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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08-2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08-2

    恶意占有的性质与零物权

    一、基本理念

    1、定义

    恶意占有的性质与零物权,是从技术物权法角度来精确推定恶意占有性质的一种方法,而不是简单地定义恶意占有为无物权占有、无权占有、无权源占有、反权源占有。

    运用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办法,既可以对于恶意占有性质常规性推定进行帮助和修正真假值、是非值,还可以对于恶意占有性质进行开拓性推定,对于各种日常简单的和纷繁复杂的恶意占有,均一律采取“一票否决权”式强制性措施进行预防与禁止,从而收到提纲挈领、举一反三的客观效果。这就是“零物权推定法”的特殊任务与特殊作用。

    恶意占有的性质与零物权,实际上是一个问题的两个基本点。

    一个问题,是如何从有权占有中筛选出无权占有,继而如何从无权占有中筛选出恶意占有。

    推定占有以及占有关系的性质,需要结合合同关系或者人事关系、法律关系以及法锁关系、物权关系、信托关系与对世关系,对于标的物不具备某种等级的管领力、控制力、支配力、排他力、包容力和延续力的法律要件与事实要件的零物权占有上对照考量,需要从占有权、占有制、占有物、占有人和占有条件、占有事实、占有情势、占有形式、占有状态、占有关系、占有时间、占有效力等方面进行比较研究,继而厘清善意占有的零物权与恶意占有的零物权,以便于确定两种零物权人的法律义务与法律责任。

    两个基本点,一是恶意占有推定法为基本点,二是零物权推定法为基本点。前者是形式逻辑推定法,后者是数理逻辑推定法,两个基本点都可以以点带面,都可以融会贯通,一气呵成。

    恶意占有推定法,是一种很宝贵的逻辑推定法,有着几千年的优良传统,源于民法法理学、物权法理学的发明创造,也为行政法理学、诉讼法理学提供了卓有成效的判断工具。即使在证据不力、证人怠于作证、证物下落不明的不利情势下,恶意占有推定法也能发挥出特有的功能作用。

    零物权推定法,就是零物权源、反物权源推定法,更注重于客观性的推理判断能力,可以与主观推理判断结合起来实现优势互补,从而更加精准地恶意占有的性质和恶意占有人的法律责任。恶意占有推定以后,至于恶意、恶性、恶劣、恶贯到什么程度,对于有权占有人之权利的损害到什么程度,对于物本体或者权利本体损害到什么程度,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或者违约责任等,这就自然而然地牵涉到零物权推定法。

    实际上,“恶意占有”含有主观推断的意义,而恶性占有、恶劣占有、恶贯占有才是客观推断的意义。

    (1)恶性占有。以恶意占有存续时间、空间和侵权延续性而言,恶意占有的时间越长,恶性膨胀的事实就越清晰,恶意占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就应当相应地增加。

    这是渐进式恶意占有,是零物权推定法的对象之一。恶意占有、恶劣占有和恶贯占有等,都在这里找到其原形。

    (2)恶劣占有。就占有手段、占有数量、占有质量和违法性质而言,公然式、强暴式占有的(无论数量大小),串通式、窝伙式、哄抢式或者破坏性占有的,占有物的数量或者物的价值数量大的,占有数量由量变而为质变的,占有质量一以当十的,公然违法违约的,不是一般的恶意占有,而是恶劣的恶意占有。当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竞合时,或者当触犯行政处罚法时,恶意占有人的法律责任不止于损害赔偿责任。

    这是恶化式恶意占有,是零物权推定法的重点监控对象之一。也是对于恶意占有推定法的补充推定。

    同是恶劣占有,行政处罚法、治安处理法和刑法的惩罚力度特大,担保物权法、债权法的惩罚力度也有所增强,民法、普通物权法的处罚力度较小。

    (3)恶贯占有。恶意占有人一贯坚持恶性占有、反复多次地发生恶意占有的,均为屡教不改、明知故犯式恶性占有,应当对于恶劣占有人加大惩罚力度;侵财数量巨大、价值特大或者社会影响巨大的,恶贯满盈式占有的,甚至罪大恶极式占有的,或为长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式最恶劣占有。

