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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46-2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46-2

    留置物所有人的基本义务

    一、基本理念

    留置物所有人的基本义务,亦称留置物所有人的基本信托责任,主要限于服从留置权人占有控制留置物的义务、服从和协助保全留置权或者保全债权的义务、支付保管费用的义务、协助留置权人取得孳息和承担费用的义务、损害赔偿的义务、协助留置权人等将留置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义务、敦促留置权人及时行使留置权的义务、及时清偿债务和消灭留置物所有权的义务、承担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等项义务。

    以上是法定的义务,除此之外,合同中约定承担债权利息或者违约金的义务等也包括在内。总之,留置物所有人的义务,严于、重于、多于、优先于留置权人的义务。其中,及时清偿债务之义务,是整个留置权关系法中的核心义务。

    留置物所有人即债务人,得认真对待自己的权利一样认真、严肃地对待自己的义务,不能以为自己处于所有权地位只享受权利而不履行义务。也不能以不行使权利为名,拒绝履行应尽的义务,尤其是不能拒绝履行及时清偿债务之类法定的义务。

    依据留置权关系法一般平衡原则,留置物所有人的相关权利是在圆满履行义务以后有效行使的,留置物所有人每少履行一种或者一份应尽的义务,就有可能失去一种或者一份权利,就会承担更大、更多的法律责任和违约责任。

    从留置权法锁关系方面来说,履行债务法律的锁链日益增强,留置物所有人每拖延一天履行债务、每少履行一份债务,就要多负担一天以及一份违约金,而且社会诚信度一直在直线下降,留置物被留置权占有控制也在继续进行着,无论如何对留置物所有人自己是有害无益的。到了留置权发力阶段,根本不由留置物所有人分说,也根本无法逃避债务,还不如趁早老老实实地、规规矩矩地履行债务,免得自讨苦吃。

    留置物所有人最主要的和必需的义务,当然是对留置权人不延迟地完全清偿债务,这是债务人的中心任务,也是整个留置权关系法之中心环节。

    与留置权之权利与义务相比,留置物所有人的权利小于留置权人的权利,留置物所有人的义务大于留置权人的义务。

    因为权利人、义务人不同,权利与义务的性质、范围、程度、标准和法律目的不同,当然存在很大的差异。

    因为留置物所有人不履行债务,留置物所有人必须得加重责任与义务,同时增强留置权人的权利。否则,留置权关系人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倚重倚轻,或者不利于留置权顺利地设立、行使、保全与实现,或者有违于公平原则。因此需要对于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相对平衡。

    有些义务是与债权人共同履行的义务。如法律规定不得留置的财产,双方当事人均不得留置;双方建立起来的留置财产关系,不得损害国家的、公共的、公众的或者公司的利益,不得以非法手段侵害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等等。

    留置物所有人的义务、信托责任,是留置权关系法中一切工作的出发点、目标责任制和归属,比留置权人的义务、信托责任更加严重。因为留置物所有人不履行债务,才使得债权人留置控制其标的物,等于是给自己造成了不良信誉和被动局面,如果再一意孤行就会使得自己处于更加不利的地位,承担更大的法律责任。留置权人的义务、信托责任是次要的义务、责任,而留置物所有人的义务、信托责任是主要的义务、责任。

    所谓留置权关系法,是由担保物权关系、法锁关系、信托关系、合同关系、排他关系、对世关系、社会关系和法律关系组合而成的一整套关系法,是以留置物所有人的义务、信托责任和留置权一并展开的关系法。留置物所有人在宽限期内必须不延迟地清偿债务,别无其他选择。有史以来欠债还钱是天经地义的,留置物所有人亦不例外。

    留置权法锁关系里,此项法锁关系为被法锁关系,彼项法锁关系为主法锁关系。

    留置权信托关系里面,此项信托关系为陪衬关系,彼项信托关系为主导信托关系。留置权物权关系里,此项物权为定限物权和主义务物权,彼项物权为反定限物权和从义务物权。

    留置权法律关系里,此项法律关系为被导引式、保守式法律关系,彼项法律关系关系为导引式、攻略式法律关系。此项,就是指留置物所有人的权利与义务项目;彼项,就是指留置权人的权利与义务项目。此项对称式模型与彼项对称式模型,建构双对称式模型,形成内外结合部并对立统一的留置权法律与法锁、信托、物权体系,也是物权法公平合理原则的体现。

