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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76-2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76-2

    主自物权占有和其他自物权占有的关系

    一、基本概念

    1、基本定义

    主自物权占有与其他自物权占有的关系,通常是以公占有为主线的集合式或者集团式占有关系,或者以股权大小来区分的其他集合式或者集团式占有关系。

    通过公占有与共占有或者合占有、私占有进行物权分配与权利平衡,或者通过大股权人占有与中小股权人占有进行经济分配与权利平衡,进行旷日持久的物权运动,使得各种财产所有权人各得其所,既充分发挥物的效用,又使得各种资源有效地流通与分配,公平合理地处理各种物权矛盾与物权关系、经济矛盾与经济关系。

    商品化经济社会中,商品交易、服务交易、金钱交易、权利交易和物权交易、债权交易日益频繁,竞争格局和竞争形式花样翻新。为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有一席之地,自物权人与自物权人、所有权人与所有权人建立共同的占有关系,已经成为最优化组合形式。大到跨国公司,小到二人的合伙体制,无一例外地体现出这种发展趋势与蝴蝶效应。

    所谓集合所有制,包括了混合所有制,基本上源于政治经济学范畴,蝴蝶效应、马太效应等争权夺利效应淋漓尽致地表现出来。

    从卡特尔、辛迪加到托拉斯、康采恩,从低级集合占有到高级集合占有,从自己物的占有、自己产权股权的占有到市场的占有,从内部占有到外部占有,逐步实现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要素的占有,伙拼、血拼事件经常发生。

    从物权法理学解析,这是整个经济社会和物权社会最大板块的“主自物权占有与其他自物权占有的关系”体系,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从小集合占有到大集合占有,从小集团占有到大集团占有,从本国集团占有到跨国集团占有,从微观物权法之自物权之间占有关系到宏观物权法之自物权之间占有关系,所展示的是波澜壮阔的自物权关系的蓝图,简直是目不暇接。

    物权法理学方面,核心问题与中心任务是保护自物权人自己的占有权,并平衡自物权人与自物权人、自物权人与他物权人的权利与义务。所体现出的物权化方针主要是“公平优先,兼顾效率”,主要关注的是物权的价值,不太关注物的经济价值。似乎表示物权稳定是第一性的、物权变动是第二性的,因为物权法理学关键在于物权的确认与保护,对于财产的经济往来很少规定。

    经济法学方面,核心问题与中心任务是保护当事人的交易安全,并平衡财产的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所体现出的经济方针主要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主要关注的是经济的价值,不太关注物的物权价值。似乎表示财产权变动是第一性的、财产权稳定是第二性的,因为经济法学关键在于财产的交换与财产权的变更,对于物权的确认与保护很少规定。

    物权法理学与经济法学两者的侧重点不同,各有千秋。实践中应当注意权衡轻重,努力做到优势互补,这对于全面平衡、正确处理“主自物权占有与其他自物权占有的关系”的问题益处多多。

    主自物权占有,即主所有权人的自主占有,对于从所有权人的自主占有享有优先占有权和领导权,在特定情势下可以剥夺或者取代从所有权人的自主占有权。

    按照共同共有或者按份共有的办法,主自物权占有人与从自物权占有人商量决定投资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以及决定人、财、物、供、产、销等权利。他们行使共有权或者专有权,首先是从行使共占权或者专占权开始的。

    传统的占有关系理论中,专门论述上对下(所有权对他物权)的占有关系,忽视了左对右(担保物权对所有权)和平行(主自物权与其他自物权)的关系。

    占有关系法中“一致对外”的规定占上风,然而“攘内安外”则更加重要。实践中由内部人对占有关系的破坏,远远厉害于来自外部人的破坏。这种情势的发生,在国有、集体企业中是经常见到的,在其他企业如上市公司中也是经常遇到的。

    主自物权占有与其他自物权占有的关系,关键在于理顺自身的权利义务关系。依照法律规定、合同关系和企业章程的认真执行至关重要,至于占有关系学只是提供一种法律服务,借以避免当事人少犯错误和少走弯路。