    这是极端式恶意占有、恶性占有与恶劣占有,民法、普通物权法和担保物权法以及侵权责任法一般不牵涉至这一层面,一般的恶意占有推定法省略这方面的推定方式,而零物权推定法完全可以牵涉至这一层面,宏观推定法的特色可见一斑。

    恶意占有体系中,恶意占有人对于国家财产及其权利的侵占、侵害,对于集体财产及其权利人的侵占、侵害,对于私有财产及其权利的侵占、侵害,适用于不同的法律规定与禁止性条件,国家、集体、私人三种财产防火墙各有千秋,各有其针对性。恶意占有推定法和零物权推定法,都要根据法律规定、法律意义、法律原则来分别正确处理。

    无论如何,宏观推定法是完全必要的,恶意占有推定法与零物权推定法相结合也是完全必要的,这是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的新思维、新逻辑。

    既然中国物权法包含了各种所有制、各种所有权、各种用益物权、各种担保物权,包含了各种要式物与各种略式物、各种有形物与各种无形物、各种法定占有物与各种意定占有物和各种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包含了各种恶意占有、恶性占有、恶劣占有、恶贯占有,传统、微观物权法理论已经捉襟见肘,许多深层次、复杂性的占有关系问题不能解决,肯定需要借助于当代、宏观物权法理论来解决一揽子的实际问题。

    有鉴于此,我们对于恶意占有推定法需要不断改进与拓宽渠道,采取各种有效手段围追堵截各种不法形态的恶意占有。每个国家的法律再多、再厉害,总是有规定不周到的方面,而完整的恶意占有理论体系正好可以弥补这方面的不足之处。

    2、恶意占有的性质

    恶意占有的性质,就是基于恶意占有推定法而推导出的恶意以及恶性、恶劣、恶贯占有之类的无权占有性质,也是与侵占、侵权、侵害、损害之类的贬义词。

    恶意占有的性质,指当事人知悉自己无占有的权利、并且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行为会对他人的财产造成损害,却以非法手段以隐蔽或者公开的形式占有他人的不动产、动产或者知识产权之类权利的恶性占有行为。包括恶性占有和恶性使用、恶性收益、恶性处分在内,这种不端与非法行为容易对于他人的财产权构成侵害,故属于法律严格禁止之零物权或除零物权。

    从普通物权法到担保物权法以及制度物权法、政策物权法,从成文法到习惯法、道德法、自然法、逻辑法,一致公认恶意占有是人类的公敌,而且这种公害具有社会性、顽固性、复杂性、严重性、破坏性等非法的特征。这样的社会病难以根治,而且像瘟疫一样的到处传染,或者甚至于助纣为虐。惩治恶意占有,不仅对于有权占有人于维权方面需要付出很多精力或者人力物力,有的甚至会为此付出很大的社会成本。

    据某些经济学家匡算,改革开放30多年来,因恶意占有泛滥成灾,平均每年导致国有资产流失1万多亿元,这还没有包括集体财产流失、私人财产的损失在内。由于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和黑保护伞等原因的掣肘,绝大部分流失的和损失的资产已经无法追回。在可以向贪污受贿犯罪分子追回的财产方面,每年涉及人数高达数十万人之多,纪委、监察、公安、检察、法院和其他单位部门协助人员,为了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和追回应当追回的财产,全国每年需要动用公款数十亿元。有的贪官污吏恶意占有时间太长,案情非常复杂,甚至于派出数百人的干部经历几年调查处理一个贪官污吏。

    中国已有数万贪官污吏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将脏款脏物和家属、亲戚转移到国外,已经有100多万贪官污吏的亲属已经逃往外国或者境外,他们通过地下钱庄等办法向国外转移非法财产高达数万亿之多。其中能够从国外引渡回国的恶意占有犯罪分子只是其中很小的一部分,中央政府及其外交机构为此付出了很多的人力物力,还要为支援国政府支付一大笔酬金等等。

