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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804-2-1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04-2-1

    知识产权质权的权利双重性

    一、基本概念

    知识产权质权主要特征之四:权利双重性

    知识产权质权的权利双重性,主要是指该质权的权利兼具权利抵押权与权利质押权的双重性质。即使是有凭证的商标质权、专利质权等质权也概莫能外。因为质权人未能实质占有入质的权利,只能是通过诸如登记监督、远程控制、限制处分入质的权利所致。

    知识产权质权的质权性质,这是法定的,任何人不能改变、不能变更的权利属性。

    知识产权质权的权利抵押权性质,这是质权运行机制和客观条件决定的,这同样是不可否认的客观存在。

    一方面,对于知识产权唯一的办法只能设立权利质权,既不能设立权利抵押权,也不能设立权利留置权。这不是法理上的要求,更大程度上是法律上统一的规范化要求。

    另一方面,行使质权时只能以行使抵押权的办法进行,质权人不能直接占有控制知识产权人的权利和财产权,只能通过间接控制或者辅助控制、精神控制的办法来锁定出质后的知识产权。实现质权时与实现抵押权时的方式基本相同,即债权人从债务人那里得到清偿债务的价款后以现实交付的方式实现担保物权,从受让人手上直接取得价款从而实现担保物权的可能性很小。

    法律上和法理上,权利是不能抵押的,只能抵押权利中的财产。抵押知识产权中的财产,这是完全可以的,然而,前提条件是要与权利分开,成立动产抵押权或者动产质权、动产留置权。这与知识产权质权不是一个范畴和一个概念。

    第一,为什么权利不能抵押?

    应当从以下几点来考量。

    一则,将权利作为抵押对象成立抵押权,不仅容易对权利人造成损害,而且会降低担保物权的等级,对于债权人实现优先受偿权和完全受偿权不利。

    所有的不动产与动产抵押权,只能控制抵押人的财产,不能控制抵押人的权利。这是由抵押权的性质、等级和权利范围决定的。

    质权对抵押权具有排他性与优先权,在质权设立、行使、实现各个环节中有排除抵押权干扰破坏的权利。倘若在权利上设立抵押权,就会剥夺权利质权之应有的权利,这在法理上是不行的,在法律上是通不过的。

    担保债权人对于标的的控制权,是分控制等级的。理论上权利质权人对于权利的控制权,实际上是优于抵押权和动产质权的。对于知识产权,是担保债权人最难以控制的,应当赋予权利质权人以更大的控制权。但是,关键在于,债权人对于知识产权是不能留置、扣押的,所以又不能设立知识产权留置权。倘若知识产权质权降低为知识产权抵押权,反而会降低担保债权人的控制权,这明显是不正确的。

    二则,将权利与权利中的财产并列为抵押对象成立抵押权,将会导致物权不清和产权不清,实行起来也很困难,于法理上也讲不通。本来,财产是财产权的外在表现,没有财产权之财产是不合法的,所以在普通物权法系和担保物权法系中,两者是不能混淆、又不能划等号的。

    三则,动产抵押权是民事主体活动自由的,担保物权,制度物权法、政策物权法、技术物权法和公权、公事部门都很少介入。权利性担保则有很大的差别,是民事主体活动最不自由的,担保物权,制度物权法、政策物权法、技术物权法和公权、公事部门都会介入。尤其是知识产权,既是无形资产,又涉及到有形资产,而且是民事主体中核心的和最得力的权利,不能跟一般财产那样设立抵押权。

    四则,法国、德国、瑞士、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的法例,在他们的物权法中,全部是将权利作为质权对象规定的,从来没有出现过将权利作抵押权对象规定的。

    譬如,德国民法典物权法编中第1273条至1296条,日本民法典物权法编中第362条至368条,将权利质权集中在一起规定之,其他担保类型中不存在权利担保。

    欧洲进入近现代社会以后,奴隶社会那种野蛮的人质权全部废除,古罗马法那种旧的传统习俗被革命,只保留权利质权那样的优良传统。

    第二,为什么会有权利抵押权属性?