    物权法、担保法对于留置权和留置财产的规定太少,有许多不够明朗的地方,有必要对于留置物所有人的基本义务进行归纳,以便于我们整体性地领会留置权和留置财产的精神实质,收到更好的效果。成立留置权主要是由普通合同发起的,很多人没有订立留置财产合同,到时候对于担保范围、留置物所有人的基本义务容易发生争议,故实践中需要依靠留置权法理学来加以补充阐述与说明。

    二、一般分析

    留置物所有人的基本义务,是留置权法锁关系、信托关系、物权关系之法定的义务,其核心信托责任是担保债务的清偿,服从于留置权人的委托责任,保证留置物所担保的债务如期清偿,并承担相应的费用和违约金。留置物所有人不履行应尽的义务和担负相应的信托责任,给留置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留置物所有人的义务,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服从留置权人占有控制留置物和保全留置权、保全债权的义务

    留置权人占有控制留置物的权利,是初始化的权利。留置权法锁信托关系的生效,是从债务人向债权人交付留置财产开始的。因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才导致债务人的财产被债权人留置而控制,故留置物所有人服从留置权人占有控制留置物的义务,是法定的第一项义务。除非债务人于宽限期内清偿了债务,留置权人方可放弃占有控制留置物的权利,解除双方之间的法锁关系与信托关系。

    留置物所有人在运输、保管、加工合同中已经约定不履行债务可以让权利人留置其财产,故对于留置物没有失约后的追及权。留置权人此时可以不经债务人同意而占有控制标的物。

    留置物容易腐烂变质或者蚀损的,留置物所有人应当提供新的担保和防护、处理措施,不得隐瞒实情、推诿责任。

    倘若留置物数量不足或者有质量瘕疵,或者因市场价格波动而导致贬值,全部可交换价值不足以全部清偿债务,从保全留置物、保全留置权和保全债权之大局出发,留置物所有人得增强自觉性,积极地履行各项义务。

    2.支付保管费用的义务

    留置权人保管留置物,若为此支付了必要的保管费用,留置物所有人应当应当承担支付保管费用,给予留置权人以必要的合理的补偿。倘若债务人不对债权人补偿,显然是有失公平原则的。

    留置权人占有控制留置物后,同样地对于留置物所有人的财产面临着妥善保管的信托责任和保管经费的付出等问题。因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才导致现在这种被动局面,并为保管留置物付出了人力物力。为了公平起见,债务人向留置权人支付必要的留置物保管费用,是天经地义的。

    3.协助留置权人取得孳息和承担费用的义务

    留置权人取得法定、自然孳息,是法律赋予留置权人的一项权利。如留置物在留置期间产生了孳息,则首先要满足留置权人取得该孳息的权利。如留置权人取得法定孳息、自然孳息需要留置物所有人协助解决,留置物所有人应尽其财产所有人兼债务人的义务,不得为此发生纠纷,更不得干扰留置权人行使权利。

    留置权人取得法定或者自然孳息,并不是白拿白取留置物所有人的孳息,所有孳息均用于定时或不定时地抵偿部分债务,也是提前抵偿债务。当然,其间收取孳息的先期费用,也应当由债务人承担,这项义务与支付保管费用的义务的道理是一样的,也是债的法锁与信托关系的一个组成部分。留置权人收取孳息,可抵偿部分债务,也要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4.损害赔偿的义务

    留置物留置期间,债务人的信托责任,第一要务是不得有合同虚假与行为虚假的事实发生,合同法、担保法和物权法对此都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

    先前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造成债权人直接经济损失的,对于这种违约行为,债权人有权向债务人请求损害赔偿。留置期间,因债务人的不作为或者乱作为,造成债权人直接经济损失的,同样如此。

    因留置物被债务人隐瞒瑕疵而致使留置权损害时,应当准用动产质权中关于因质物隐匿瑕疵而致质权人损害之赔偿规定,该项损害赔偿权可纳入担保范围内,属于通用型法律依据。

    留置物被债务人隐瞒瑕疵,可能会造成以下几种违反信托责任的后果:

    一是所隐瞒的瘕疵产生非常严重的后果。

    可导致虚假、废弃留置,留置物实际价值与交换价值与债务人所担保的债务清偿额度严重不符,轻则大打折扣,重则完全不能实现担保,完全不能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完全破坏了留置权的法锁与信托关系。这种情形的发生,对于留置权人的精神磨损与物质损害最大,损害赔偿的义务与信托责任也最大。比如,留置物是柴油发电机,柴油机发动机需要大修而未大修,发电机的整流线圈也是坏的,这是严重的瘕疵。折价处理或者拍卖、变卖时,只能作为废品机械处理,对于清偿债权没有益处。因此项隐瞒瘕疵对于债权人经济损失的,显然应当由债务人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二是所隐瞒的瘕疵产生较严重的后果。

