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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70-2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70-2

    制度物权法占有关系的主要特征

    一、基本理念

    制度物权法之占有关系,具有一定的本质特征和主要特征。本质特征,是指具有法定的政治经济特征。主要特征,是指特定的物权关系、经济关系特征。

    当今世界,有许多人并不过问政治,认为政治是政治家的事情,与黎民百姓无关。然而,每个人不是生活在真空中的,或多或少会与政治打交道。你不过问政治,政治会过问你的。殊不知,沉于现状、死于安乐,这是人生中一大悲杯具之一。

    物权法第1条〖立法目的〗、第3条〖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第7条〖遵守法律、尊重社会道德〗等条款的规定,明显地表示政治制度决定物权制度和占有制度。制度物权法、政策物权法以及政治物权法等公法、特别法,堂而皇之地融入中国物权法,使得中国物权浓笔重彩,这也是制度物权法之规范占有关系的重要特色之一。

    中国在改革开放30多年来,产权交易与占有关系变更现象日益频繁,这样可以盘活存量资产,提高资金利用率,加速经济发展进程。但是,在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过程中,各种权利寻租、贪污腐化和侵占单位、他人财产现象日益恶劣,一方面公共财产损失极其严重,另一方面公民财产在强征、强拆过程中同样遭受了巨大损失。

    作为制度物权法,重点在于保证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同时也平衡和保护私人和其他人合法的财产权益。以强制性手段和高压态势严厉打击各种侵占他人财产的违法犯罪行为,这也是制度物权法之规范占有关系的重要特色之一。

    我们已知,中国物权法有三大重点内容,或者说有“三驾马车”,那就是确认物权、保护物权和利用物权。欲理解这三大内容、三驾马车,首先得全面理解有权占有与占有关系。

    法定的有权占有与占有关系,是由法律规定确认物权、保护物权和利用物权的。基于法律关系的占有,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在不违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没有合同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这是一种严格控制的占有关系。

    意定的有权占有与占有关系,是根据法律规定和双方约定确认物权、保护物权和利用物权的。基于合同关系的占有,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没有合同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这是一种相对自由的占有关系。

    对于法定的有权占有与占有关系和意定的有权占有与占有关系,当发生物权纠纷时,或者合同的双方都违法乱纪时,往往需要依据制度物权法的规定来加以推断,以便于定分止争或者惩治违法乱纪行为。

    2005年10月份,李金华同志在全国人大的报告中说,从2000年到2004年底五年间,中国流失的公共财产总量有3500亿人民币。作为国家审计署的统计数字,当然是很不全面的。经济学家胡鞍钢曾经撰文说,改革开放近十几年来,国有资产每年流失高达1万亿元左右。经济学家吴敬琏曾经撰文说,中国经济每年的权利寻租规模高达5万亿至6万亿元。还有研究机构的统计资料披露,2007年以前,就企业改制一项流失的资产高达9万亿人民币,而著名经济学家郎咸平先生认为高达13万亿人民币。

    除了公共资产大量流失以外,假以公共利益名义行暴力征地、野蛮拆迁的,同样对于公民财产导致了无以估量的和永久性的损失。此外,某些地方政府三公消费非常惊人,很多地方政府比赛着修建豪华楼堂馆所,重复建设、铺张浪费、暴殄天物现象有禁无止,或者根本没有人来监管、禁止。如今,各地政府出卖了那么多的土地、国有资产和国有企业,仍然累计负债累累高达20多万亿元。

    《物权法》颁布不久,接着颁布了《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侵权责任法》等非常重要的法律、法规。这几部重要法律一联手,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就有更多更好的法律依据,平整、平衡各种物权人的占有关系就能得心应手。

    现在,还有人认为《物权法》没有什么用处。这是一种糊涂的观点。殊不知,《物权法》是集公法与私法、民法与商法于一体的综合法,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与制度物权法、政策物权法以及技术物权法和习惯物权法、道德物权法、自然物权法、逻辑物权法联成一片,其结构与内容独具匠心,在处理各种复杂的占有关系时有一整套切实可行的统筹办法,这也是物权法有别于其他法律法规的特色之一。

