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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91-2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91-2

    以基金份额股权设立权利质权比较

    一、两种质权的比较

    物权法第226条将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和可以转让的股权设立质权并列在一起规定,证明了这两种权利质权的设立是大同小异的。

    基金份额质权和股权质权的异同点如下。

    1.都有份额的表示,设立、行使质权有些差别。

    基金份额侧重于收益分配权,这种权益容易变更、设质和转让。股权侧重于公司的管理控制权,这种权益较难变更、设质和转让。

    2.都有登记生效的规定,对口登记管理的机构不同。

    以基金份额出质,仅需到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以股权出质,有的需到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有的需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到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的,基金份额几乎相当于股权,股权几乎相当于基金份额。

    3.都关联实体经济,股权较多涉及到虚拟经济领域。

    基金份额和股权均源于实体经济,但公开发行股票的股权总是与虚拟经济形影不离。故股权既可以造福于社会,又可以危害社会。以股权设立质权,应当处于最高控制等级,不能松懈。世界上多次发生股市泡沫和股市灾难,有的严重影响到一个国家、一个地区的实体经济,有的严重影响到全世界的实体经济,经验教训极其严重。

    4.都似乎抵押型权利质权,股权的抵押成分更浓厚。

    两种质权都涉及到合同生效和登记生效,并没有如票据类质权那样的“交付生效”,证明相当于抵押型权利质权。质权实现时对于股权的占有,其法定的程序更加重要与严格。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权利质权设立和出质人处分基金份额、股权,有相对独特的法锁关系与信托关系,质权人不能占有、管领、控制、保管与特别处分所出质的基金份额、股权。

    因此上,权利质权所处的担保物权地位相当于“抵押型”权利质权。但与抵押权本质上也不完全相同:抵押权的担保对象是不动产或者动产,抵押权人直接控制的是财产、间接控制的是财产权,是以财产的交换价值作为抵押担保的标的清偿债务,并让抵押权人优先受偿;本权利质权,形式上与抵押权类似,本质上就不相同,出质人所“抵押”的是财产权利而不是财产,质权人直接控制的是财产权、间接控制的是财产,是以财产权的价值作为“抵押”担保的标的清偿债务,并让质权人优先受偿。

    基金份额、股权虽为出质人所有,一旦出质被权利质权法锁关系锁定,必须服务于、服从于清偿债务,必须为清偿债权作出担保。出质人的财产所有权,是有信托责任和债务负担的反定限物权,如果出质人擅自随意转让,可能会损害质权人的利益,不利于担保债权的实现。

    基金份额、股权的设立,实行登记生效主义制度,基本要求是:

    1.以基金份额出质的,应当到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权自登记时设立。

    2.以股权出质的,其质权设立的情形分为两种对口登记生效的办法:一是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二是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二、与票据类质权的比较

    本特种票据类权利质权的特性,也与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等普通票据类权利质权的特性也有所不同。

    其一,有抵押式与质押式之别,质权设立生效方式也不相同。

    同为票据类权利质权,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仍然为出质人所持有,实为抵押式权利质权,债权人设立权利质权只能是通过登记生效,而不是通过交付方式生效。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后,可以为质权人持有,实为完全式权利质权,债权人设立权利质权是通过交付生效,而不是通过登记方式生效,除非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无纸化公司债券才不需要交付生效。

    有的人可能会感到很奇怪,为什么同为票据类权利质权,却有那么大的区别呢?这是因为两者之间的财产权凭证取得、兑现方式与转让方式性质不同所致。基金份额、股权很多是无纸化财产权,公开流通受到限制,需要在指定的机构进行交易,需要采取特殊的办法来出质、设立质权、兑现与转让。其他票据类财产权,是最普通的、有纸凭证的、可以即时交付的财产权,公开流通较少受到限制,可以采取简便的方法来出质、设立质权、兑现与转让。

    其二,质权法锁约束力有强弱之分。

    同为票据类权利质权,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质权行使的法锁关系约束力,趋向于长期或定期约束、定向约束、交易机构与兑现方式约束,这是被动法锁关系的特征。质押期间届满后,出质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出现,质权法锁由弱变强,质权人有权采取留置基金份额或者股权的办法来自行“强制执行”,这是主动法锁关系的特征。但总体上,基金质权、股权质权之法锁约束力弱于其他票据类质权法锁约束力。

    如汇票质权、支票质权、本票质权,统一技术规范是严格的,都有“无条件支付”的技术要求,此类质权法锁利用了这一特别规定,遂成为法锁约束力很强的几类票据质权。债券质权、存款单质权、仓单质权、提单质权,其质权法锁约束力虽然没有汇票质权、支票质权、本票质权之法锁约束力那么强势,但仍然比基金质权、股权质权之法锁约束力强许多。一是质权人能够直接占有、管领、控制、保管与特别处分质押的财产权,质权之法锁处于高起点之上,能够高屋建瓴。二是上述四类质权以及其他三类质权,设立与行使质权时有短暂性、及时性、简约性和特别处分权等特性,使得清偿债权与实现质权很有效率,同时也体现出其权利法锁的高效力。所有这些权利质权的法锁效力与约束力,比较强于基金质权、股权质权之法锁约束力。

