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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74-2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74-2

    抵押权属不明或有争议的以及其他财产属于特定零物权

    一、抵押权属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属于特定零物权

    抵押权属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属于特定零物权,指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属于法律特别规定的或者一般级别的零物权,即物权法第184条第4项的特别规定。一般而论,无处分权人不得抵押、处分他人的财产,如果是当事人是侵占他人并获取不当得利的,还要追究其法律责任。一切来源不明的财产任何时候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这是一条铁律。

    不得抵押财产范围,有不得索取、不得作为的零物权性质成分和法定要求。如果财产所有权、用益物权的主体和客体是明确的,则作为可以索取和可以作为的“有物权”一类抵押对象对待,否则,则作为不得抵押的“零物权”一类抵押对象对待。

    立法专家指示,财产所有权是权利主体依法对自己的财产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用益物权是依法对财产使用、收益的权利。如果一项财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不明确,甚至是有争议的,将其抵押不仅可能侵犯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可能引起矛盾和争议,使得社会关系更加紊乱。因此,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不得抵押。

    权利主体不明和有争议的财产不得抵押,属于一般级别的零物权。主要是缘于这种零物权具有普遍性的意义。众所周知,抵押财产的权利,有两大法定要件,一是必须符合抵押范围的法律规定,二是抵押人必须有处分财产的权利。其中第二项,要求财产所有权、使用权的产权必须明晰,其他当事人对此无争议,才有资格抵押和处分其财产。这种法律要件,对于任何单位与个人都是一视同仁的普遍性法则。简单地说,财产所有权、使用权的产权明晰的,并且符合抵押范围的法律规定的,才具备财产抵押的“有物权”条件,否则,就成为不具备财产抵押的“零物权”的相反条件。

    特定的或者一般级别的零物权,是最普遍、最简便的一票否决权或定向否决权。通常,我们首先是了解人与物的关系是什么:问:这个东西是不是你的?答:不是我的。判定:这个东西不是某人或某单位的,既无所有权或信托所有权,也无特定的使用权或特定的信托使用权,统统没有处分权,百分之百肯定了不属于抵押范围之内,统统是零物权的对象。

    “如果一项财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不明确,甚至是有争议的,将其抵押不仅可能侵犯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可能引起矛盾和争议,使得社会关系更加紊乱”的说法,只不过是对于个体行为的危害性而言的。如果将许多的个体行为的危害性累加起来,那么,就像核裂变之冲击波一般的迸发出巨大的爆炸力与破坏力,对于当代物权制度和经济社会的破坏作用是不可估量的。从这个意义上考量,至于“权利主体不明和有争议的财产不得抵押,属于一般级别的零物权”,并不是说它没有能量,而只不过是指其属于最普遍性的现象,反映了零物权的一般性规律而已。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抵押属于一般级别零物权,是人类社会客观存在的自然现象,无需由法律来逐一甄别、鉴定。它是属于自然型、基础型零物权,只需要对照其本来面目来对号入座、定分止争就行了。

    剖析本条款的含义,从字面上看是“不得抵押的范围”,从实质上看是多种类、多规格零物权的集合体。集合体中,既有特殊性的零物权,也有一般性的零物权;既有最高级零物权,也有高级的、次高级的和特定的零物权。其中,高级的零物权占大多数,最高级的和次高级的、一般级别的零物权占少数,标志着整体的物权化法锁是立体的、多层面的、有界别的、可分类控制的。

    划分各层次、各界别的零物权,是依据抵押财产的重要性与必要性、控制难度与维度、执法机制与可行性等因素来决定的。但是,实际cao作规程上,却是从一般级别的零物权开始的。物权化法锁的套路千头万绪,归根结底是从确认物权开始的。确认物权的主体客体对象,确认上下左右的物权关系,确认财产抵押的可行性与必要性,确认事实行为与法律后果,以及其他各种正面、侧面的确认行为,是基础之中的基础条件、关键中的关键环节。抵押财产再怎么重要,零物权再怎么高级,只能是说明其重要、高级的程度,但不能漠视实际cao作规程和基础条件,不能放弃基础工作,不能跳过关键环节。

    特定的零物权关系,有一个显著不同的特征,就是其他不得抵押范围的零物权是独立型零物权,与其他体系的零物权没甚关系;然而,自然型、基础型的一般级别的零物权,与其他体系的零物权却建立了零物权的的纽带关系,是既独立又合作的零物权关系,或者干脆说是广泛性的全局性的同盟主义零物权关系。