    著名的远华走私案,将罪恶的恶意占有、恶性占有、恶劣占有、恶贯占有暴露无遗,跨国执法的艰难曲折程度世上罕见。一方面体现出恶意占有犯罪团伙的违法成本极其低廉,另一方面体现出执法成本极其巨大。

    案件的主角是厦门远华集团董事长赖昌星。赖于1994年成立远华集团,从1996年到案发,远华集团从事走私犯罪活动达五年之久,走私货物总值人民币530亿元,偷逃税额人民币300亿元,合计造成国家损失830亿元。

    2000年初,****中央派出的“四二〇专案调查组”,纪检、监察、海关、公安、检察、法院、金融、税务等部门协同办案,厦门特大走私案及相关的职务犯罪的案情被基本查清。在这期间,共有600多名涉案人员被审查,其中有近300人被追究了刑事责任。

    但是,案件的主角赖昌星,得到内线密报后,于1999年案发后从香港逃往加拿大,一直滞留在温哥华。2011年7月初被加拿大边境服务局(CBSA)拘留,加拿大联邦法院驳回赖昌星关于暂缓执行遣返令的申请。2011年7月23日,赖昌星被遣返回国,随后,中国公安机关依法向其宣布了逮捕令。2012年2月,检察机关依法向审判机关提起公诉。2012年4月,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赖昌星案。2012年5月18日,判处赖昌星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赖昌星未提出上诉。

    本来,按照中国法律规定,判处赖昌星100个死刑、枪毙100次也不过分。但是,加拿大政府认为判处赖昌星死刑不人道,如果中国法院判处他的死刑,该国政府不同意遣返赖昌星。于是乎,作为承诺和交换条件,应加拿大政府的要求,没有判处赖昌星死刑,只不过是无期徒刑。

    显而易见,对于赖昌星这样顶级恶意占有人,罪大恶极的走私犯,犯罪成本要几低有几低,执法成本要几高有几高?赖昌星为了走私能够顺利过关,用数亿元金钱和大笔金钱豢养的美女贿赂贪官污吏,这些巨额的款项绝大多数已经永远无法追回了。赖昌星及其同伙在澳门、在加拿大肆意赌博输掉的数十亿元,以及十几年来为支付加拿大警方的保护费巨额费用等,这些巨额的款项绝大多数已经永远无法追回了。

    赖昌星是厦门远华走私案的主犯,竟然悠然自得地没有被判处死刑,而一些从犯、受贿犯却有不少的高官替死鬼。

    李纪周:公安部副部长,犯受贿罪、玩忽职守罪被判处死缓。

    蓝甫:厦门市原副市长,犯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赵克明:厦门市原副市长,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杨前线:厦门海关原关长,犯受贿罪、放纵走私罪,一审被判处死刑。

    庄如顺:福建省公安厅原副厅长、福州市公安局原局长,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一审被判处死刑。

    叶季谌:中国工商银行厦门市分行原行长,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审被判处死刑。

    其中,庄如顺的罪名是: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赖昌星等人贿赂折合人民币54。55万元;在公安机关缉捕赖昌星的过程中,为赖昌星通风报信,并指使其外逃,造成严重后果;庄如顺身为公安机关领导,指使他人为121辆走私汽车违法办理《罚没证》,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其行为构成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情节特别严重。

    庄如顺之“收受赖昌星等人贿赂折合人民币54。55万元”,与案件的主角赖昌星之“走私货物总值人民币530亿元,偷逃税额人民币300亿元,合计造成国家损失830亿元”相距有多大?死刑与无期徒刑的差距有多大?