    其三,质权信托约束力有松紧之分。

    同为票据类权利质权,基金质权、股权质权之信托关系,应当是项目多一些,约束程度从紧一些。因为此两项质权类似于“抵押式”权利质权,质权人不能够直接占有、管领、控制、保管与特别处分基金质权、股权质权,里面存在一些权利空隙,有鉴于此,质权人有必要在质押合同中相应地设置一些信托项目于出质人,禁止其滥用权利,用以保障权利质权平稳过渡与顺利行使。本章本节直至本条款,关于基金质权、股权质权的规定比较简略,并且基金质权人、股权质权人处于弱势地位,这些对于质权人都有不利的一面。质权人用心设置一些信托项目,增加出质人一些压力,或许可以弥补法律上的空白与自身权势不足的地方。

    汇票质权、支票质权、本票质权、债券质权、存款单质权、仓单质权、提单质权,其信托约束力不是不要从紧把握,而是客观上比基金质权、股权质权之信托项目要少一些。因为此七项质权所质押的期限较短,属于短期质权之列,且设立、行使、实现与消灭质权相当容易。相比之下,信托关系的主要对象是质权人,不是出质人,质权人直接占有、管领、控制、保管与特别处分其票据权,对于出质人产生了很大的影响,这与基金质权、股权质权的情况正好相反。

    基金质权、股权质权合同订立后,质权并不当然设立。以基金份额出质的,应当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权处登记生效之日起设立生效。以股权出质的,一种情势是应当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权处登记生效之日起设立生效;另一种情势是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权处登记生效之日起设立生效。

    其四,权利转让上的区别。

    汇票质权、支票质权、本票质权、债券质权、存款单质权、仓单质权、提单质权对于所出质的权利,转让与处分上是相当自由的,主要是由质权人来主导的,且兑现票据的日期是限定的,出质人没有怠工的余地,票据权多数情势下是由质权人占有控制的,容不得出质人讨价还价与磨嘴皮磨洋工,票据权一旦转让马上得到价款优先受偿,非常及时快捷和干净利落。所有这些优点,是其他的权利质权所难以企及的优点。

    《公司法》规定,公司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经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因此,这两类股权在法定期限内不得出质,也不得设立质权与转让。

    基金份额和股权出质后,原则上不能转让,理由在于:一方面,出质人的基金份额和股权虽然被出质了,但仍为其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股东,转让基金份额和股权是对基金份额和股权的处分,是基金份额持有人和股东的权利,质权人无权转让作为债权担保的基金份额和股权,否则构成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和股东权利的侵害。另一方面,基金份额和股权虽为出质人所有,但其作为债权的担保,是有负担的权利,如果随意转让可能会损害质权人的利益,不利于担保债权的实现。原则上,基金份额和股权出质后不能转让,但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一致,都同意转让出质的基金份额和股权,这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主义的自由处分行为,法律不会禁止。转让基金份额和股权所得价款,是否马上清偿所担保的债权,也需要当事人协商一致。因为此时债务清偿期尚未届至,一般而论,应当将所得价款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提存。出质人只能在提前清偿债权和提存中选择,不能既不同意提前清偿债权,也不同意提存。

    以基金份额和股权出质之权利质权行使而实现权利质权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权利质权归于消灭,质押担保合同关系、物权关系、法锁关系、信托关系、对世关系和法律关系可以解除;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质押担保物权关系、信托关系、对世关系和质押法律关系可以解除,但应当将质押担保法锁关系、质押法律关系变更为其他的法锁关系与法律关系,直到完全清偿债权债务为止。

    关于基金质权、股权质权的规定,本章节及至本条款属于概要式规定,主要是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基金质权、股权质权登记生效主义设立的原则立场,二是限制转让与质权实现的简要描述。与其他七种票据类权利质权的规定有所不同,需要认真对待,细心领会。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226条

    相关名词:

    〖基金份额权利质权的设定〗〖股权权利质权的设定〗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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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权法第226条将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和可以转让的股权设立质权并列在一起规定,证明了这两种权利质权的设立是大同小异的。总之,基金份额质权实现后,不会对于债务人的企业产生控制权,故负面影响应该不是很大。股权质权实现后,有可能对于债务人的企业产生控制权,故负面影响一般是很大的。法律规定,质权人应当以转让后的价款清偿债权。但是,在潜规则作用下,质权人径直取得基金份额或者股权的,往往是大有人在。在民不诉、官不理的前提下,很多这样的事情不了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