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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06-2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06-2

    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的专项确定

    一、基本理念

    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的专项确定,指除了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以外的严重影响拟定集合抵押权所担保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的专项确定。此项确定,是混合型、突变型、提前型、非正常型拟定集合抵押财产确定,以及拟定动产集合抵押权、专项优先受偿权一并实现等方面的专项确定。此项确定应为抵押关系法中的专项法规范与确定,或者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势下适用于习惯法规范与确定。如果是拟定动产集合抵押权涉及到制度物权法的,或者是拟定动产集合抵押权合并不动产抵押权的,此项确定应为抵押关系法中的普通法并联系制度物权法统一规范与确定。此时的拟定动产集合抵押权,应为专项保全抵押权,适用于专项程序保全和实现抵押权。

    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的专项确定,可能涉及到制度物权法或者政策物权法方面的,应当包括以下这些。(1)抵押财产被自然灾害毁损、财产价值减少后的抵押财产确定,适用于自然灾害减灾法、社会救济法、慈善促进法、社会保险法或财产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财产保险的可以财产保险费所得确定债权实现;(2)抵押财产被征收毁损、灭失、财产价值减少后的抵押财产确定,适用于物权法、征收补偿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经济补偿的可以补偿金所得确定债权实现。

    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的专项确定,可能涉及到担保物权法或者担保债权法方面的,主要包括以下这些。(1)抵押财产因抵押人自己或者其他人的原因而导致毁损、灭失的情形发生后的抵押财产确定,抵押合同中规定了违约金、赔偿金或者保证金的,依照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利用保证金或者违约金、赔偿金配合确定债权实现;(2)全部抵押财产由第三人担保的,严重影响债权实现时,依照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该抵押人负全部责任;部分抵押财产由债务人和第三人分别担保的,严重影响债权实现时,依照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该双方抵押人负全部责任,但债务人应负主要责任,第三人应负次要责任;(3)抵押财产因自然损耗后、市场波动价值缩水后、财产价值减少后的抵押财产确定,严重影响债权实现时,依照物权法、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该抵押人负全部责任,或者提供新的担保,或者提前实现抵押权;(4)因抵押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其财产明显减少情形发生后的抵押财产确定,严重影响债权实现时,依照物权法、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该抵押人负全部责任,或者提供新的担保,或者提前实现抵押权;(5)抵押财产因抵押人自己或者其他人的原因而导致毁损、灭失的情形发生后的抵押财产确定,严重影响债权实现时,依照物权法、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该抵押人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提供新的担保,或者提前实现抵押权;(6)由抵押权人自己的原因或者当事人双方的原因,严重影响债权实现时,依照物权法、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各自承担责任。

    注意事项:“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范围比较广泛,既可以是经营不善导致抵押人经营恶化或者严重亏损,也可是抵押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其财产明显减少,还可以是抵押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但无论如何,债务人必须履行抵押合同,积极地配合债权人保全抵押权和及时地实现抵押权。

    拟定集合抵押权所担保债权实现所面临着的焦点难点甚至于老大难问题很多,归纳起来可能有数十个甚至于上百个问题。依据过程控制论来说,关键在于运用各种办法一如既往地保全抵押权,应当实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要素的全面控制管理,不能幻想毕其功于一役。

    抵押权人平时要练好基本功,不能幻想由人民法院保驾护航就万无一失。即使是执行法庭帮助债权人强制执行,有时候也不一定能够执行到位。债务人逃债花样百出,简直是防不胜防。

    二、一般分析

    此项确定,是混合型、突变型、提前型、非正常型拟定集合抵押财产确定,以及拟定动产集合抵押权、专项优先受偿权一并实现等方面的专项确定。

    所谓混合型、突变型、非正常型拟定集合抵押财产确定,是就其总类上不能确定其是属于法定型还是意定型拟定集合抵押财产确定,只能将其笼统地概括为“混合型”。

    其他情形的拟定集合抵押财产,处于相对复杂的情势下,可能会发生突变。突变的发生,也不能与上述三项拟定集合抵押财产确定的情形相提并论,但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其纯属提前型、非正常型拟定集合抵押财产确定。担保法和物权法有个倾向性担保物权规定,凡是抵押权遭遇危险状态时,无论是抵押人愿意不愿意、抵押合同约定或者未约定,抵押权人均可有权提前实现债权。此时此刻的“非正常型”,不再是第三项那种早先意定的单纯的“非正常型”,而是指抵押财产和实现抵押权的双重性甚至于多重性“非正常型”:发生了突发性事件是非正常的,提前实现抵押权也是非正常的。当然,前一个非正常是不合法的现象,后一个非正常是合法行为。