    二、本质特征

    制度物权法之占有关系的本质特征如下。

    第一,公益性和趋利性兼容并蓄。

    制度物权法之占有关系,指运用制度物权法规范与调整的占有关系,主要集中于所有制关系法、特定所有权关系法中公益性和趋利性之类的占有关系,涵盖流通领域、限制流通领域和禁止流通领域中各种开放式和封闭式占有关系,在整个社会中是占有类型最多、表现最为突出的占有关系。

    制度物权法之占有关系,基本集中于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公共利益和公众利益范畴,国家法人、国有企业、集体组织占用大量的资源,利用这些资源来发展生产,为全社会提供物美价廉的产品,最大限度地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其中,国家法人、国有企业是代表全体人民行使财产占有权,既要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又要把人民利益放在第一位,这就形成了公益性和趋利性兼容并蓄的占有关系和分配关系。

    第二,信托占有权与优先权并存。

    国家法人、国有企业、集体组织的财产占有制度,实行制度信托占有权制度。为了优先发展公有制经济,法律赋予国有企业、集体组织对于自然资源以优先占有权和相应的利用权。这种占有关系,是由法律规定的,不是由合同决定的,而且这些特权是受法律永久保护的。

    制度物权法之占有关系,指运用制度物权法规范与调整的占有关系。其滥觞于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土地之占有与利用制度,公共利益优先制度,国家专属占有制度、专有占有制度、专控占有制度,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制度信托式占有制度。

    其中,国家专属占有、专有占有之类的占有关系,主要集中于矿藏、水流、海域、城乡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野生动植物、无线电频谱、文物、国防资产的占有关系;国家专控占有之类的占有关系,主要集中于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以及国家的金融资产。国家机关团体是国家一级制度信托所有权人,国有企业和国家事业单位是国家二级制度信托所有权人。

    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之自然资源、天然资源、产业资源、市场资源之占有权利与占有关系,是由国家的政治、经济制度决定的重大的物权化方针政策。其中,国家专属占有、专有占有之类的占有权利,完全是由宪法、行政经济法和其他特别法等制度物权法决定的,不依合同关系或者产权登记为必要条件,国有企事业单位掌控的自然资源应当按照民商事占有关系的规则建立合同关系或者登记公示关系。

    第三,占有关系的完整性与严谨性。

    制度物权法之占有关系,涵盖流通领域、限制流通领域和禁止流通领域,涵盖生产、交换、流通、消费、分配的各个领域,涵盖最主要的物权主体与客体,甚至于涵盖一般的民事主体与客体。制度物权法之占有关系包括了各种各样的占有关系,尽管制度物权法没有如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那样专门谈论占有关系,却借用这两种一般物权法之手来达到规范、调整、限制、改善占有关系的目的。

    另一方面,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中有一些特别的规定,就是直接引用了制度物权法的规定。比较有代表性的是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土地专用权,这两种一般物权法也大量引用了制度物权法的规定。

    制度物权法之占有关系还有一个显著特点,是每种占有关系的侵权责任都非常明确,几乎每一部法律法规中都有“法律责任”的专项规定,并且包括了经济制裁、财产制裁、政治制裁和人身限制等各种严格、严谨的项目,占有关系的定性规定与定量规定都有一定的标准。

    然而,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中一些法律责任、侵权责任相对含糊,定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返还财产等权益的维护需要权利人自己主动争取,有的权利人甚至于通过诉讼途径赢得了官司,最终却仍然得不到赔偿损失等权利的实现。民事主体本来是弱势群体,而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却把希望寄托在合同关系上,无法达到很严谨的高度。

