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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25-2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25-2

    企业留置权

    一、企业留置权

    企业留置权,全称是企业之间生产经营型留置权,亦称企业商事留置权,这里主要是指企业拓展式法律关系与法锁关系留置权,是商事留置权中的一个最特殊和最突出的种类。

    所谓留置权,绝大多数是在企业之间发生的,而且所发生的概率、频率以及规模等都非常之大,是其他各种民事、商事留置权所远远不能比拟的。

    因此,理解和掌握留置权,重中之重在于理解和掌握企业留置权。

    其中,加工承揽型企业留置权,可以由企业拟定动产集合抵押权升格为企业留置权。

    有些不适用同一法律关系与法锁关系的企业留置权,应当属于企业之间特殊的留置权。

    企业留置权,分为企业一般留置权和企业特殊留置权两大品种。

    1、企业一般留置权

    企业一般留置权,亦称企业普通留置权,是比较正规的传统型企业留置权。

    主要标志是债权人留置的财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是留置权关系比较清晰、便于按部就班地行使和实现留置权的一类大众化、扁平化企业留置权。其应用范畴应当比企业特殊留置权广泛,亦容易为债务人乐意接受这种形式的一般留置权。

    企业一般留置权,亦称企业基本式留置权,适用于同一法律关系与同一法锁关系,其物权化方针是“公平优先,兼顾效率”,与一般民事留置权、一般商事留置权的物权法化方针是基本一致的。

    企业一般留置权,由企业一般交易法和企业一般留置权关系法规范与调整,相应地限制留置权人的权利,让其不得超过占有控制留置财产范围、或者不得超过指定还债人范围,同时公平地对待债务人应有的合法权益不受他人侵害。

    2、企业特殊留置权

    企业特殊留置权,亦称企业特别留置权,是比较自由的革新型企业留置权,也是特殊留置权系列中最大板块和发生概率最大的特殊留置权。

    主要标志是债权人留置的财产与债权属于非同一法律关系,与债务有牵连的其他财产可以被债权人留置,非所有权人的、债务人持有的财产亦可以被债权人留置,是留置权关系比较抽象、便于最大限度地保全留置权的一类很特殊的企业留置权。其应用范畴应当比企业一般留置权狭窄,有些债务人不乐意接受这种形式的特别留置权。

    企业特殊留置权,除了基于保管、运输、加工承揽等合同关系所另类产生的以外,更大程度上是基于合同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或者侵权之债而另类产生。前3类是传统的企业特殊留置权对象,后4类是新兴的企业特殊留置权对象。

    其中,基于无因管理之债而另类产生的企业特殊留置权,有的并不一定依合同而设立。

    企业特殊留置权,由企业特殊交易法和企业特殊留置权关系法规范与调整,相应地补充留置权人的权利,让其适当超过占有控制留置财产范围或者适当超过指定还债人范围,以便于最大限度地确保企业特殊留置权的圆满成功。

    企业特殊留置权,亦称企业拓展式留置权,适用于非同一法律关系与非同一法锁关系,但对于同一法律关系与同一法锁关系却是兼容并蓄的,其物权化方针应当是以“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为主,以“公平优先,兼顾效率”为辅,与不动产收益租赁留置权、营业主人留置权之类的特殊留置权的物权法化方针是基本一致的。

    不动产收益租赁留置权和特定营业场所营业主人的特殊留置权,还不是最典型、最有代表性和应用范围最广泛的特殊留置权。企业之间的特殊留置权,才是最典型、最有代表性和应用范围最广泛的特殊留置权。

    不动产收益租赁关系中和特定营业场所服务关系中,产生债务关系和留置权关系毕竟是少见的,而且这里往往是习惯法范畴,此类特殊留置权只能是谨慎地设立与行使。

    然而,企业之间产生债务关系和留置权关系肯定是多见的,而且这里有成文法的明确规定,此类特殊留置权实行起来完全没有后顾之忧。

    企业特殊留置权物权化方针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为了最大限度地满足债权人迅捷、优先和完全受偿债权的需要,允许债权人打破“债权与所留置的动产对口”的常规,以债务人有牵连关系的动产作为留置财产,给予债权人以更大程度上的留置自主权和实现债权的自由。但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企业债权人不得留置。