    理论上,恶意占有与善意占有均属于零物权或除零物权,因为两者均为无权占有对象。恶意占有从占有事实上到占有权利上全部是零物权。善意占有于占有权利上是零物权,于占有事实上假定为临时保管权,总体上是零物权。

    善意占有离恶意占有只有一步之遥,对其有的是暂时没有识破恶意占有而权当善意占有,有的由善意占有变质为恶意占有。至于普通物权法中的善意占有或者善意取得制度,只不过是临时性限制性过渡制度。善意占有制度的限制,针对的是恶意占有人的侵害。

    如善意占有人拾得遗失物或者发现埋藏物、隐藏物、漂流物、文物、野生动植物等,可以法定的权限和期限内占有该物,并防止恶意占有人的虚报冒领,这就是善意占有或者善意取得制度的目的意义。

    但是,法定的权限已经失效或者法定的期限已经超过,拾得人或者发现人未将所占有之物归还物主或者上交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就由善意占有变成了恶意占有的零物权,不但不能向失主求偿保管占有物的费用,反而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这就叫做“除零物权”。

    3、恶意占有零物权

    恶意占有零物权,系指恶意占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无权占有该物而故意占有的零物权,以及使用的零物权、收益的零物权和处分的零物权,是全对象、全方位、全过程、全要素的零物权。

    恶意占有人为零物权人,按照法律规定,这种恶意占有人要无条件地负全部的法律责任。从普通物权法到担保物权法、制度物权法或者政策物权法,从成文法到习惯法、道德法、自然法、逻辑法,恶意占有是专门禁止和监控的零物权,从民事赔偿责任到行政制裁责任甚至于刑事责任,认为有什么法律责任就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这种恶意占有人要无条件地负全部的法律责任。

    对于恶意占有零物权,真正的实体权利人或者享有实体权利的占有人,基于实体权利而提出所有权及其他权利的请求权,包括返还原物请求权,修理、重作、更换、修复请求权,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等各种物上请求权。

    物权法第242条、第244条仅规定恶意占有零物权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只不过是简要的规定而已。

    理论上,或者说原则上,恶意占有零物权人即使是未使用其占有物,也没有因此而获得收益、没有处分其占有物,同样地要承担恶意占有人法律责任。因为恶意占有人的非法行为而导致权利人物的效用受损,甚至于影响到权利人的收益,这同样是隐形的损害,同样需要对权利人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恶意占有零物权人的法律责任应当是无限责任,并不适用“法无明文规定不为过(不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的规则,也不适合“疑错从无”、“疑罪从无”之类的免予法律处罚的规则。

    除了成文法的规定,还有习惯法、道德法、自然法、逻辑法的规范与控制;除了普通物权法的规范与控制,还有担保物权法以及制度物权法、政策物权法等法律的规范与控制。

    况且,恶意占有零物权人造成的隐形损害同样是损害。凡是因恶意占有零物权人造成的明显损害和隐形损害,均应当一律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这种无限责任的推定完全正确,不存在悬念和法理上的瘕疵。

    恶意占有零物权是最为典型的零物权,任何一种法律也决不能容许这种零物权的存在。物权法第三章规定了物权的保护,物权法第五章规定了国家、集体、私人各种财产保护的防火墙,各种法律的矛头对准了恶意占有零物权。从这种意义上说,物权法还是有一定的明文规定的。

    所谓恶意占有零物权,系指利用恶意占有推定法和零物权推定法总结出来的特定的零物权。其不是善意占有那样温柔型零物权,而是完全负有返还原物责任、返还权利责任和赔偿损失责任,以及其他法律责任的特定的零物权。

    零物权,有很多的品种。履行法律义务的零物权与承担法律责任的零物权,是名义相同而本质有别的两种不同形态的零物权。将恶意占有零物权与善意占有零物权严格区分开来,需要具备一定的技术含量,需要运用系统工程原理和一般均衡原理作为指导方针,需要娴熟地利用各种有效的推定方法精准地进行界定。

    二、恶意占有零物权的几种表现

    恶意占有的性质特征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

    第一,是不同形式非法占有的零物权。

    依据制度、普通和担保物权法等法律体系的法律衡量,占有人超越任何一种法律、法规、条例、条令、规章制度之规范占有范围,均可推定其为非法占有。非法行使的权能越多,非法的程度便越高。