    这当然是个很大很纠结的悖论。只能一分为二地进行分析。

    一则,知识产权质权人名义上享受的是质权,实际上存在很多的抵押权因素。

    已经出质了的知识产权仍然享受着许多特权,质权人动弹不得。设立质权时,出质人是抵押、而不是质押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况且是未现实的未来可期望的财产权。

    质权的显著特点之一,是质权人直接占有控制出质人的动产或者权利。抵押权的显著特点之一正好与此相反,是间接占有控制抵押人的动产或者不动产。

    就占有控制权而言,知识产权质权类似于抵押权,因为质权人既没有直接占有控制出质人的财产,更没有直接占有控制出质人的权利。间接控制的办法,一是通过质权合同或者保全质权的办法控制,二是通过管理部门协助控制。

    二则,知识产权中许多重要权利因素决定的结果。

    知识产权中一些重要权利,大多数与很大程度上是不可控、不能控对象,对质权人行使占有控制权很不便利。

    以著作权为例,著作权涵盖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17项权利。本权可以变化多端,拓展权更是变化莫测。

    假冒商标、假冒专利、假冒著作等盗版、侵权行为,整个社会泛滥成灾,连知识产权人自己也很难控制,更甭说质权人了。

    出质后的知识产权同样具有许多不确定性、难控制性因素,知识产权保护的困难性是一面,知识产权质权保护的复杂性是另一方面。从知识产权和知识产权质权的派生性、专有性、隐秘性、权利双重性等特性中,反复论证了,知识产权质权不像其他权利质权那样容易控制出质的权利,质权的控制权是很松散和很弱势的。

    知识产权质权对权利和对权利中的财产权控制,不但是很松散和很弱势的,而且来自公权、民权、商权、事权的限制控制和反控制的方面很多,法律上、范围上、区域上、程度上、事情上、状态上都显得十分突出。静态的控制不容易,动态的控制更加不容易。

    知识产权质权的权利双重性,当然不止于权利质权与权利抵押权这样的双重性,几乎是普遍存在的双重性。

    二、一般分析

    知识产权质权的权利双重性,根源于知识产权无形资产与有形资产的双重性。这是毫无疑问的,任何人也改变不了的客观规律。

    智慧物派生出有形物,智慧权派生出财产权,专有权(自物权)派生出使用权、利用权、作用权,继而派生出知识产权质权等他物权。到处存在派生性与权利双重性突出表现。

    知识产权在法律上处于高规格高等级的保护位置,然而在法律保护和自我保护上都存在许多弱点,这样的权利双重性肯定会传导到知识产权质权上的双重性。

    因为知识产权是由无形资产和有形资产、身份权与财产权两个部分组成的双重性权利,知识产权质权光是控制有形资产而不控制无形资产肯定是不能达到保全质权的目的,光控制财产权而完全不控制身份权也是难以做到的,因为身份权是与无形资产关系密切的。

    譬如,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知识产权,不仅仅是涉及到财产权,而且还涉及到身份权。尽管出质时只是对于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进行出质,质权人还是要对知识产权的特性进行与财产权相关的身份权进行一定程度上的控制。由于派生性物权本身就有无形与有形财产的双重特性,而且这两种双重性很难完全分割,即使是受让知识产权的使用权人,同样也有二级式的财产权与身份权双重性特征。

    知识产权质权跟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基金份额、股权、应收账款之类的权利质权是不相同的,此20项权利质权只要是有凭证的,通过凭证的交付便可立马设立权利质权,但知识产权质权是派生性物权质权,仍然不能通过凭证的交付便可立马设立权利质权。

    因为上述20项权利质权本身是可以直接兑现的财产权,没有将有形资产与无形资产混合在一起,也不会由无形资产派生出很多的物权主体与物权客体,最适合于一物一权主义的普通物权法的基本规则,一项权利仅设立一项质权、仅能转让一次。

    知识产权如知识机器一般的可以不断的复制其有形资产与无形资产,而且具有很大的隐蔽性和难窥测性,监管与控制起来是相当麻烦的。

    一物一权主义的普通物权法的基本规则似乎对知识产权不起什么作用,实际上一物一权主义与一物多权主义、多物一权主义是并存的。那么,既然如此,既然质权人不能于设立时完全控制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实质上商标质权、专利质权、著作质权只能相当于商标抵押权、专利抵押权、著作抵押权。

    商标质权、专利质权、著作质权可以证书或者版号等证明书公示,鉴于知识产权和派生性物权的特殊性,不能如票据质权或者动产质权那样直接占有、管领、控制和自由处分质押标的。质押届满之前,质权人实际上是以权利抵押的形式出现。

    不过,质押期间如出质人违反合同、质权信托义务和不利于质权法锁关系的和谐时,质权人可以提前行使其质权。如知识产权质权出质后,出质人私自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质权人有权将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或者提存。