    就占有关系法理学研究而言,普通物权法主之,担保物权法次之。制度物权法主要集中于无权占有和侵占关系法方面。因此实践中需要融会贯通,优势互补。

    制度物权法之占有形态、占有事实与占有权利方面,分为以下几个档次。

    1.全民所有制的占有关系。

    全民所有制的占有关系,一定是全社会最重要最主要的占有关系,优先发展国有经济和满足特殊主体的特殊占有关系,是坚定不移的政治经济制度。国家所有的财产受国家的宪法、制度物权法、普通物权法和担保物权法的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

    2.集体所有制的占有关系。

    集体所有制的占有关系,一定是全社会次重要次主要的占有关系,优先发展集体经济和满足特殊主体的特殊占有关系,是坚定不移的政治经济制度。集体所有的财产受国家的宪法、制度物权法、普通物权法和担保物权法的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

    3.制度物权法通用性占有关系。

    是规范与调整全社会每一个单位与个人的占有关系的特别物权法。其立法目的在于,以强制性、统一性的财产权制度与人格权制度来保障整个社会的政治经济与人权制度,保障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不受人为的破坏,从宏观物权法和微观物权法两个方面对于普通物权法和担保物权法的占有关系进行重新规范与调整,从而最大范围地保障整个社会的经济秩序、物权秩序得到全面的整治。

    三、主要特征

    制度物权法之占有关系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一是体现了社会主义的基本的占有制度。

    社会主义的基本的占有制度,是以公有制经济为主导的经济制度与财产占有制度。这种基本制度,符合国家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现实的和长远的根本利益。中国无论在何时何地,应当永远坚持这种完全正确的基本的占有制度。如果这种占有制度一旦破坏了,整个社会的占有制度就完全破坏了,国家的崩溃与民族的灾难就为期不远了,甚至于会导致亡党亡国。

    二是占有关系抓大放小重点突出。

    制度物权法之占有关系会根据需要和可能和本国的国情,努力平衡国家、集体、个人和其他人的财产占有关系,努力平衡公共所有制占有权与社会化利用权的关系,努力做到物尽其材、材尽所用,努力做到占有关系抓大放小重点突出。如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管制制度,通过有偿使用建设用地制度、规划用地制度、专地专用制度、耕地保护制度、征地补偿制度、合理开发房地产市场制度、中央与地方财政三七提成制度、限期占有使用制度等等,能够使得全国一盘棋、各行各业一盘棋和利益群体一盘棋,能够抓大放小重点突出。

    三是法定强制性占有手段为其主要形式或者特殊形式。

    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中占用自然资源类或者天然资源类财产,很多是法定的甚至于是强制性占有的。行政法或者行政经济法所规定的,对于违法犯罪人员采取罚款、行政处罚、拘留、没收非法所得、没收个人财产和刑罚等强制性手段剥夺其财产,甚至于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于职务侵占罪和其他严重的财产侵占罪从严治法。

    四是零物权占有对象更加清晰,所承担的法律责任更加严重。

    已知普通物权法和担保物权法,主要规定有物权占有对象,对于零物权、负物权、减物权、除物权等占有对象规定得不多,“法律责任”的条款一般没有单列。

    由行政法或者行政经济法规定的零物权占有对象更加清晰,每部法律都专门规定了“法律责任”的范围,且这些占有关系的限制条件,不存在所谓的“合同生效”与“登记生效”、“交付生效”等民商法的东西,只存在“执法必严”和“违法必究”的硬性规定。

    五是体现了中国法制史上严厉打击侵占他人财产的传统作法。

    中国自古以来一向是“重刑轻民”,很多人对此有些不理解,认为那样就太不近人情了。

    实际上,中国古代的所谓民法,很大程度上是被道德法或者习惯法所代替了。而刑法并不都是过于苛刻的惩罚制度,但“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制度,至今仍然有不可低估的民主化法制意义。台湾当局领导人陈****身为“总统”,犯了贪腐案件照样地被请进了班房,同样是“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全世界各界人士无不欢欣鼓舞。中国大陆现在名为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在贯彻落实国家占有制度和预防、打击官员贪腐方面,竟然不如特色资本主义的台湾、香港、澳门地区。

