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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68-2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68-2

    法定不得抵押的范围

    一、基本概念

    法定不得抵押的范围,亦称法定的财产抵押的零物权范围,指法定的不得抵押的不动产、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利范围的禁止性规定,如物权法第184条规定的不得抵押的六大范围所示。与本法第180条“抵押财产范围”即法定的抵押的有物权范围的规定正好相反,一示正、一示负,两个条款是一般抵押权和最高额抵押权的中心内容,对于全部的抵押担保关系、法锁关系、信托关系、物权关系、对世关系等起着提纲挈领的指示作用。

    法定的不得抵押的财产范围,可实行零物权的“一票否决权”,进行强制性、断然性执法措施,以期收到立竿见影的效果。

    法定不得抵押的范围,主要由制度物权法规范与调整的零物权范围,担保物权法援引了制度物权法相关的法律制度。如土地所有权公共所有制与特殊保护制度,公共利益与事业单位财产特殊保护制度,农用土地与建设用地专地专用制度,司法保护与救济制度等等,所有这些,保持了普通法与特别法的有机联系,保障了各个物权法系的严整性、统一性与规范化。本法除了明确规定的5大范围的零物权以外,还附加了一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的零物权,很有可能要从制度物权法里面找到需要的法律规定。

    按照物权法定、物权公示、物权确认和物权保护的相对性原则,表示“抵押范围”框定了“有物权”的一面,“不得抵押范围”框定了“零物权”的一面,便形成完整的担保物权规范,形成鲜明的对照,有规矩可以成方圆。

    抵押范围,即抵押财产范围或财产抵押范围,指法定的可抵押的不动产和动产标的物范围,是抵押标的物标准合格、抵押可靠和抵押人可信的法定的客体要件,是抵押合同、抵押行为有效性的重要标志。

    不得抵押范围,是与抵押范围正好相反的事物的概念。即抵押财产范围或财产禁止抵押范围,指法定的不可抵押的不动产和动产标的物范围,是抵押标的物标准不合格、抵押不可靠和抵押人不可信的法定的客体要件,是抵押合同、抵押行为无效性的重要标志。

    二、有物权与零物权

    不得抵押范围与抵押范围的最大区别,就在于零物权与有物权两者之间根本性质的区别。

    1.有物权

    有物权,即当事人法定享有的一定的物权。譬如,(1)所有权人依法享有的对于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等财产支配权、管领权、优先权、物权请求权和排他权等权益,就是所有权人“有物权”的权能与权利、权力与利益;(2)用益物权人依法享有的对于他人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等财产定限权、二级支配权、二级管领权、物权请求权和排他权等权益,就是用益物权人“有物权”的权能与权利、权力与利益;(3)担保物权人依法享有的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法锁债权和反定限物权、担保利用权、信托财产权、特别处分权、优先受偿权及完全受偿权等权益,就是担保物权人“有物权”的的权能与权益;(4)担保人或者第三人的物权,是对于自己的担保财产的定限物权、担保利用权、信托财产权、物权请求权、清偿债务权等等财产定限权、二级支配权、二级管领权、物权请求权和排他性权利等权益,就是担保人或第三人“有物权”的权能与权利、权力与利益。

    担保物权人与担保人、债务人各自的权利以外,他们之间有着共同的权利,就是“共同的有物权”。本物权法第180条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的七大类“抵押财产范围”,既可成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抵押的“有物权”,也可成为债权人设定抵押权的有物权,遂成为抵押人与抵押权人之间的“共同的有物权”。

    “有物权”标志着当事人享有抵押财产或者抵押权的权利,预示着可以据此建立健全正常的抵押担保法锁关系、法律关系、信托关系、物权关系、对世关系,将抵押权作到功德圆满。可以根据同一律判断法,准确地确认“有物权”的存在价值,这是设立抵押权的首要的步骤。也可以根据矛盾律判断法,准确地确认“零物权”存在或者发生的可能性与必然性。

    本法第180条规定的7大类“抵押财产范围”,初始化条件是有物权,但也不是绝对的、一劳永逸的“有物权”,如本法第177条规定了除权的4大类型: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实现、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等,是可以由有物权转化或者变质为零物权的。

    2.零物权

    与“有物权”相反的是,抵押人与抵押权人之间的客观存在着“共同的零物权”。如本条款所示的“下列财产不得抵押”的六大类的“不得抵押财产范围”,既可成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抵押的零物权,也可成为债权人设定抵押权的“零物权”,遂成为抵押人与抵押权人之间的“共同的零物权”。