    3、同一法律关系

    同一法律关系,是指企业动产的后置式占有控制和债权的发生之间有关联,企业动产的前置式占有与债权的发生均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包括同一普通合同法、同一普通物权法与同一债权法关系。

    同一法律关系不以合同关系为限,合同关系以外的其他关系,诸如因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行为而发生的债权法锁关系,若与动产的占有之间存在关联,亦属于存在同一法律关系。

    合同关系以外的其他关系,实际上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牵连关系,或者说是一种普通法锁关系引起的担保法锁关系。

    这种担保法锁关系可以扩大范围,不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留置财产为要件,也可以其他的办法来解决因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行为而发生的债权关系问题。

    4、企业

    这里的“企业”,包括公司以及非公司化的国有企业、合伙企业等。但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不能认定为企业留置权的对象,因为信用关系不够完善,只能作为民事留置权的对象对待。

    二、企业留置权的运行机制

    企业普通、特殊留置权两种运行机制,应当是大同小异的。

    最主要的区别在于是否固定留置财产与是否固定清偿债务的责任人上面,其他的区别应当不大。

    两者之间相似的地方很多,禁止留置的财产,区分可分物与不可分物,留置权人妥善保管留置的责任,收取留置财产孳息的权利,两个月以上或以下行使留置权期间与特别处分权,债务人请求债权人行使留置权,债权债务的清算办法,留置权优于抵押权、质权清偿的办法,留置权消灭的条件等方面,所有这些企业普通留置权与企业特殊留置权的运行机制是基本相同的。

    企业普通留置权的成立、确认、保护、行使、变更、转移与消灭模式,与民事、一般商事留置权的模式基本一致,适用于一般的法律关系与法锁关系、物权关系、信托关系与对世关系或者牵连关系,由一般的担保物权法规范与调整。

    企业特殊留置权的成立、确认、保护、行使、变更、转移与消灭模式,与特殊留置权的模式基本一致,与民事留置权、一般商事留置权的模式有所区别,适用于特殊的法律关系与法锁关系、物权关系、信托关系与对世关系或者牵连关系,由特殊的担保物权法规范与调整。

    一般而论,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与同一法锁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可以适当地扩大到牵连关系中去充分发挥企业债权法锁关系的效力,最大限度地满足债权人迅捷、优先和完全受偿债权的需要。民事留置权和部分的商事留置权适用于同一法律关系,企业留置权大体上适用于牵连关系。

    二、牵连关系与法律关系、法锁关系

    企业留置权之牵连关系与法律关系、法锁关系,是关系到企业留置权模式、特色、生存率、法律效力与工作效率以及优先受偿权、迅捷受偿权、安全受偿权和完全受偿权的三大要素,与此相关的物权关系、信托关系和对世关系,在很大程度上受此三大要素影响。

    限于篇幅,这里仅做简单分析。

    1.牵连关系

    牵连关系,指企业留置权在同一法律关系与同一法锁关系基础之上拓展式法律关系与法锁关系的联结。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与同一法锁关系的为一般性联结,债权人留置的动产与债权属于拓展式法律关系与法锁关系的为拓展式联结。

    诸如因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行为而发生的债权法锁关系,若与动产的占有控制之间存在关联,亦属于存在同一法律关系,或者说是属于有牵连的法律关系。

    企业拥有最广泛、最活跃的牵连关系与牵连关系的人力资本与物力资本。企业留置权构建于企业,企业产品和企业广泛的人脉资源是企业留置权的伟大的宝库,企业之间不仅仅可以源源不断制造产品,而且还可以源源不断地制造企业留置物和企业留置权。企业有生产销售产品的需要,获取利润与扩大再生产的需要,融资与再融资的需要,也有成立与被成立企业留置权的需要。

    企业之间经常性的业务往来、资金融通和物权架构等本身就是一种很自然、很奇特的牵连关系。

    许多企业债务人并不惧怕企业留置权,并不惧怕本企业的产品被其他企业留置,甚至于有的企业债务人沉迷于融资,沉迷于本企业的产品被其他企业留置,甚至于很觉得韩信用兵、多多益善,因为企业债权人占有企业债务人的产品,不仅可以融资、抵债,而且还帮助了他们销售了产品,真可谓一石三鸟。

