正统保护。于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正规化等方面,全部优于无权占有准保护。无权占有准保护,应当服从于、服务于、协助于有权占有正保护,这样就可以相辅相成,相得益彰。

    第三,占有保护请求权的区别。

    一则,行使物上保护请求权。

    无权占有准保护,于特定的情势下,可以行使物上保护请求权。执行时,以自力救济为主要表现形式。

    所有的无权占有都是见不得光的非法占有,很多时候不能通过公力救济来行使物上保护请求权,一般需要通过私了的办法进行背对背的解决占有或者占有关系上的纠纷。

    同为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或者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同为应急救济权、自力防御权、自力取回权,以及其他的自力救济权,法律成分、性质特征、目的意义是有很大的差异的。

    基于合理占有、合适占有的特点,基于服务于、服从于、协助于有权占有正保护之本职工作,才破格允许无权占有人行使物上保护请求权。

    因为不是有权占有的物权人,只能行使物上保护请求权,而不能行使物权请求权。

    二则,可以行使物权保护请求权。

    有权占有正保护,对于有权占有人,既可以行使物上保护请求权,也可以行使物权请求权。

    就物权请求权而言,所有权人、自主权人和债权人具有优先的地位。他物权人,主要是用益物权人、信托所有权人享有物权请求权,而且往往受制于所有权人。无偿取得占有的他物权人,难以行使物权请求权。如单一占有人,行使物上保护请求权是容易的,行使物权保护请求权是困难的。

    法律赋予权利人以物上保护请求权,以便于无权占有人返还原物、原孳息。

    法律赋予权利人以物权保护请求权,以便于有权占有人取代无权占有人之物上请求权,向责任人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

    毫无疑问,物权保护请求权与物上保护请求权并不是一个档次,法律要件与法律效力肯定存在很大的差别。

    有的法理著作中,将有权占有人之物权保护请求权混同于无权占有人的物上保护请求权,非常草率,失之偏颇,需要加以改正。

    第四,有无除斥期间的区别。

    一则,有除斥期间的占有保护。

    对于所有的无权占有人,按照物权法第245条的规定,于占有物被侵占的,一年之内未行使物上保护请求权的,该请求权消灭。

    二则,无除斥期间的占有保护。

    对于有权占有的所有权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农用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等实体权利人,于无权占有人、其他的有权占有人侵占属于他们支配、管领、控制、统治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时,并且负有返还原物、原权利的法律责任时,所有权人、自主权人应当属于无除斥期间的占有保护。

    以上列举了两种占有保护的4种区别,当然还有其他一些区别。

    如恶意占有人、恶意处分人和免费取得的善意占有人,对于应当登记而未登记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这是更加非法的事实行为。这种无权占有人,是否存在物上请求权,或者存在物上请求权而应当持续多久等,也不好研究。

    但是,有一点是完全可以肯定的,那就是与有权占有正保护有着重大的差别。

    二、有权占有正保护的性质

    有权占有正保护的性质,突出表现在于其相对于其他占有保护有优先发展权和得偿保障权,以及相当条件下的优先受偿权。

    第一,优先的定向性。

    有权占有关系被他人或者第三者妨害以后,自始至终贯穿着恢复原占有关系的法物权与法锁权,哪怕无权占有人是不一定的,但恢复原占有关系是一定的。原占有关系是合法的,有权占有人是唯一的合法占有人,将原占有关系恢复到圆满状态,并且比无权占有保护更具优先发展权,这是公平合理的。

    定向性,是针对双方占有人而言的法律义务。

    一则,有权占有人应当主动地寻找被占有物的下落,以便于行使占有保护的权利。如果有权占有人明知被占有物及其被占有者的下落,而故意怠于行使占有保护权,有权占有人应当承担弃权的责任。他物权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二则,无权占有人应当主动地寻找被占有物主人的下落,以便于有权占有人行使占有保护的权利。否则应当以恶意占有人论处,加重侵权责任的处罚。

    第二,优先的固定性。

    有权占有正保护作为一种末端式保护,一旦成就,就应当固定下来,改为预防式占有保护,而不是进行式占有保护。

    优先的固定性,是针对无权占有准保护而言的。法定的占有保护,赋予无权占有人以暂时性保护,以便于让其过渡到有权占有正保护的轨道上来;赋予有权占有人以稳固性保护的权利,除非有新的合同关系、法律关系产生可以排除这种稳固的占有关系。

    优先的固定性之除斥条件是:

