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文学 - 竞技小说 -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在线阅读 -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36-2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36-2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36-2

    动产质权的形式

    按照罗马法质权通说上分类,质权可以分为以下几种形式。根据需要和可能,质权可以单独设立行使,也可以有选择性地聚合设立与行使。聚合的质权的优先受偿权以及完全受偿权的效力,往往优于单独的质权的优先受偿权以及完全受偿权的效力。

    传统的大陆法系国家之所以不在动产上设立抵押权,是因为债权人不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占有的动产其效力不济,而动产质权就可以克服动产抵押权的这种弊端。

    一、信托质权

    信托质权,亦称“信任质权”。债权人可以通过公证的传来取得和传来占有的消极推定的方式取得债务人转移物件的管领权,用以担保债务清偿,而债权人则于债务清偿后返还原物的权利。这种信托制度,这里不是专指建立在第三人信托担保制度上的委托人与受托人关系,而是当事人以约定的方式转移质押财产给债权人管领和实际控制的财产担保制度上的委托与受托关系。

    信托质权是层层保证的质押权:第一重保证,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以“信任主约”达成协议,确定担保范围与担保方式;第二重保证,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自己所有的或者是可处分的财产转移给债权人占有,并让质权人行使质押物的管领权、控制权;第三重保证,是债权人取得出质物后,当即附以“信任简约”,保证清偿债务时返还其出质物,保证在占有出质物期间不毁损、灭失出质物(易损、易耗品除外)。

    实际上信托质权发展到现代,不再是早期罗马法时期那种独立的质权,因为那个时期信托质权的实现非要经过法院裁决不可。而近代以来,当事人约定的实现形式是为主要形式,法院保全的实现却是补充形式。

    从理论到实践上,信托质权也是所有动产质权完全通用的保证制度,是为气质性、基础性质权。但按照古典物权法的通例解释,信托质权比较容易取得出质物的所有权,而不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来实现质权,这一点与我们所今天的质权规定有所不同。

    二、物件质权

    物件质权,动产质权以占有质押财产为手段、以实现质权的交换价值为目的,对于出质物信托式临时占有、管领式占有和实际控制的占有,关键在于债权人可以将出质的物件抓紧抓好,更加有利于质权的实现。

    物件质权也是最古老的一种抵押权,比一般抵押权、最高额抵押权具有“物件占有”的相对优势。一般抵押权、最高额抵押权因为不能占有抵押物件,抵押权人对于抵押财产的控制处于被动的、松散的状态,实现抵押权缺乏硬约束机制,法律漏洞相对太多,故近现代以来,大陆法系国家如法国、德国、日本等国家民法,几乎是一致性地不再将动产作为一般抵押权、最高额抵押权的抵押对象对待,只将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作为一般抵押权、最高额抵押权的抵押对象对待。

    当然,中国于二十世纪末制订的担保法、二十一世纪初制订的物权法,针对本国的现实情况和司法经验,将大量的动产列入一般抵押权、最高额抵押权的条文中,与动产质押并驾齐驱,是完全正确的,也是完全行得通的。

    物件质权也与信托质权不同。前者不以取得质押财产的所有权为主要目的,仅以取得其拍卖、变卖质押财产的价款清偿债权为主要目的;后者以取得质押财产的所有权为目的,或者以折价的办法将其质押财产的管领权、控制权转换为支配权、所有权。

    就中国目前的质押担保制度而言,有禁止流质的规定在目,无论是物件质权或者信托质权,统一为“不以取得质押财产的所有权为主要目的”。因此,“以取得其拍卖、变卖质押财产的价款清偿债权为主要目的”成为主流质权。以折价的办法将其质押财产的管领权、控制权转换为支配权、所有权,是在特定条件下形成的质权实现形式,是迫不得已而选择的形式。

    三、契据质权

    (1)契据质权

    契据质权,又称约定的抵押权,是债权人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享有的提供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其条件是,不转移担保财产的占有而设立抵押权。确切地说,其应当是由物件质权或者信托质权转化而来的担保物权。

    至于契据的约定,并非为抵押权所独有,所有担保物权都有当事人或者第三人约定的契据。由物件质权或者信托质权转化为抵押权,主要是由于不动产的质押出现了障碍,因为质押土地、房屋时所带来的所有权、用益物权、地役权等种种物权纠纷难以厘清,债权人不得不改变策略,不得不将占有不动产的质权以重新约定的形式,变成以不占有不动产为条件的抵押权。

    所谓契据质权,是古典罗马法上的分类,现代物权法直接将其称之为抵押权。契据质权这个概念,对于本条款没有多大意义。但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即动产质权在一定条件下是能够转化为抵押权的,或者说抵押权在一定条件下是能够转化为质权的,只要是当事人达成协议,只要法律没有规定禁止的,都是可以更改变化的。两者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债权人是否以占有担保物为现实条件,是占有的为质权,非占有的为抵押权。