    复合式、多项式非法会恶于单一式非法,有损害财产行为的非法甚于无损害财产行为的非法。所谓非法占有,包括恶性占有和恶性使用、恶性收益、恶性处分在内,其中有单项式和多项式非法占有的零物权。

    一般而论,非法占有的权能项目是与违法程度、对他人财产权的侵害程度是成正比的。单一式非法占有有可能轻于复合式占有,但是,恶性使用、恶性收益、恶性处分等连带恶性行为,以及复合式非法占有行为,均是从恶性占有开始的。最大的恶性占有行为,是占有他人的财产所有权,等于是侵占他人的财产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等一整套的物权。

    本法本条款规定,因非法占有和使用他人之物,致使他人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对于非法占用者的一个法律责任的明确规定。鉴于非法收益、非法处分等行为比非法占用的行为更加恶劣的性质,不言而喻,所有这些非法行为更应当追究责任。

    第二,是不同性质非法占有的零物权。

    关于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是各种物权法系所共同承认的命题。关键问题在于各法系对于无权占有性质的物权化方向有所不同。但是,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同一法律对象与问题应当适用于同一法律原则。

    普通物权法系将无权占有一分为二:一部分为善意占有性质的有物权,善意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可以不必承担赔偿责任。另一部分为恶意占有性质的零物权,恶意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条款中关于“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是从普通物权法系之法理原则规定的办法,是特指不动产或者动产因正常使用而发生的正常损耗和折旧。

    由此可见,占有关系的性质及其赔偿要求,既可以从主观原因上推定,也可以从客观原因上推定。申言之,不动产或者动产属于正常使用而发生的正常损耗和折旧的,可以推定为善意(良性)占有,不必承担赔偿责任;不动产或者动产属于非正常使用而发生的非正常损耗和折旧的,可以推定为恶意(恶性)占有,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同为民法体系的一员,担保物权法系理所当然地按照普通物权法系的推定原则与技术进行,也可以通过一分为二的辩证法来加以推定。

    物权法第214条规定,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215条规定,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权利质权人恶性占有的性质与赔偿责任,可以参照以上两个条款实行。

    第234条规定,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担保债权人合理的占有控制、保管、使用、收益与处分可以推定为善意或者善性的占有,不必承担赔偿责任;担保债权人不合理的占有控制、保管、使用、收益与处分可以推定为恶意或者恶性的占有,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担保物权法关于占有性质的推定与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内容更加集中而完备,从严推定的程度显然比普通物权法更进一步。

    制度物权法系权威性、强制性程度最高,因为保护公共财产、公共秩序和加强不动产的管制十分突出,因而进一步缩小了善意占有的范围、扩大了恶意占有的范围。即使如此,同一法律对象与问题应当适用于同一法律原则。

    就是说,凡是属于民商事占有关系的,应当启用普通物权法系的推定原则、程序、方法来进行运作,包括民告官、官告民的案件均需统一起来,采取民事诉讼法的程序进行,不再采取行政诉讼法的程序进行。

    经济社会中官本位现象普遍存在,民告官维权普遍困难,在特定领域中需要采取更加公正、温和的办法来处理,而不应当不问三七二十一地一律采取制度物权法系的办法来进行。

    最典型案例,是地方政府强制征地、拆迁过程中的不公正不温和现象相当严重,对于单位、个人的权益甚至于生命构成很大的威胁与破坏,历史教训是非常深刻的。

    第三,是不同成分非法占有的零物权。

    无权占有是指无管领力、无控制力、无支配力、无排他力、无包容力和无延续力的6种零物权占有形态,善意的无权占有基本上是这样的,恶意的无权占有完全是这样的。

    恶意占有的成分,按照所有制划分,可划分侵害公有制、侵害共有制、侵害合有制、侵害私有制的4种恶性占有行为。其中,公有制,在这里专指国家即全民所有制。共有制包括集体所有制、社会团体所有制、物业集体所有制等。