    种种迹象表明,中国基本的占有关系制度目前仍然不够完善,有法不依的现象还相当严重,国有资产的流失非常严重,违法犯罪分子打着改革开放的旗号大肆侵吞国家的和纳税人的财产,且形势越来越严峻。这么说来,一方面一定要加强法制民主化建设,一方面还要学习中国古代的重典治乱的法制传统,还要虚心向台湾、香港、澳门等地区的法制经验取经。

    制度物权法通用性占有关系的主要特征如下。

    一是立法目标明确,重点突出。

    主要目标在于落实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打击各种违法犯罪分子,重典治乱,同时也保护各个阶层的重要的财产权与人身权,保障各项社会主义制度的贯彻落实。

    二是强制性手段齐全而很严厉。

    制度物权法的行政手段与刑法手段是很严厉的,基本上是强制执行的,能够收到普通物权法和担保物权法所起不到的严重效果。

    三是适用于全社会的每个不特定的当事人,而且是最公平的法律体系。

    制度物权法通用性占有关系,根本不同于普通物权法和担保物权法之民商事占有关系。这里不存在商品交换、财产交换和物权交换,不存在讨价还价的问题,卯是卯钉是钉,而且可以针对全社会的每一个当事人,法律的尺度是完全一致的: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

    普通物权法和担保物权法主张重合同、讲信用,但以明显不平等的合同通同作弊、行贿受贿等,这是表面上的公平而实质上的极不公平,此法整治不了的,就由制度物权法通用性占有关系的法则来整治。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241条

    相关名词:

    〖有权占有〗〖无权占有〗〖占有的基本概念〗〖普通物权法之占有关系〗〖担保物权法之占有关系〗〖制度物权法之占有关系〗〖占有合法性的推定〗〖狭义的占有〗〖广义的占有〗〖自物权占有主体〗〖他物权占有主体〗〖主自物权占有与其他自物权占有的关系〗〖自己占有〗〖辅助占有〗〖间接占有〗〖占有的客体〗〖国家专属占有物及物权化方针〗〖国家专有占有物〗〖国家流通类占有物〗〖共有物共有权共有制〗〖专有共有物与物权化〗〖专控共有物与物权化〗〖一般共有物与物权化〗〖合有物合有制及其物权化〗〖合有制〗〖私有物〗〖私有制〗〖私有物与物权化〗〖恶意占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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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要点〗

    制度物权法之占有关系,具有一定的本质特征和主要特征。本质特征,是指具有法定的政治经济特征。主要特征,是指特定的物权关系、经济关系特征。

    作为一种最具强制性、威权化的特别物权法,在确认、保护、利用和规范、调整、限制占有关系方面,自然地散发出其鹤立鸡群式的本质特征与主要特征。每个人学习物权法的角度可能有所不同,而最好的办法是全盘理解每个条款的思想内容。在研读普通物权法或者担保物权法条文时,不要错过研读制度物权法的特别规定。制度物权法在《物权法》中是隐性规定的,有些人可能一时半会儿没有觉察到它的存在,更不会觉悟到其中深刻的要义之所在。

    《物权法》的立法宗旨,是将国家、集体、私人和其他人的占有权和财产权进行统一保护,运用系统工程原理与一般均衡原理来平整、平衡整个社会的占有关系。

    确认、保护、利用和规范、调整、限制制度物权法之占有关系,是一出重头戏。它不仅是保护国家、集体的占有权与占有关系的,而且会同时保护私人和其他人的占有权与占有关系的。

    物权法第56条明确规定,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与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

    物权法第63条第1款明确规定,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与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

    物权法第66条明确规定,私人合法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与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从以上3个条款的特别规定中得知,保护国家财产防火墙、保护集体财产防火墙与保护私人财产防火墙,都是财产权保护制度的重要标志,都属于制度物权法统一规范与调整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