    2、德国法例

    自物权占有,即所有权人的自主占有,指以自己所有的意思而对物进行的占有。

    法例如《德国民法典》物权法编第872条规定:“以属于自己的意思而占有该物之人,称为自主占有人。”如果不是以自己所有的意思而进行的占有,则为他主占有。

    所谓自己所有的意思,只需具有自己所有的意思即可,至于占有人是真正的所有人,还是误认为自己是所有人,抑或明知自己并非所有人,在所不问。

    如信托所有人能够根据所有人的意思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其物;遗失物、埋藏物、隐藏物、漂流物的意外拾得人,在法定的占有期间内可以拟定为自己所有的意思,排除无权占有之人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由上述法例可知,占有人合法占有他人之物,应当满足两个基本条件。

    第一,必须符合心素占有的条件。

    心素,即意思,行为人为本身占有的主观意念或心理,往往通过合约表达占有该物的意思。普通物权法系中,如没有据为己有的意思而表现为事实上的控制,则只是持有的意义。

    如保管人保管他人物件,承租人使用他人物件等,依照合同关系而持有,相当于受委托式的亚占有、准占有。在此情势下,持物人并无据为己有的意思,不能取得自物权的意思,不能自主地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能的意思。

    在正规的物权环境中发生的物权变更行为,“心素”同样表现为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自治主义主张,以书面合同来明示所有权的变更才具有公示效力。

    古罗马法之“心素”,包括成文法的心素与习惯法的心素,可以表示买卖自由,反对强买强卖。诚然,这是非所有权人取得所有权、占有该物的必要条件之一。

    上述的德国物权法例,不把书面合同作为必要条件来对待,属于传统物权法的范畴。

    需要注意的是,德国物权法中的“占有权”相当于所有权,非所有权人不能行使占有权,只能行使持有权。这样的规定与概念,与中国物权法的规定和当代物权法的概念是不一样的。

    第二,必须符合体素占有的条件。

    体素,即事实。行为人对实体物件上的掌握控制,占有才能成立。不动产或者动产买卖的双方当事人,在经过心素一道考验之后,关于所有权的取得,动产采交付生效主义,不动产采登记生效主义。

    这一程序与事实,应当是绝对的、排他的。取得实物者是所有权人的,受让人既有据为己有的意思,则掌握该物的事实就得有绝对性和排他性,否则就不能成立自主占有。

    具体地说,占有人可以是各种掌握的行为,如使用、收益、管理和违约责任等,其中必有所有权人唱主角,只有在担保物权法系不一定唱主角。

    体素,实际上的体现是占有关系的各种表现形式,同时多数人不得对同一物件分别要求全部占有,只能享受共同占有。这是物权法一物一权主义规则使然,任何人不能随意违反这样的规则。

    关于体素的事实存在形式,往往因物的性质、用途或通常习惯而有所区别,因此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对待。对于所有权人之占有需从严确认,对于他物权人之占有可以从宽确认。

    上述的德国物权法例,关于“以属于自己的意思而占有该物之人”,就是将目标物据为己有和合意之人。欲成为自物权人,两个条件都是必要条件,缺一不可。

    至于,主自物权占有与其他自物权占有的关系,因为是共有占有或者集合占有的关系,只要其中一方能够完成心素占有与体素占有的任务即可,同样是有效的占有关系。

    二、单独占有与共同占有的一般定义

    单独占有与共同占有,这里指的是自物权主体的单独占有与共同占有,他物权主体的单独占有与共同占有也可以参照这一类型来理论,但应当明晰两者之间的异同点。

    同一物或者同一类物上,可以集权也可以分权,可以加权也可以减权,可以立权也可以除权。物权的成立与变更、加减与长消,最终表现为单独占有或者共同占有。

    通常以占有人的人数为一人或者数人为参考标准,占有可以分为单独占有与共同占有。一人对于标的物的排他性占有,为自物权的单独占有,或称单个占有、私占有。数人对同一标的物的排他性占有,为自物权的共同占有,或称复式占有、共占有或者合占有。

    共同占有,可进一步分为协同共同占有与指示共同占有、合权共同占有与分权共同占有、直接共同占有与间接共同占有、趋利共同占有与非利共同占有等等。

    时态上,以上占有均可以分为短暂占有、间隙占有、短期占有、长期占有与永久占有。一般而论,普通物权的占有关系可以较长时间地维持,担保物权的占有关系只能短暂性地维持。但是,所有权人的自占有只是存在于普通物权体系中,担保物权体系中原则上只能是他物权人的占有。