    关于本项目政策性强,且有些相当难以理解与把握。有关立法专家为我们指点了迷津:

    立法专家指示,发生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与抵押财产确定,是多种多样的:即可是因经营不善导致抵押人经营状况恶化或者严重亏损;也可以是因抵押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其财产明显减少;还可以是抵押人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抵押人有上述行为,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抵押权人为保全抵押财产达到一定的数额,以起到担保其债权优先受偿的作用,可以向抵押人要求确定抵押财产,以实现抵押权。抵押人对抵押权人的要求有异议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确定抵押财产。需要说明的是,如果抵押人有放弃其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严重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抵押权人除可以依照本条规定要求确定抵押财产外,还可以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抵押人的行为。因抵押权人行使撤销权而追回的财产,如果原本就属于浮动抵押财产的范围,抵押财产确定后,仍属于抵押财产。(王胜明主编,姚红、杨明仑副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解读》第427~428页)

    以上精辟论述很有见地。其指示是为了解决混合型、突变型、提前型、非正常型拟定集合抵押财产确定的技术难题,为抵押权人指明维权的方向。拟定集合抵押财产的监督、调查、确定和维权是相当有难度的,特别是本项目最为突出。签订拟定集合财产抵押合同是容易的,过程控制和实现抵押权是有难度的,两极分化的结果,对于抵押权人时时刻刻是个不小的考验。

    以上讲到“需要说明”部分的解释很重要,是为我们解决非正常型拟定集合抵押财产确定的技术难题,指出了一条正确的方向,同时也是众多立法专家集体智慧的集大成者。

    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的确定,概括起来说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抵押财产被自然灾害毁损、财产价值减少后的抵押财产确定;(2)抵押财产被征收毁损、灭失、财产价值减少后的抵押财产确定;(3)抵押财产因自然损耗后、市场波动价值缩水后、财产价值减少后的抵押财产确定;(4)对于大量将有的抵押财产未确定和未作可行性研究的等抵押财产确定;(5)抵押财产因抵押人自己或者其他人的原因而导致毁损、灭失的情形发生后的抵押财产确定;(6)因经营不善导致抵押人经营状况恶化或者严重亏损的情形发生后的抵押财产确定;(7)因抵押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其财产明显减少情形发生后的抵押财产确定;(8)抵押人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情形发生后的抵押财产确定;(9)同一抵押物上其他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或者变更抵押权顺位、调整债权份额等情形发生后的抵押财产确定;(10)抵押人与抵押权人之间产生严重分歧,不能对于抵押财产和平确定的,抵押权人可向人民法院强制性地确定。

    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的确定,有时候是专门确定的,有时候是连同其他的情形一并确定的,有时候是采取变通的手法确定的,需要当事人灵活地运用各种可以利用的一切有利而有效的办法来确定。拟定动产集合抵押这种担保方式本身是一种相当灵活多样的方式,弹性、可塑性都比较大。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发生后有些是容易解决问题的,有些暂时难以解决问题,有些则压根儿不能解决问题。关键在于当事人的思路一定要开阔,光拘泥于一种方式就会束缚自己的手脚,无助于问题的解决。

    三、相关规定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30条至第37条[国家出资企业产权与资产变更中14项以上重大行为规范与限制,国有独资企业独资公司增减资本规范与限制,国有独资企业独资公司的负责制,国有控股参股公司的管理制度,人民政府对于国有各种企业的监管职责,国有企业发行债券、投资等重大事项的政府审批规定,遵循产业政策与交易规则,国有企业工会与职工代表大会的建议权]、第68条至第75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家出资企业等公职人员的违法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担保法第53条[抵押权的实现诉讼解决办法],民法通则第89条[债务担保抵押权实现方式],破产法第69条[债权人委员会对于设定财产担保、担保物的取回等10项权利的行使]、第95条~106条[债务人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第113条[破产财产的优先清偿顺序]、第119条[破产财产由人民法院提存分配]、第132条[特定财产对于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受偿]。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196条

    相关名词:

    〖拟定动产集合抵押权的确定〗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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