    可导致虚假留置,留置物实际价值与交换价值与债务人所担保的债务清偿额度严重不符,轻则大打折扣,重则基本不能实现担保,基本不能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基本破坏了留置权的法锁与信托关系。这种情形的发生,对于留置权人的精神磨损与物质损害很大,损害赔偿的信托责任也很大。

    如留置物是柴油发电机,柴油机发动机是好的,发电机的整流线圈是坏的,这是严重的瘕疵。折价处理或者拍卖、变卖时,柴油机发动机可以勉强进行,发电机只能作为废品机械处理,对于清偿债权没有多少益处。因此项隐瞒瘕疵对于债权人经济损失的,显然应当由债务人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三是所隐瞒的瘕疵产生不良的后果。

    可导致虚假留置,留置物实际价值与交换价值与债务人所担保的债务清偿额度不符,轻则大打折扣,重则导致不能实现担保,也不能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破坏了留置权的信托关系。这种情形的发生,对于留置权人的精神磨损与物质损害较大,损害赔偿的信托责任也较大。

    如留置物是小汽车,法定强制淘汰期是15年,债务人隐瞒了已经使用13年的事实,谎称仅仅使用6年。按照使用6年与使用13年的折旧费不同,残留现值也不同。留置小汽车时,留置物所有人断定价值10万元,到头来,实现留置权时,已经被买方识破其破绽,仅仅可以卖出3万元。尽管小汽车是仍然可以使用的留置物,但客观上还是存在隐瞒瘕疵的举动,因此项隐瞒瘕疵对于债权人经济损失的,显然应当由债务人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损害赔偿的义务,即债务人的信托责任,涉及面非常广泛,以上只不过是几个小例子而已。断定债务人损害赔偿的信托责任,应当满足两个充分而必要条件:一是留置物所有人客观上存在隐瞒留置物瘕疵的事实要件,无论是故意的或者是过错的,均作此认定;二是留置物所有人隐瞒留置物瘕疵的行为,导致了留置权人损失的事实要件,也无论是故意的或者是过错的,均作此认定。以上两个事实要件缺一不可。若留置物所有人隐瞒留置物瘕疵的行为,未导致留置权人损失,留置物所有人则不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5.协助留置权人等将留置物拍卖变卖或者折价处理

    留置权人批准的宽限期内,留置物所有人应当以金钱清偿债务。否则,留置权人可以主持就标的物拍卖、变卖或者折价处理。双方对于处分方式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标的物。留置物所有人应当履行协助处分、处理的义务。

    6.敦促留置权人及时行使留置权

    留置物所有人于债务宽限期届满,应当主动地敦促留置权人及时行使留置权,变被动局面为好的方向。否则,事后容易发生争议,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因为主动敦促,才能增加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筹码。

    7.及时清偿债务和消灭留置物所有权

    留置物所有人不在宽限期内及时清偿债务,将会承担违约责任,加重担保范围的负担。消灭留置物所有权与消灭留置权、解除担保法锁是同步进行的。

    8.承担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

    为了实现担保物权,将留置物拍卖、变卖或者折价处理,其中的交易费用全部由留置物所有人负担。留置权人怠于行使留置权的,也应当承担人民法院的诉讼费等费用。

    9.其他义务:合同中约定承担债权利息或者违约金

    合同中约定承担债权利息或者违约金的,由留置物所有人负担,并按每日计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免除负担。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230条、第234条、第235条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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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留置物所有人的基本义务,不同于留置权人的基本义务。义务的性质、范围、程度、标准和法律目的不同,当然存在很大的差异。

    债务性质的义务,全部带有被惩罚性质的信托义务,法定的义务与意定的义务都是可以随时随地增加的义务。留置物所有人的义务,严于、重于、多于、优先于留置权人的义务。其中,及时清偿债务之义务,是整个留置权关系法中的核心义务。

    债权性质的义务,是留置权关系法中限制条件的信托义务,法定的义务与意定的义务会在小范围内波动。其中,债权人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是其最大的一项法定的义务。

    有些义务是与债务人共同履行的义务。如法律规定不得留置的财产,双方当事人均不得留置;双方建立起来的留置财产关系,不得损害国家的、公共的、公众的或者公司的利益,不得以非法手段侵害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