    1.因新的合同关系产生,有权占有人自愿变更、转移或者消灭占有关系的,不在本条款之有权占有正保护之列。

    2.因新的法律关系产生,有权占有人被迫变更、转移或者消灭占有关系的,也不在本条款之有权占有正保护之列。

    如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改变原占有保护的法律关系,因制度物权法或者担保物权法的链接,从而改变普通物权法的占有法则等等,原占有保护为新的占有保护所替代。

    3.因产生新的法锁关系产生,有权占有人自愿或者法定变更、转移或者消灭占有关系的,不在本条款之有权占有正保护之列。

    原占有保护被抵押、质押、留置等担保占有关系替代的,原占有关系不再固定。其中抵押占有仅限于抵押末期或者法定占有。

    以上前两种占有保护是顺时针占有保护,是以所有权保护为中心展开的占有保护。第3种占有保护是逆时针占有保护,是以债权之优先权保护为中心展开的占有保护。

    第三,优先的排他性。

    有权占有正保护具有优先的排他性,是针对不同的侵占对象施加不同的排他性,所发挥的法律效力与法锁效力也不是等量齐观的。其中,对于无权占有准保护的适格的排他性,是最具特色的优先的排他性。

    有权占有正保护,一般可以依据所有权保护、他物权保护、一般债权保护、担保债权保护的办法来施加占有保护,特定条件下还可以依据制度物权保护的办法来施加占有保护。

    法律赋予有权占有人以有物权、正物权,以此为契机排除零物权与负物权的干扰与侵害。有权占有正保护人据此享有占有权利圆满的权利,是权利质量与数量、静态与动态、时间与空间的统一,是暂时容忍度与即时兑现度的统一。

    有权占有正保护可以是一个过程,即可以是从预防保护到实体保护、全面保护、实现保护的整个过程。其法律效力越是向后推移效力越高,受侵害程度越大越是能施展排他效力,追溯效力也越大。

    有权占有正保护,作为终端和高档次的占有保护,甚至可以对无权占有准保护施加压力,行使特殊的占有权力,排除无权占有准保护,责成无权占有准保护回归至有权占有正保护。

    实践中,三角债之债权保护,两次以上的占有保护,或者无权占有与有权占有之先后混同保护,最后的落脚点应当是归功于有权占有正保护。实质上,所有的无权占有保护顶多算作是一个过渡性和短暂性的、限范围与限权利的占有保护。

    其中,善意占有保护优于、长于恶意占有保护。而恶意占有保护是范围极小和条件极特殊条件下的占有保护,一般而论,他不能排除善意占有的保护,更不能排除有权占有的保护,只能排除其他恶意占有的保护。

    总体上,有权占有正保护,可以排除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的保护,可以将任何一种无权占有准保护矫正为有权占有正保护,除非有权占有正保护人放弃这种权利,除非法律另有规定而排斥。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245条

    相关名词:

    〖占有保护的法理基础〗〖无权占有准保护〗〖无权占有准保护的性质〗〖占有保护正解概述〗〖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占有物排除妨害请求权〗〖占有物消除危险请求权〗〖占有人返还原物除斥期间〗

    〖有权占有〗〖无权占有〗〖善意占有〗〖恶意占有〗〖善意占有制度〗〖自物权与他物权的善意占有〗〖恶意占有的推定原则〗〖恶意占有的性质与零物权〗〖恶意占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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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要点〗

    有权占有正保护,与无权占有准保护相对。指依法维护有权占有人的权利达到一个后期稳定而圆满的状态,相对地做到比善意占有人的权利稳定而豁达一些。

    所有权人、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或者信托物权人等物权人,根据合同关系或者法律关系建立起来的有权占有的保护,不同于善意占有人之类的无权占有偏保护,属于正物权的占有保护,适用于物权法、民法通则、担保法、侵权责任法等普通法以及特别法的相关规定。

    有权占有正保护模块,可以是有权占有正保护的路线图与指南针,也是有权占有正保护的族谱、有权占有人的脸谱。物上保护请求权与物权保护请求权,有一般性的也有特殊性的,有整体性的也有个别性的,有强制性的也有自由性的,有长期性的也有短暂性的,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所有制关系法,所有权关系法,用益物权关系法,担保物权关系法,有权占有关系法,以及侵权关系法等法律规范,均有特定的权利对象与义务对象、责任对象,有权占有正保护的法律效力有一定的对应关系,执行不同的法律效能。

    有权占有正保护的天敌,就是恶意占有、恶意处分,需要在努力保护自己的同时努力消灭敌人、敌对势力。这是一场兵不血刃的持久性的人民战争,必须提高警惕,战略上需要藐视它们,战术上需要重视它们。打歼灭战时,需要集中优势兵力各个击破,力求每战必胜,彻底消灭敌人的有生力量。不获全胜,决不收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