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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61-1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61-1

    用益物权的三大基本特征

    用益物权的基本特征,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点:

    一、是以不动产标的物为主体的定限物权

    定限物权,就是物权人利用他人之标的物进行事实占有,并被所有权人定向限制的权利。在众多的定限物权类型中,用益物权是最大且最活跃的一类,利用所有权人之物进行事实占有并能够在法定和意定的范围内开展谋利活动,其占有、使用和收益之权被所有权人限制,属于弱势物权。

    事实占有的目的,无外乎为了创造新的价值或者为了使用的便利。非所有权人利用所有权人之物实现事实占有,必须受所有权人给定的时间、空间和经济上、使用对象上的限制,就是所有权人定限占有的时间、空间、方式、对象和占有的经济付出,让用益物权人服从于所有权人的意思表示。

    为什么说“用益物权是以不动产标的物为主体的定限物权”?

    首先,是不动产标的物能够为用益物权创造最广阔的生存空间,而动产没有这么好的生存条件。

    不动产,是指依其自然属性不能移动,或者一经移动便使其物权属性改观或者遭受破坏的物。担保法第92条规定,“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附着物。”不动产的这种性质特征有许多稳定的基因,造就了容易设立用益物权,并且容易与所有权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保持稳固的物权关系。

    动产,是指依其自然属性能够移动,或者经过移动会使其物权属性改观或者容易遭受遗失、灭失的物。要么自然属性、物权属性不太稳定,要么不容易由所有权人进行占有的控制、容易遭受遗失、灭失或者人为的毁损。动产的这种性质有许多不稳定的基因,导致设立用益物权面临着许多实际应用上的一些难题,不容易与所有权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保持稳固的物权关系。

    尽管不动产的财产对象远远少于动产,然而不动产的特殊价值和使用价值格外的不同。以土地为例,只要地球不毁灭,只要土地不遭受自然灾害和人为的破坏,可以连续使用四十亿年至六十亿年。而且土地的使用价值、使用范围、升值潜力也是非动产所能企及的。不动产集合诸多优点于一身,使得所有权人、用益物权人均能长期占有、使用与收益,因此,“用益物权是以不动产标的物为主体的定限物权”实至名归。

    因为动产是可以随时随地移动的,并且是很容易毁损、灭失的,是经过移动会使其属性改观或者遭受破坏的物,所有权人不轻易在自己支配的物上设定用益物权。如果所有权人在自己所有的物上设定用益物权,往往承担动产物毁损、灭失和其他权利丧失、承担经济损失的风险。因此,这也反证了“用益物权是以不动产标的物为主体的定限物权”实至名归。

    其次,不动产与动产的交易方式不同,能够成就不动产用益物权,难以成就动产用益物权。

    众所周知,不动产的物权维护是以登记对抗主义的强制性手段来达到的。通过登记公示的办法,将土地等资源的权利以及地上建筑物、构建物、树木等地上附着物以及与土地使用权有关的权利,如地上权、地下权、地面权、空间权捆绑在一起。不动产所有权、使用权的主体和客体一应清楚明了。不动产所有权人和用益物权人以及以下等级的权利人,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相对明晰一些,稳定一些。所有这些优越的条件,能够成就不动产用益物权的实现。

    动产的物权维护,只有机动车辆、机动船舶和航空器是以登记对抗主义的强制性手段来达到的,其他的是经纯交付生效主义来完成的。

    动产用益物权的实现,一般可能是限于已经登记的动产。中国物权法定稿时,特意加上了“动产用益物权”,原因盖因于此。

    其三,确认动产用益物权确实有某些困难的地方,光从三项权能上定义,有时候会显得牵强附会。从这一点上讲,对于交付生效主义的各种动产,设立动产用益物权意义不大。

    动产用益物权的不稳定性、不安全性,不在于设置动产用益物权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是否合理,而在于动产所有权人将自己的动产标的物交付于动产用益物权人时的物权再确认。

    动产所有权的交易有两种,一种是交付生效主义,一种是登记对抗主义。对于已经登记生效的机动车辆、船舶、航空器之类的动产,容易辨别与确认动产用益物权,故对此设立动产用益物权的安全性、稳定性比较可靠。然而,对于交付生效主义的动产,在到底是所有权的转让还是用益物权的设立问题上,存在一些模糊地带,容易发生歧义。不仅仅如此,动产所有权、动产用益物权与动产的更下级物权如三至四级占有权、三至四级使用权的物权关系,也存在一些模糊地带,容易发生歧义。就是说,非登记对抗主义的动产,在财产与所有权交付、收益租赁、使用租赁、享用交给等物权关系上存在一些模糊地带,容易发生歧义。

    动产用益物权是个概括性权利,但往往容易将收益租赁权、使用租赁权、享用权混淆在一起。因动产容易移动、容易灭失、容易毁损并且容易忘记其所踪和不容易与所有权搭配等原因,大大影响到它的实用性,很多人对此退避三舍。