    企业留置权之牵连关系,是建立在企业人力物力资源基础上的量力而行的牵连关系,有效地充分利用其牵连关系可以使得企业留置权的范围得以适度扩大,权利交易更迅捷、更安全、更有效率。企业债务人既可以自己的动产来还债,也可以利用他人的动产来还债;可以被企业债权人占有控制的动产还债,还可以自己的其他的动产替换被企业债权人占有控制的动产参加还债。

    2.同一法锁关系

    同一法锁关系,指成立企业留置权前的普通债权法锁关系与成立企业留置权后的留置担保债权法锁关系之间有关联,视为同一法锁关系。

    同一法锁关系,不以普通合同产生的债权法锁关系为限,诸如企业因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行为而发生的债权法锁关系也包括在内。

    在普通法锁关系作用下,普通法锁关系优于普通合同关系,企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企业债权人不必向企业债务人返还或者交付其所占有控制的企业动产,企业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即使是同样的债权标的额,留置担保债权法锁关系附带了优先受偿权或者独家受偿权、完全受偿权,整合与优化了法锁效力,与成立企业留置权前的普通债权法锁关系显然有巨大的优势。

    但是,没有成立企业留置权前的普通法锁关系,也不能成就成立企业留置权后的粘连担保债权的法锁关系,故可视之为同一法锁关系。

    3.拓展式法律关系

    拓展式法律关系,指企业留置权在同一法律关系基础之上拓展式法律关系,也是兼容性的法律关系。

    企业债权人可以按照同一法律关系来成立企业留置权,也可以按照扩权的法律关系来成立企业留置权。后一种法律关系可以保证企业留置权的担保范围进一步扩大,工作效率更高。

    譬如,企业留置权不仅仅可以在企业债务人方面的动产上成立,而且经过当事人协商一致,还可以在第三人的动产上成立。第三人与第三人的动产,与企业债权人并无法律关系,经过牵连关系可以建立新的法律关系。

    新建立的法律关系,就是拓展式法律关系。

    又如,企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企业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但是,经过当事人协商,企业债务人以自己另外的动产或者其他人的动产,来交换并替换了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成立企业留置权时是利用其他的动产或者其他人的动产来成立的。

    企业债务人自己另外的动产或者其他人的动产,与企业债权并无法律关系,这是通过另外的方式,经过牵连关系可以建立法律关系。新建立的法律关系,就是拓展式法律关系。

    4.拓展式法锁关系

    拓展式法锁关系,指企业留置权在同一法锁关系基础之上拓展式法锁关系,也是兼容性的法锁关系。

    企业债权人可以按照同一法锁关系来成立企业留置权、以温和形式实现债权,也可以按照扩权的法锁关系来成立企业留置权、以炎热形式实现债权。

    扩权的法锁关系,可以保证企业留置权的担保范围进一步扩大,实现债权工作效率更高,但对于企业债务人的压力更大。

    企业债权确定后为了拓展清偿债权的途径,可以设计多种清偿债权的办法。

    由普通法锁升级至企业留置法锁可以设计多种方案,运用统筹法优选:

    (1)企业债权人所占有控制企业债务人的动产销路不畅,今后会影响到清偿债权,企业债权人可以要求企业债务人更换其动产并重新留置。以后由同一法锁关系变更为拓展式法锁关系。

    (2)企业债权人所占有控制的企业债务人的动产有销路,但不足以完全清偿债权,企业债权人可以要求企业债务人增加其动产并加以留置。以后由同一法锁关系增强为拓展式法锁关系。

    (3)经营企业债务人认为加工企业债权人利用其所占有控制的企业债务人的半成品动产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并就所得价款清偿债权确实不合适,提出以自己的或者他人的成品替换加工企业债权人所占有控制的企业债务人的半成品。以后由同一法锁关系变更为拓展式法锁关系。

    (4)企业债务人为了委托企业的债权人的加工与还债两不误,在加工企业债权人已经占有半成品和占有加工成的成品基础上,再输送一些半成品给加工企业债权人占有加工,以上的半成品和成品全部用于抵偿债务,所得价款余下部分归企业债务人所有。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231条

    相关名词:

    〖留置权〗〖民事留置权〗〖商事留置权〗〖特殊留置权〗〖留置权成立的一般意义〗〖留置权的基础条件是高端担保物权〗〖留置权物权关系的粘连性与派生性〗〖留置权物权关系的一般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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