    动态上,以上占有均可以分为运动的占有与静止的占有。某些自主占有人的主观能动性是很活泼的,对金钱的占有往往甚于对物的占有。生产经营者占有产品不是目的,目的在于以这些产品换成金钱以保证企业资产保值增值,因此占有关系的运动与变化是经常发生的,这叫运动的占有。某些自主占有人对于自己的特定物用于自己使用或者消费,一般不发生占有权或者占有关系的变动,这叫静止的占有。

    形式上,以上占有均可以分为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自己占有与辅助占有。途径上,以上占有均可以分为和平占有与强暴占有、公然占有与隐秘占有、公助占有、他助占有与私力占有,以及体素占有与心素占有、趋利性占有与非趋利性占有。

    权力上,以上占有均可以分为特别优先占有与一般优先占有与非优先占有、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加权占有与减权占有与除权占有、有效占有与无效占有。

    产权上,以上占有均可以分为动产占有与不动产占有、财产占有与权利占有、担保占有与持有占有、法定占有与意定占有等等。

    责任上,以上占有均可以分为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无过失占有与有过失占有、无瘕疵占有与有瘕疵占有、违法占有与违约占有等等。

    占有的门类众多,难以一一列举。还有,依据公权力的占有,各种不动产的占有规范等等,情况更加复杂,适用于各种不同的法律关系、物权关系或者合同关系、信托关系与法锁关系。以上关于公占有、共占有、合占有和私占有几种类型,是对于单独占有与共同占有的一个简化的注解。

    三、以公占有为主线的物权化调整

    之所以说“以公占有为主线”,这是有着深厚的历史渊源的,并不是说唯公有制国家是这样的。

    第一,公占有具有最高的优先权与领导权是有历史渊源的。

    我们可以从中外法制史可以看到,自古以来,从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到社会主义社会,许多财产本来是国家即全民所有的,如山川、(可漂泊的)河流、矿产、(原始)森林、草原等重要的自然资源自古以来是归国家所有,城市的土地所有权和大量的农村土地所有权也归国家所有,这些历史遗留的公占有的财产,如何集权与分权,如何进行资源的合理利用与财产分配或者物权分配,显得尤其重要。

    第二,公占有是物权系统中的龙头系统。

    所谓财产的占有关系,是一个非常庞大而非常繁杂的物权系统,包括了公占有、共占有、合占有和私占有、其他占有五个子系统,每个系统不是孤立的封闭的,而是联系的开放的,其他四个系统与公占有系统具有不同程度的从属性与依附性。

    同样地,各个他物权系统,也或多或少地被公物权系统所牵引着、牵制着,围绕公物权系统进行有限度的物权运动。

    第三,公占有是很少受到法律限制的大物权,其他占有是较多受到法律限制的小物权。

    本来,国家是一部大机器,维护这部大机器的正常运转,需要购置与更新动能设备,需要筹备足够的动力与润滑油。客观上,许多财产是取之于民又用之于民,以公权力来限制其他的权力,甚至于剥夺其他权利人财产。

    譬如企业与个人纳税、土地使用费甚至于遗产税等等,这种财产占有形式不是其他占有人所不具备的权利。从这一点出发,许多占有的物权运动是围绕着公占有的物权运动而展开的。

    很多学者会认为物权法是调整私有物权的法律,闭口不谈且反对人家将公共的物权与立法内容“混为一谈”,这是一种保守主义的态度,纵然将私人占有关系研究个滚瓜烂熟,也不能达到应有的境界。笔者一贯反对这种机械主义、形而上学的学术立场与方法。这种思维方式,别说在社会主义国家行不通,在资本主义国家也不一定行得通。