    按照所有权划分,可划分侵害专属所有权、专有所有权、专控所有权和一般所有权的4种恶性占有行为。

    因为制度物权法是自成一体的财产法体系,在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方面有一些特别法或者专门法的特别规定,在保护股份制、合伙制、中外合作制财产方面有一些专门法的特别规定,在保护专属所有权、专有所有权、专控所有权方面也有很多是受特别法或者专门法规范的。所有这些,只有从制度物权法体系中得到对应的答案。

    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主要针对一般所有权或者其他的一般财产权保护进行规范,微观物权化成分多于宏观物权化成分,很多时候会借助于制度物权法的杠杆作用来解决疑难问题。

    纵观全部的物权法体系,4种所有制成分和4种所有权成分是客观存在的事物。与此对应,恶意占有的成分,也包括四种所有制成分和四种所有权成分,加上以上“六无”效力的成分,共有14种成分。因为制度物权法与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的物权化调整目标不同,不可能按照平均主义思维方式来统筹兼顾恶意占有对象,而且制度物权****持续很长的历史时期来保持权威性、强制性的占有性质推定,故尊重事物发展规律、按照恶意占有的成分来推定是至关重要的。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242条

    相关名词:

    〖有权占有〗〖无权占有〗〖善意占有〗〖恶意占有〗〖自物权无权占有〗〖他物权无权占有〗〖动产的无权占有〗〖不动产的无权占有〗〖法律限制与不动产的无权占有〗〖无权占有性质的推定〗〖善意占有制度〗〖自物权与他物权的善意占有〗〖恶意占有的推定原则〗〖恶意占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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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要点〗

    恶意占有的性质与零物权,是从技术物权法角度来精确推定恶意占有性质的一种方法,而不是简单地定义恶意占有为无物权占有、无权占有、无权源占有、反权源占有。

    恶意占有推定法,是一种很宝贵的逻辑推定法,有着几千年的优良传统,源于民法法理学、物权法理学的发明创造,也为行政法理学、诉讼法理学提供了卓有成效的判断工具。即使在证据不力、证人怠于作证、证物下落不明的不利情势下,恶意占有推定法也能发挥出特有的功能作用。

    零物权推定法,就是零物权源、反物权源推定法,更注重于客观性的推理判断能力,可以与主观推理判断结合起来实现优势互补,从而更加精准地恶意占有的性质和恶意占有人的法律责任。恶意占有推定以后,至于恶意、恶性、恶劣、恶贯到什么程度,对于有权占有人之权利的损害到什么程度,对于物本体或者权利本体损害到什么程度,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或者违约责任等,这就自然而然地牵涉到零物权推定法。

    恶意占有的性质,指当事人知悉自己无占有的权利、并且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行为会对他人的财产造成损害,却以非法手段以隐蔽或者公开的形式占有他人的不动产、动产或者知识产权之类权利的恶性占有行为。包括恶性占有和恶性使用、恶性收益、恶性处分在内,这种不端与非法行为容易对于他人的财产权构成侵害,故属于法律严格禁止之零物权或除零物权。

    恶意占有零物权,系指恶意占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无权占有该物而故意占有的零物权,以及使用的零物权、收益的零物权和处分的零物权,是全对象、全方位、全过程、全要素的零物权。

    据某些经济学家匡算,改革开放30多年来,因恶意占有泛滥成灾,平均每年导致国有资产流失1万多亿元,这还没有包括集体财产流失、私人财产的损失在内。由于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和黑保护伞等原因的掣肘,绝大部分流失的和损失的资产已经无法追回。在可以向贪污受贿犯罪分子追回的财产方面,每年涉及人数高达数十万人之多,纪委、监察、公安、检察、法院和其他单位部门协助人员,为了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和追回应当追回的财产,全国每年需要动用公款数十亿元。有的贪官污吏恶意占有时间太长,案情非常复杂,甚至于派出数百人的干部经历几年调查处理一个贪官污吏。

    著名的远华走私案,将罪恶的恶意占有、恶性占有、恶劣占有、恶贯占有暴露无遗,跨国执法的艰难曲折程度世上罕见。一方面体现出恶意占有犯罪团伙的违法成本极其低廉,另一方面体现出执法成本极其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