    零物权,是物权法中终点性或否定性、可剥夺性物权,也就是不可确定、不可保护、不可利用之类的物权或假物权。

    所谓假物权,就是物权人假设的物权,包括已经恶意获得的非法物权和将来企图获得的非法物权。

    所谓零物权,这里主要指人类完全、彻底禁止生产、实验、索取和存续的异端性、假设性物权。“零物权”广泛分布于各种物权法、财产法、侵权责任法等民商法体系,甚至于宪法、行政法、刑法等根本法、基本法、特别法等体系,形成适用范围特别广泛、法律效力特别强制、法律意思特别明确的最大类法律要件之一。

    在物权法中,未遂的零物权,事前可以预防,禁止当事人获取不当得利;非法既得的零物权,可以依法剥夺其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过期作废的物权,可以免除以前的物权;一些******、******、反世界、反自然的异端性、虚假性物权,也定为零物权。

    零物权,可以分为狭义的零物权和广义的零物权。

    狭义零物权,是完全属于“零权利”状态的物权。

    狭义零物权,分为一般零物权和特种零物权两种形式。

    一般零物权,就是禁止无关的自然人、法人获取与日常工作、生活较为密切的财产、财物,或者依法免除原权利人过期失效的不动产和动产物权权利。

    特种零物权,这里指的是人类完全、彻底禁止生产、实验、索取和应用的异端性、假设性的物权。

    广义的零物权,是指除了狭义零物权以外的、内容更广泛的零物权,包括不太明显、不太完整的零物权。其存在形态,是当一类或一组零物权中,有些是正物权,有些是负物权,两者共存在于一个有机整体之中。由负物权又引申出零物权。

    广义的零物权,又可称之为“泛零物权”、“有限零物权”、“常规性零物权”,具有广泛性和较为难辨识性的特点。

    有关的自然人、法人在日常工作、生活中得到合法物权以后,被物权法部分地加以限制、削减、征收、征用、处罚或者没收的那部分义务式、“归零”式和追责式、充公式的物权,应当属于广义的零物权。

    零物权的特征,是定向否决权、一票否决权,涉及到已知品种物权和未知品种物权等一切物权对象,是以排除法、禁止法和剥夺法来界定各种物权。

    3.不得抵押财产的零物权

    不得抵押财产的零物权,是指从法律要件上和事实要件上均予以否定与禁止之类的终点性或否定性、可剥夺性物权,也就是不可确定、不可保护、不可利用之类的物权或假物权。

    法定的不得抵押财产的零物权,是一种物权法定的技术规范化行为。其物权化方针和目标责任制管理的意义,在于针对以下抵押财产或抵押行为行使零物权的一次性一票否决权。

    一票否决权或者定向否决权的行使方式,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种是,有行政法、特别法规定的,按照行政法、特别法的规定执行。其处罚方式是行政处罚法,处罚样式相对多一些,处罚的力度比普通法、民商法要大许多,小至罚款、警告、吊销营业执照、开除公职,大至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都有。另一种是,行政法、特别法没有规定的,按照物权法、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其处罚方式是侵权责任法,处罚样式相对少一些,处罚的力度比行政法、特别法规定的力度小一些。

    法定的不得抵押财产的零物权,不仅仅是按照物权法、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然而,更大程度上是按照行政经济法、特别法的规定来执行的。这种情势,应当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一般而论,制度物权法的效力优于担保物权法和普通物权的效力,需要我们多多了解一些行政经济法、特别法等制度物权法的规定,以免走弯路、犯错误后悔莫及。

    法定的不得抵押财产的零物权,包括最高级、高级、次高级和一般的、其他的零物权,主要由被禁止抵押、转让的对象的性质来决定。

    (1)最高级的零物权:指禁止抵押土地所有权;

    (2)高级的零物权:包括:指禁止抵押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禁止抵押耕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禁止抵押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3)次高级的零物权:指禁止抵押宅基地使用权。

    (4)一般的零物权:指禁止抵押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

    (5)其他的零物权: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从破坏性零物权的禁止抵押范围的后果性质来看,可分为可能造成公害性后果、直接对物权主体造成伤害、直接与执法行为或法定条件对抗等三大类别的抵押财产或抵押行为零物权。

    以上第(1)至第(3)项,当对于担保物权法不够运用的时候,较大程度上需要按照制度物权法来判断零物权,其他各项在一定程度上需要按照制度物权法的规定与法理来判断零物权。

    零物权,标志着当事人不享有抵押财产或者抵押权的权利,不能据此建立健全正常的抵押担保法锁关系、法律关系、信托关系、物权关系、对世关系。可以根据同一律判断法,准确地确认零物权的存在,这是设立抵押权的首要的步骤。也可以根据矛盾律判断法,准确地确认有物权存在或者发生的可能性与必然性。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184条

    相关名词:

    〖抵押土地所有权属于最高级零物权〗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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