    (2)抵押权与质权是并蒂莲

    不过,笔者肯定的是,一般而论,动产质权从设立到实现会经历三个阶段,其中的动产质权准备阶段实为动产抵押阶段,动产质权行使与实现阶段才是动产质押阶段。实际上,抵押权与质权是并蒂莲。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的事实要件存在或者存续时,肯定存在一个预备阶段,这个阶段要锁定债权债务关系,又要锁定应当质押的财产,还要签订质押合同或者进行质押登记等等。质押合同生效后或者包括质押登记成就后,当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未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情形发生后,等待出质的财产,就相当于抵押的财产。等待出质的整个阶段,就相当于动产质权的初始阶段或者准备阶段,形式上相当于财产抵押阶段,本质上仍然是动产质权的准备阶段。可以说,这个阶段形式上出于抵押权,而本质上优于抵押权、最终属于动产质权。

    其实,无论是哪种担保物权,也无论是哪种质权,法定的权利是建设性和指导性的,意定的权利即契据的权利是实践性和归功性的。每个国家的立法例都有这种相对均衡的物权化方针,中国的物权法、担保法等法律也概莫能外。

    中国物权法担保物权编也很重视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的规范化,至于出现“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等担保物权)的情形”的概率,已经很高,甚至于可以说不胜枚举了。中心词语常常再现“约定的”,肯定存在“契据质权”的本质特征。

    本法第223条第6项、第228条规定了“应收账款”的权利质权,指的是公路、桥梁的收费权或者电网设施之类的收费权可以出质,成为权利质权的客体对象。如果我们留心观察一下,这种权利质权,与其说是“权利质权”,倒不如说是“不动产抵押权”,或者说是权利质权和“不动产抵押权”的杂交品种。权利质权人并不占有公路、桥梁、电网设施等不动产,从这一点上说倒很像是“不动产抵押权”。大多数情势下,权利质权人享有对于公路、桥梁、电网设施等不动产享有部分的收费权,从这一点上说也像是“权利质权”。总体上,也就是“权利质权”和“不动产抵押权”的杂交品种。这个例子,也证实了“抵押权与质权是并蒂莲”的论点是有一定根据的。

    本法第180条第4项和第181条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的被列为抵押权。究其实,抵押权人也有类似于本法第223条第6项、第228条规定的“应收账款”的权利质权,只不过是这种“权利质权”相对弱小些和受权范围狭窄些而已。但与“应收账款权利质权”同样地不占有标的物的事实。这个例子,也多少证实了“抵押权与质权是并蒂莲”的论点是有一定根据的。

    再从本法第203条至第207条来看,最高额抵押权如果是分期分批实现债权的,最高额抵押权人也有类似于本法第223条第6项、第228条规定的“应收账款”的权利质权,只不过是这种“权利质权”相对弱小些和受权范围狭窄些而已。但与“应收账款权利质权”同样地不占有标的物的事实。这个例子,也多少证实了“抵押权与质权是并蒂莲”的论点是有一定根据的。

    以上举例,多少证实了“抵押权与质权是并蒂莲”的论点,并不是要反对动产质权、权利质权与一般抵押权、最高额抵押权的担保物权分类,而是要告诉大家一个事实:质权与抵押权多少有一些沾亲带故,有各自的特殊性与普遍性、个性与共性,只不过是轻重程度不同而已。

    四、权利质权(转质质权)

    权利质权,是狭义质权的一种。出质人可以买卖的权利、无形资产交易的权利或者应收账款的权利出质,用于担保债权的清偿,是一种不转移物的占有而转移物上权利占有形式的质权。

    其中,应收账款的权利出质,是中国物权法增补的新内容,机遇很大并潜在的风险也很大。尽管中国出台了很多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法,而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面临着许多焦点难点问题,过度的改革开放与国有资产的交易与担保自由化,使得国家法人的财产所有权和制度信托所有权处于虚位状态,国有资产的流失每年是十分惊人的。实体产业是如此,虚拟经济体也是如此。

    权利质权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债权质。债权人因第三人提供的债权而获得债权偿还的担保,即可在债权未得及时清偿的情况下,向第三人请求清偿。但设立权利质权须通知第三人,而且还要出具债权证书。另一种是质权质。又称转质。即质权人为担保自己的债务而向其债权人出质其本人的质权,故称之为转质。总体上,债权质、质权质,都可以看作是“转权利质权”。

    虽然号称权利质权,但本法第223条规定的7种权利质权,与本文所介绍的“转质质权”有些不一样。然而,本法第217条却将“转质”列为动产质权的内容。

    现在看起来,“权利质权”和转质质权是个交叉科学的概念。此是债权人或者质权人出质,与第223条规定的债务人、出质人出质是不同类别的“出质人”和不同性质的“权利质权”。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208条

    相关名词:

    〖动产质权〗〖动产质权的法律特征〗

    字数:3888字

    全面有效地保护我们的财产权是分分钟的要务

    一切从现在开始hold住物权法精髓

    当代物权法的开山作

    宏观物权法的奠基石

    物权法的饕餮盛宴

    品茶品酒不如品宏观物权法

    全世界物权法爱好者的良师益友

    1000万字的尚方宝剑

    从博士后到到中小学文化者的贴身保镖

    世界上内容最完整意境最深邃文字最工整的物权法巨著

    中国品牌

    中国正能量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

    《解析物权法》

    好书齐欣赏

    润物细无声

    启动防火墙

    遁入物权门

    请浏览创世中文网

    一切都在掌握之中

    电子信箱:QQ437116637或627592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