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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75-2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75-2

    他物权占有主体(一)

    一、基本概念

    (一)定义

    他物权占有主体,主要是他主占有的主体,是被领导型、被主导型、软约束排他型或者特殊优先支配型(担保物权)或者被优先支配型(普通他物权)占有主体,对于物的管领效力包括但不限于他主的占有、使用与收益的各个方面。

    由物的占有上升至权利的占有,是他物权占有主体的一大杰作,在民事主体之占有关系中别出一格。

    他物权之占有,总是受自物权限制的占有,其物权独立性不是完整的独立性,往往是受私法的限制或者与公法的限制并行的占有主体。

    各种法律法规、政策法规、规章制度中,所谓占有的限制,主要是针对他物权占有的限制,并由占有的限制延伸至使用的限制、收益的限制、处分的限制等等。至于违约责任的限制、违法责任的限制等,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对待。

    无论是他物权占有主体,还是自物权占有主体,都要分清主权利与从权利、主限制与从限制。由他物权占有主体构建的占有关系,往往是双方面都有限制性条件的,单方面受限制的情形是少见的。

    由所有权与用益物权构建的占有关系,受限制的对象主要是用益物权。

    由地役权、不动产相邻关系与建筑物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构建的占有关系,受限制的主要对象是建筑物所有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

    由留置权、动产质权与动产所有权构建的占有关系,受限制的主要对象是动产所有权。

    由权利质权与权利所有权、权利专有权构建的占有关系,受限制的主要对象是权利所有权人、权利专有权。

    由公益权利与非公益权利建构的占有关系,受限制的主要对象是任何一种自物权或者他物权。

    毕竟,民事活动中的他物权占有主体与公事活动中的他物权占有主体,两者之间的占有权、占有关系等是有很大差别的。区分一般的他物权占有主体与特殊的他物权占有主体,这是区分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无过失占有与有过失占有等占有形态、占有效力的必要措施。

    专家学者总结占有的分类,区分为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无过失占有与有过失占有、和平占有与强暴占有、公然占有与隐秘占有、继续占有与不继续占有、无瘕疵占有与有瘕疵占有、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以及体素占有与心素占有等20多种类型。

    对比之下,自主占有受法律要件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较少,他主占有受法律要件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较多,即使是强势他物权占有者也概莫能外。

    用微观物权法眼光孤立地看待他物权占有主体,就会觉得这是一种完全弱势的占有主体;用宏观物权法眼光全面地看待他物权占有主体,就会知晓其能够反弱为强的一面,有些他物权占有主体并且是非常强势的主体。

    多种占有体制的划分,使得我们从感性认识上升到了理性认识,于是我们对于占有权、占有关系、占有条件、占有状态、占有形式和占有效力的认识水平大大提高。

    (二)占有体制

    他物权占有主体,分为弱势占有与强势占有两大阵营、两大占有体制。

    1、弱势占有体制

    弱势占有阵营之他物权占有者,都是普通物权法系之中由所有权主宰的弱势占有者。占有关系的物权化方针是所有权保护主义和所有权中心论,自物权占有一直处于居高临下的优势地位。

    民事主体之用益物权人、用益权人、单一占有权人、享占权人等占有者,收益租赁关系或者使用租赁关系、保管关系的占有者、受委托占有者等,凡是依据合同关系或者法律关系、人事关系成立的他物权占有主体关系,必需经由自物权占有主体同意。

    是否准许他人在自己之物上享有占有的便利,让与或者赠与、赐予的占有是否应当交租金,完全由他物权占有主体说了算;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主要由他物权占有主体说了算。

    无论法律对于所有权进行怎样的限制,所有权这样的自物权主体永远是强势占有者主体,他物权占有主体永远是弱势占有者主体。

    就普通物权的权能而言,所有权能够享有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共四项权能,用益物权只能享有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三项权能,用益权只能享有占有权、使用权两项权能,单一占有权人、受委托占有人只能享有占有权一项权能。

    就占有效力而言,所有权人能够独立自主地发挥支配力、管领力、控制力、统治力等不受他人干涉的占有效力,对自己财物的占有权可以不受时间的限制;然而,他物权人只能是被所有权人支配、管领、控制、统治的义务,对财物的管领也是有限度和限条件、限时间的占有,缺乏独立自主的支配能力。