    界定财产的来源与去向,财产的权属对象等基础工作,贯穿于各种零物权的机制之中,成为必备的工具,于财产抵押权设立之前、之中和之后,对于各种零物权均可进行规范化的检验,检验其抵押权是否合格或者零物权是否适当。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不得抵押具有代表性意义,而且与各种级别的零物权建立了永久性的同盟关系或者是协助关系,引导人们将目标管理措施显得更加有条不紊、更加符合逻辑、更有实际效率。特定的零物权关系,是广泛性的全局性的同盟主义零物权。

    说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抵押属于一般级别“零物权”,并不是说其完全没有特殊性可言。如果说,这种零物权与特殊性的财产对应,就是杂交品种的特殊性的零物权,但其本质上是属于一般性“零物权”,并没有因为其杂交而褪色。

    二、以及其他财产属于特定的零物权

    以及其他财产属于特定的零物权,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属于特定的或者一般级别零物权。因为不得抵押的零物权种类繁多,且有许多隐形的、变态的零物权,暂时无法一一罗列,故从简加上兜底性规定。如物权法第184条第6项所特别规定的那样。

    本条款第6项,关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的零物权规定,是兜底性规定。前五项零物权的内容是关于不得抵押财产的主要范围,不能圆满表述全部的零物权范围,必须需要进一步作出说明,以免发生误会。

    寻觅其他的零物权,应当采取由此及彼、由下而上、由表及里、由点到面的寻觅。大概的路线图是:首先是第一板块:物权法——担保法——担保法司法解释等;其次是第二板块:合同法——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最后是第三板块:土地类管理法——房屋类管理法——国有企业管理法——集体企业管理法——国家事业单位管理法——公共利益类管理法等。

    应当指出的是,本法第180条之7大“有物权”的抵押范围,也不是绝对的“有物权”。如果事物向相反的方向发展,就有可能变成“零物权”。仅仅从本法中就可以随便找出几个例子出来。如第177条的4种情形,第200条、第201条、第202条的规定,以及其他相关的规定等等,各种主客观原因均可导致事物向相反的方向发展,由“有物权”蜕化变质为“零物权”。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的零物权规定,当数不动产主要是土地使用权受限制的条件与对象是最多的。200部物权法也容纳不了那么多的限制范围,当力不从心时需要换位思考,多读一些法律能够多解决一些问题。

    圆满表述不得抵押财产的全部的零物权范围,包括这样两层含义:一是本条款规定的前五项零物权规定的范围,是最基本的零物权范围,不是全部的零物权范围;二是全部的零物权范围,应当包括常识性和非常识性的零物权范围在内,凡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也包括在零物权范围在内。以上两层含义,构成完整统一的有机整体,使得最高级、高级、次高级、一般等级的零物权与其他的零物权形成完整的零物权体系,以期收到圆满规定的客观效果。

    物权法对于“抵押财产范围”和“不得抵押财产范围”均有兜底式规定。本法第180条第7项关于“抵押财产范围”的表述,是“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是用排除法来规定“抵押财产范围”的;本法本条款第6项关于“不得抵押财产范围”的表述,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是用列举法来规定“不得抵押财产范围”的。可以感知,对于“抵押财产范围”是含有“从宽掌握”的意思,对于“不得抵押财产范围”是含有“从严掌握”的意思。

    零物权范围是完全法定的、不能移易的,钉是钉铆是铆,是任何人也不能打折扣的;有物权范围是法定的和意定的两者相结合的产物,常常发生意外的事情,如抵押人使出的抵押物令债权人不满意而搁浅,使法定的抵押范围于当事人协议过程中大打折扣。换言之,就是“不得抵押财产”的零物权范围于执法过程中没有意定的阻碍,法律效力相对较稳定一些;“抵押财产”的有物权范围于意定过程中发生阻碍,法律效力相对较浮动一些。

    用所有权不明的排除法、使用权的排除法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的排除法来一一排除,既不与本法第180条第7项关于“抵押财产范围”的兜底条款发生直接冲突,也不与本条款第6项的兜底条款发生直接冲突,又完全符合物权法之“物权法定、物权确认、物权公示、物权保护”的四大原则。

    本条款第6项的兜底条款,只要一涉及到不得抵押财产范围的零物权元素,肯定存在一定规格的零物权。至于到底存在哪些等级与种类的零物权,也很难一一对号入座,因为涉及面太广泛了。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8条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设定抵押:(1)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2)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事业的房地产;(3)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其他建筑物;(4)已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地产;(5)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产;(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产。这些限制抵押的范围,正是抵押担保的重点的零物权对象,有的内容是本物权法没有规定过的。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184条

    相关名词:

    〖法定不得抵押的范围〗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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