    质押届满之后,出质人不履行到期债务,质权人的权利质权得到完全行使,实现质权的形式有三种,一是与出质人协商使入质知识产权归质权人所有;二是将入质知识产权转让于他人,以所得价款清偿债权;三是许可他人使用,以所得价款清偿债权。

    知识产权质权之权利抵押权,貌似抵押权,又高于抵押权。不动产或者动产抵押权,完全是在当事人双方之间进行信托约束,且仅仅针对财产权,没有人身权等权利的挈肘。那么,商标质权、专利质权、著作质权之抵押权,是抵押中有质押,除了质权人过程式质押以外,还依托了对口登记管理部门的“管理式质押”。

    商标权的质押通过工商行政管理局主管注册商标部门来进行管理,专利权的质押通过地方政府主管专利权部门来进行管理,著作权的质押通过地方政府主管著作权部门来进行管理。这些管理,可以帮助质权人达到某种权利质押的目的,弥补了权利抵押权的不足之处。

    知识产权质权的权利双重性,根源于知识产权的权利双重性。知识产权的权利双重性,是由其派生性物权决定的。已知,知识产权是由智力成果派生出来的物质成果的特别保护权,纯粹的财产权是不存在的,而智力成果权和物质成果权的双重性始终是存在的。

    第一重是智力成果的特别保护权。知识产权保护期内,知识产权人行使权利是可以多种选择的,如何转让与许可他人使用,权利人有自由选择权,即使是知识产权出质以后,质权人的反定限物权是很弱小的,可以说是比任何一种担保债权人的反定限物权弱小很多。这种情势的客观存在,决定了质权人的质押效力较差,而只好偏向于抵押的效力。

    第二重是物质成果的特别保护权。知识产权的财产权不是单纯的财产权,是包含有智力成果特别保护权的财产权,两种特别保护权密不可分,缺一不可。知识产权人转让其知识产权,可以限制或者禁止受让人、受用人转让,这与一般财产的转让有很大的的不同。知识产权人出质其知识产权的财产权,名义上是质押,实际上是抵押。归根到底,还是智力成果的特别保护权在发挥作用。

    商标质权、专利质权、著作质权是最弱势的一类权利质权,甚至于是最弱势的一类担保物权。为什么“最弱势”?因为知识产权的权利有双重性,并且导致知识产权质权的权利有双重性。

    或者说,知识产权存在特别双重保护权,其中智力成果的特别保护权,是最强硬的定限物权。

    所有这些客观条件的存在,制约了质权法锁关系的舒展,也制约了质权信托关系的强化程度。

    所以说,知识产权质权看起来很美,做起来却很低难。债权人在设立知识产权质权时,应当静心屏气地考虑到其优点与缺点,不能认为“不管白猫黑猫,抓到老鼠就是好猫”。还是那句老话:债权人在设立知识产权质权时,最好建立组合式担保债权,一旦知识产权质权落空,还可以其他的担保财产来加以弥补。

    知识产权质权的权利双重性,使得我们进一步看清了这种质权的本质面目。债权人不能在知识产权上设立权利留置权,那是没法的事情。单独的质权肯定存在抵押权成分。倘若在知识产权质权上另加设动产质权,那么,质权的本色就不会因知识产权质权的权利双重性而逊色,反而会增强知识产权质权的功能与效应。

    反观寄生性特性、并列性特性、反馈性特性、障碍性特性、可适性特性、双管齐下性等特性,都是质权保全与过程控制对象的特性。某种意义上说,知识产权质权的权利双重性,原本是知识产权质权并列性特性和双管齐下性特性的权利双重性,只是双重性的角度不同而已。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227条

    相关名词:

    〖知识产权质权的派生性〗〖知识产权质权的专有性〗〖知识产权质权的权利双重性〗〖知识产权质权的特效性〗〖知识产权质权的时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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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产权质权的权利双重性,使得我们进一步看清了这种质权的本质面目。债权人不能在知识产权上设立权利留置权,那是没法的事情。单独的质权肯定存在抵押权成分。倘若在知识产权质权上另加设动产质权,那么,质权的本色就不会因知识产权质权的权利双重性而逊色,反而会增强知识产权质权的功能与效应。

    这样相反相成、对立统一的双重性特性,在其他担保物权中是找不到的,在其他权利质权中同样是找不到的。俗话说、看菜吃饭,量体裁衣,对症下药,到什么山上唱什么歌。或者是因人因事而异,或者是天人合一,顺其自然,总之是办法多于困难,一切都在掌握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