    物权法第241条关于有权占有、占有关系以及合同关系、法律关系的规定,主要指的是这一类占有体制。

    此类占有体制中,有的要求以正规化、规范化的作法界定有权占有与占有关系,有的正规化、规范化要求并不怎么严格。趋利性占有领域一般采合同关系或者法律关系来确定有权占有与占有关系,非趋利占有领域甚至于将习惯法、道德法、自然法、逻辑法也派上了用场。

    2、强势占有体制

    强势占有阵营之他物权占有者,依据债权的法锁力量或者根据公权的法律力量,重新调整并布局了占有体制,打破了所有权一权独大的原始格局,新推出的物权化方针是反时针运转的。因此,由原来的弱势占有者变成了现在的强势占有者,弱势占有阵地变成了强势占有阵地。

    第一,最强势的占有阵营与占有体制。

    公益性占有阵营是最强势的占有阵营与占有体制。

    为了公共利益的特殊需要,他物权占有者可以成为自物权占有者,无占有权人可以变成有物权占有人;可以有偿甚至无偿的办法征收、征用他人的财产,包括征收公有的、共有的、合有的、私有的和其他人所有的财产。

    最典型的是,国家为了社会与公益的需要征收各种所有制单位与个人的税费,而且是采取多种形式、强制性措施来统一收缴税费,无偿占有纳税人的现金。对于逃税、避税、偷税、漏税和骗税者,利用行政手段、法制手段来进行严肃处理,限期完缴、加罚滞纳金、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甚至追究刑事责任等,多管齐下。

    这里不存在合同关系的问题,也不存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和违约责任等问题,重要的在于法律关系和违法责任的问题。

    另外一种典型的方式,国家为了社会与公益的需要征收各种所有制单位与个人的不动产,用于重点项目建设与市政建设、国防建设等方面的特殊需要。其特点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征收对象中,既有自物权占有者的财产所有权,也有他物权占有者的财产使用权,如被征收人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承包土地使用权等。

    二是全部采取有偿征收的方式,他物权人相当于强制性买卖的方式,暴力取得被征收者的不动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三是可以合法地破坏集体的土地所有权,变成国家法人的土地所有权。四是规模很大并可以持续很长的时间。

    此类占有体制中,采取公共利益保护主义和长远利益中心论,对于自物权人享有的所有权保护主义和自物权中心论进行了实质性的重新调整,以公益事业的特别优先权排除了所有权的一般优先权。此类他物权占有人之排他权,是不论公占有人、共占有人、合占有人、私占有人和其他占有人的财产权的,适用于统一的排他权。

    因此,此类他物权占有人,是顶级的物权占有人。在占有事实发生之前,其是顶级他物权占有人;在占有事实发生以后,其成为顶级自物权占有人。并且,趋利性与非趋利性、义务性与职责性是纠结在一起的,是一种复杂状态的占有人。

    这里可能存在合同关系的问题,但不存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和其他违约责任等问题,重要的在于法律关系和违法责任的问题。

    第二.强势的占有阵营与占有体制。

    民商事活动中,不依靠公权公器的力量、仅仅依靠自己的力量形成强势占有阵营的,是他物权人对自物权人、债权人对债务人财产或者权利的占有。其中,债权人对债务人权利的占有别有天地、别出一格,是民事系统中最强势的占有类型。

    1、由留置权人主导的占有关系

    占有权力与占有效力方面,留置权人这样的他物权占有者,凭借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事实,构成占有并控制债务人财产的事实。就是说,留置权人依靠债权的力量,可以对于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公然占有、强制占有、直接占有,并由辅助性占有上升为自主占有,或者继续占有。

    譬如,基于保管、运输、加工承揽等合同关系成立的留置权,债权人在成立留置权之前就已经占有了该动产,这是一种受委托式的辅助性占有的事实,不具有占有控制权。成立留置权以后,由辅助性占有上升为自主占有,已经具备占有控制权,占有权力与占有效力方面大大改善。

    留置权存续期间,留置权人已经占有控制了债务人的财产,但债务人自己的占有权并没有立即消灭,只是由完全自主的占有权变成了双方的并且很受限制的占有权,由自主性占有关系变成了他主性占有关系。

    留置权实现并消灭以后,债权人的占有权随着消灭,不再继续占有该动产。留置权人以折价的方式取得留置财产所有权的,于是继续占有该动产,并且由他物权占有主体上升为自物权占有主体。