    四、自主占有的限制

    法律对于自物权占有的限制,是对于不同对象在不同场合、环境、气候、时候、状态下的限制。

    自物权人在独立行使占有权时,源于法律的限制,包括成文法与习惯法的限制。普通物权法系列中,自主的占有变得相当的自由而灵活。自物权人可以与其他人一同行使占有权,或者与共有权人、合有权人一同行使占有权,或者与他物权人分工并分级行使占有权,物权关系与信托关系由此而产生。故彼此之间的合同关系成为必然条件与必要措施,此种情势下,既有法律关系的限制,又有合同关系的限制。当然,合同关系是依法律的原则立场而成立的,自主的占有是有一定的限度的。

    自主占有,有着广泛的应用性与广谱的选择性,因为地位特殊、物权突出、交易活跃,法律是根据不动产占有与动产占有进行分门别类的规范与限制的,前者比后者的限制程度要严格一些。不动产的占有、使用、收益与违约责任,既有涉及民事部分的,也有涉及公事部分的,更多的是涉及公事部分的,对于涉及公事部分的原则上要严格许多,这是需要引起注意的地方。

    其中,最主要的是法律对于土地占有权的限制,其次是对于房屋占有权的限制。来自民事主体的限制,主要集中于债权人的限制,其中大部分的强制性反定限物权,来自质权、留置权的限制,这也是对于动产自物权占有人限制的主要组成部分。

    五、自物权占有与他物权占有的关系调整

    自物权占有与他物权占有的关系,指公占有、共占有、合占有和私占有所有权人与其他物权人的物权关系。其他物权,包括用益物权、用益权、单一占有权、享用占有权和担保持有权等副占有权,或曰包括副占有权、准占有权、持有权、管有权等他物权。

    确认、平整与保护自物权占有与他物权占有的关系,总的要求是,有成文法规定的按照成文法的规定实行,无成文法规定的按照习惯法或者乡规民约来实行。无论如何,当事人之间建立与规范合同关系是必不可少的中心环节,应当始终地牢牢地记住这个诀窍与工具。

    辨认与确定占有的主体与权利,是物权保护的重要一环。现实中,各种物权主体会以不同的面貌出现。在物权法的规定比较简略的情势下,人们需要依靠习惯法或者法理学说来加以补充。

    究其实,每一种占有权几乎是单木不成林的,或多或少地会与周围的物权发生联系与碰撞。物权化运动中,发生物权聚合与物权裂变也是常常发生的。

    我们知道,自物权占有与他物权占有的关系,就是主导物权与从属物权的关系,是纵横交错的物权关系。更进一步说,物权关系从属于法律关系,民法的物权关系服从于行政法的物权关系。

    若要完整地准确地解释自物权占有与他物权占有的关系,只能从这两种不同的价值观、不同的物权观和目标对象中找出正确的答案。这个命题是十分复杂的,而我们的头脑是十分简单的,如果一一总结起来,总是难免挂一漏万,在此也只好作个简要的提示。

    人是容易犯惯性与依赖性的。我们当然要精读细读物权法。但是,话又说回来,整部物权法可以说是个大纲,还有许许多多的物权没有涉及到。

    占有的现象,又是一个十分重要的物权现象,自物权占有与他物权占有的关系穿插了许多正占有与副占有、主占有与从占有的关系,贯穿于全部的物权体系与脉络。

    关键在于,我们要从其中找出头绪来,层层剥茧,层层抽丝,从关联的物权事件中找出规律性的东西出来,进行对号入座,举一反三,触类旁通。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24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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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要点〗

    主自物权占有与其他自物权占有的关系,通常是以公占有为主线的集合式或者集团式占有关系,或者以股权大小来区分的其他集合式或者集团式占有关系。

    多样化、集合化、集中化或集团化建立共有的占有关系,是此类占有关系的一大特色。用经济法学解构与物权法理学解析,可能侧重点不同,而权衡轻重、优势互补是为上策。

    一个要求“公平优先,兼顾效率”,一个要求“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两者的方针政策是有所不同的。对于多数人来说,尤其是弱势者、贫困者来说,前者是最受欢迎的。对于少数人来说,尤其是强势者、富有者来说,后者是最受欢迎的。无论是东方社会或者是西方社会,只要是市场经济社会,都会出现蝴蝶效应与马太效应,“看不见的手”总是会存在的。

    一些经济学家是激进的,无论如何他们可以得到某些官员的青睐。一些物权法学家是孤独的,无论如何他们的声音很微小。如此这般,许多人只好随波逐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