    其四,众多法学家纷纷质疑动产用益物权制度,有的甚至于根本否定它的存在意义。

    在质疑动产用益物权制度方面,倡导不动产用益物权统一制度方面,大多数法学家几乎形成了一致性意见。

    中国著名的法学家、中国社科院法学部委员、物权法一稿主持起草者梁慧星先生,在一篇专论文章中特别指出:

    请特别注意,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在用益物权中的定义中列入“动产”,属于明显错误。物权法草案前三次审议稿关于用益物权的定义均仅限于不动产,第四次审议稿增加动产,而物权法用益物权编具体规定的四种用益物权,均以土地为客体。如果有当事人根据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设立动产用益物权,法院应该怎么对待?这个动产用益物权是有效还是无效?按照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由法律规定,而本法用益物权编所规定的用益物权种类均属于土地用益物权,因此人民法院将根据物权法定原则,判决当事人设立的动产用益物权不具有物权的效力。(梁慧星:《物权法》基本条文讲解。载《物权法名家讲座》第43页~44页。)

    以上是梁委员、教授的个人意见,说起来不无道理。

    纵观大陆法系的物权法,对于动产是否列入用益物权制度,存在三派:一种是肯定它的存在。例如德国民法典就承认动产用益物权。另一种是否定它的存在。例如日本民法和中国台湾民法未规定动产用益物权。还有一种是否定它的存在,但不动产的范围过宽,将某些动产也包括在不动产里面了。例如法国民法典就是这样的。法国民法典关于不动产的范围非常宽泛,不仅将土地、建筑物、树木和未收割的庄稼、未收获的果实也算作不动产,而且将与耕作有关的牲畜、农具、佃农的种子、家养的鸽子、兔子、蜂群和禾草、肥料以及压轧机械、锅炉、蒸馏器、酿酒桶与大木桶、经营铸造场造纸场与其他工厂必需的用具等工农业生产资料也算作不动产了。

    梁教授和他的弟子陈华彬教授合著的《物权法》,讲到了“用益权”的概念,并指出此物权不同于用益物权。由此推定,该动产二级物权是用益权,即动产定限物权人对于他人的物享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或者占有、使用的权利。

    二、是承上启下的双重利用物权,所有权人与用益物权人双方受益的耦合物权,很大程度上受制于政策物权。

    用益物权作为二级物权,承受了所有权的占有、使用与收益的三大权能。于法律要件和实质要件均许可时,用益物权人还可以进一步下放其权利。

    用益物权的主要表现是双重利用物权,即所有权人与用益物权人同时利用同一标的物,同时受益,只是收益大小不一而已。受法律要件和实质要件所限制,多重利用与多重受益是较为少见的。

    用益物权的双重或多重利用制度,取决于不动产标的物的可利用程度、可双赢或多赢程度,同时取决于政策物权的宽严程度。当土地所有权人对于土地管理政策趋于紧张时,用益物权人和其他物权人对于土地的利用幅度趋于紧张。反之,则趋于宽松。

    土地等不动产资源的利用与反利用是客观存在的。土地等不动产资源相对稀缺,越来越稀缺,而且是不可替代或者不能再生的。政府干预与管制,实行计划供应与规划利用,是必不可少的一环。

    有人认为所有权是最受限制的一类物权,其实不然。事实证明,不动产用益物权是最受限制的一类物权。它不仅仅受所有权限制。如果说所有权受制度物权法限制是单重限制,那么,用益物权是受双重限制。

    用益物权是与所有权耦合的形式,他们的利用权是侧重点不同的。用益物权的对象是稀缺资源,不能如动产物那样随便买卖、利用。用益物权的设定,既要保障资源的有效利用,又要保障资源的合理利用、有序利用,要在前者和后者之间实现大体上的平衡。

    中国是一个人口众多、天然资源相对不足的国家。这种国情铁定了实现资源的有效利用和合理利用、有序利用,将是一项长期的国策,将长期左右中国用益物权制度的建设。

    三、是受双重限制的不完全独立的物权,而且是越来越紧张的一类物权。

    用益物权不仅受技术物权的限制,而且受政策物权的限制。其中,受技术物权的限制,主要是受所有权的限制,用益物权人不能脱离所有权人的控制而自行其是,不能擅自改变用益物权对象的用途。如果毁损、破坏其占有物,将会受到比动产物权对象更加严厉的惩罚。受政策物权的限制,主要是受国家大政方针和公共利益的限制,这种限制更加责无旁贷,受限制的范围和力度就更大。

    有的法学家认为“用益物权是独立物权”,这句话一半是对的,一半是不对的。正确说法,应当是“用益物权不是完全独立的物权”。形式上,用益物权是独立存在的物权,因为形式上独立存在,就可以与所有权、担保物权三分天下。但内容上,既然是定限物权,总会受到所有权的限制。

    “用益物权不是完全独立的物权”和“用益物权形式上独立,内容上很不独立”,而且不动产用益物权受到制度物权法的制约而越来越紧张,并不是公有制国家更不是中国特有的专利,私有制国家和工业化、城市化国家概莫能外。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117条

    相关名词:

    〖用益物权的概念〗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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