    2、由动产质权人主导的占有关系

    由动产质权人主导的占有关系,弱于由权利质权人主导的占有关系,同时也弱于由留置权人主导的占有关系,却强于所有权人的占有关系。

    动产质权人也是他物权占有人,依靠债权的力量和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成立动产质权之前,债权人并不是已经占有债务人的财产,这跟一般留置权成立的前提条件是不一样的。成立质权时,需要从债务人手上取得标的物才能构成事实上的占有和质权的成立。

    质权存续期间,质权人已经占有控制了债务人的财产,但出质人自己的占有权并没有立即消灭,只是由完全自主的占有权变成了双方的并且很受限制的占有权,由自主性占有关系变成了他主性占有关系。

    质权实现并消灭时,债权人的占有权随着同时消灭,不再继续占有该动产。质权人以折价的方式取得质押财产所有权的,于是继续占有该动产,并且由他物权占有主体上升为自物权占有主体。

    3、由权利质权人主导的占有关系

    由权利质权人主导的占有关系,强于由动产质权人主导的占有关系;同时,占有关系上弱于由留置权人主导的占有关系,占有特别权上强于留置权主导的占有关系。进一步强于所有权人的占有关系。

    他物权人占有自物权人的权利,而不是占有自物权人的财产,本身是一种非常独特的占有权。其他的物权人,各种普通物权人和其他的担保物权人都不具备这样的民事特权,惟有权利质权人具备这样的特权。

    留置权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对于债务人的财产占有权妨碍还是相对轻柔的;权利质权占有债务人的权利,对于债务人的权利占有权妨碍是相对暴力的。因此,法律规定对于权利质权人的权利占有权进行了更多的限制。就这一点上说,占有关系上弱于由留置权人主导的占有关系,清偿债权时以更加短、平、快的办法结束占有权,消灭占有关系。

    权利质权人也是他物权占有人,依靠债权的力量和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成立权利质权之前,债权人并不是已经占有债务人的权利,这跟一般留置权成立的前提条件是不一样的。成立质权时,需要从债务人手上取得标的权利才能构成事实上的占有和质权的成立。

    质权存续期间,质权人已经占有控制了债务人的权利,但出质人自己的占有权并没有立即消灭,只是由完全自主的占有权变成了双方的并且很受限制的占有权,由自主性占有关系变成了他主性占有关系。

    质权实现并消灭时,债权人法锁性质的占有权随着同时消灭,不再继续占有该权利。金钱所有权性质的占有权保留,但不一定能够继续占有该权利;能够占有该权利的,由他权利物权占有主体上升为自权利物权占有主体。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241条

    相关名词:

    〖有权占有〗〖无权占有〗〖占有的基本概念〗〖普通物权法之占有关系〗〖担保物权法之占有关系〗〖制度物权法之占有关系〗〖狭义的占有〗〖广义的占有〗〖自物权占有主体〗〖自物权占有主体的主要类型〗〖他物权占有主体(二)〗〖主自物权占有与其他自物权占有的关系〗〖自己占有〗〖辅助占有〗〖间接占有〗〖占有的客体〗〖国家专属占有物及物权化方针〗〖国家专有占有物〗〖国家流通类占有物〗〖共有物共有权共有制〗〖专有共有物与物权化〗〖专控共有物与物权化〗〖一般共有物与物权化〗〖合有物合有制及其物权化〗〖合有制〗〖私有物〗〖私有制〗〖私有物与物权化〗〖恶意占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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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要点〗

    他物权占有主体,主要是他主占有的主体,是被领导型、被主导型、软约束排他型或者特殊优先支配型(担保物权)或者被优先支配型(普通他物权)占有主体,对于物的管领效力包括但不限于他主的占有、使用与收益的各个方面。

    由物的占有上升至权利的占有,是他物权占有主体的一大杰作,在民事主体之占有关系中别出一格。

    自物权或者他物权的占有态势、情势等,有的始终是强势的,有的始终是弱势的;有的由强变弱的,有的由弱变强的。这就关系到宏观物权法,这就牵涉到占有体制决定占有权利、占有形式、占有时间、占有关系、占有效力。

    至于是否关系到合同关系、法律关系或者人事关系,是否关系到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难以一概而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