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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93-1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93-1

    共有物管理费用的负担

    一、基本概念

    共有物管理费用的负担,以及其他费用的负担,是维持共有关系的基本措施、履行基本义务的前提条件之一。尤其是合伙关系关系中的共有物管理费用的负担对于共有人共有部分的维护是必须的,所有义务是共同性的。此项专项规定,由按份共有关系法或共同共有关系法规范与调整,当事人必须遵守公平合理原则,不得滥用职权损害其他共有人的合法权益。

    物权法第98条关于“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的规定应当是个大原则,共有人的约定没有特殊原因,应当遵从这一法则。否则发生显失公平的约定,不利于共有权和共管权、共决权的正确行使和义务的正常履行。

    共有物管理费用的负担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狭义的共有物管理费用的负担,指的是专门的共同共有物或者按份共有物的负担,不涉及生产、经营和劳动分配与福利、税务等方面的负担。物权法第98条规定的“共有物管理费用的负担”,指的是狭义的共有物管理费用的负担,更大程度上是针对业主共有关系“共有物管理费用的负担”。夫妻、家庭、业主和物业小区相邻共有关系比较适合这方面的规定。

    广义的共有物管理费用的负担,指的是包含狭义的共有物管理费用的负担之更大范围、更大额度或者更加频繁的管理费用的负担,除了共有物管理费用的负担,还有生产经营关系、劳动关系、税务关系或者公共关系等管理费用的负担。合伙、合伙企业、股份制企业等共有关系比较适合这方面的规定。

    狭义和广义的管理费用的负担主要区别在于:(1)物权化义务不同。狭义的管理费用多属于消费领域,一般是没有经济收益的回报,因此在物权法特意点明要每个共有人自觉自愿地履行义务。广义的管理费用多属于生产经营领域,一般是有经济收益的回报,因为有企业章程规约,因此在物权法中不置可否。(2)管理费用的负担情形不同。狭义的管理费用的负担,无论是日常性负担与重大修缮的负担,应当是多数人承受得起的负担,但他们对于不必要的负担和敲竹杠的负担持反对态度。广义的管理费用的负担涉及到项目非常之多,共有物管理费用负担的漏洞算是小的,而劳动关系、承包关系、分配关系的漏洞是个无底洞。在合伙、股份企业中,有按劳分配的,有按出资、按股份、按级别、按贡献分配的,都是企业经理人说了算,整个企业的资产可以一下子吃光分光。物权法对此无能为力,只能由专门法来规范与调整。(3)义务与权益回报情况不同。狭义的管理费用的负担一般没有什么权利与收益回报,只尽义务。广义的管理费用的负担,有的有收益回报,有的没有收益回报。(4)义务人的积极性不同。狭义的管理费用的负担,于一般管理费用的负担则没有多大争议,对于共有物重大修缮管理费用的负担积极性不大。广义的管理费用的负担,于有回报者和手头阔绰者积极性较大,否则积极性较小。

    基于共有物之权利义务人意思自治主义考量,涉及到共有物管理费用的负担的义务,首先要确认的有效办法就是“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这种规定已经贯穿于整部物权法的民事合同法,本条款本事项也不例外。如果发生意外,则会退其次选择第二方案:“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究其实,第二方案还是个很不错很适用的标准型方案,所谓“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是天经地义的,所谓“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也是天经地义的,明白人都知道这个道理。问题在于,第二方案与第一方案好像有个交集,尽管是“法定”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和“法定”的“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尽管它们都是天经地义的,因为负担管理费用涉及到各共有人的自身利益,最好是事先大家一同讨论决定如何具体的负担,也就是来个“事先约定”——这样一来,就又回复到第一方案中去了。

    最好的方案或者最好的办法,应当是在优选第二方案的基础上再加上第一方案的元素与办法。其理由有以下几点:

    第一,法定的方案优于意定的方案。毫无疑问,第二方案是事关原则、事关公平、事关法理、事关适用性的法律确定,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与约束效力。法律关系以及法锁关系、物权关系、信托关系、劳动关系、对世关系和社会关系等方面,一贯制的基本原则是“法定的效力优于意定的效力”,本法本条款也不例外。

    第二,关键在于趋利避害和优势互补。第一方案和第二方案各有千秋,都需要进行适当修补。第一方案所崇尚的是民事主体意思自治主义,好像是“周瑜打黄盖,一个愿打,一个愿挨”,在多数情势下是很管用的。不过,共有人事先约定、意思自治主义却不能保证不发生“显失公平”或者“程序公平而实质不公平”的现象,而且一旦这种现象发生后就难以纠正。现实中,经常会遇到类似于非法集资、非法摊派、非法挥霍浪费共有财产是相当普遍的。如果是集体共有制与私人共有制混合,集体共有制资产流失得非常严重的,而且会滋生腐败现象的土壤,一发而难以收拾,即使是追究集体共有制负责人的失职渎职责任、或者发挥集体共有制返还原物请求权,在是与非、有罪与无罪方面,都有一些说清道不明的问题,让法院来断案也会有左右为难的时候。

    第二方案崇尚的是民事主体法律生效主义,固然是好,但刚性有余、弹性不足。法定的管理费用义务,只不过是一种原则立场。然而,有些时候按份共有份额、共同共有份额会随着事情的变化而变化的,如有的共有人退伙退股就会产生变化,就要变更和重新约定管理费用的负担。即使是没有退伙退股的,如果事先没有众共有权人的约定,那么具体的管理费用的比例与金额就会是一笔糊涂账,上层管理人可以随意支配甚至于乱发工资、资金和补贴费,漏洞百出。殊不知,所谓的管理费用,就包括管理人员的工资、资金和补贴费、办公费等在内,不光是指管理、修理共有物的管理费。

    第三,按份共有份额和共同共有份额可能会存在一定程度的交集,也要在约定的负担与法定的负担中寻找平衡点。实际上,共同共有份额就是按人头平均的按份共有份额;按份共有份额中一些重要的共有物是不能随意分割析产的,实质上这一部分是由按份共有份额进化到了按份共有份额。由此可见,完全的法定的负担和完全的约定的负担都只能指明总体上的物权化方向,而具体的物权化方向需要调整与规范。

    综上所述,要恰如其分地理解本条款的内在的含义,正确处理共有物管理费用的负担,就要在约定的负担与法定的负担进行物权化公平化平衡,使得按份共有份额和共同共有份额的负担都恰到好处。

    二、管理费用

    管理费用是经常性账目的费用,包括日常性、后期性费用在内,对于共有的不动产、动产的正常运转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管理费用从筹集资金、资金管理到资金使用,其专项资金基本原则是专款专用,并可由专人管理,基本形式是共同管理。非专项资金列为流动资金,可以机动灵活地使用,基本形式也是共同管理。

    MBA智库网对于“管理费用”的解释是:“管理费用是指企业的行政管理部门和组织经营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管理人员的工资和福利费、公司一级折旧费、修理费、技术转让费、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摊销费及其他管理费用(办公费、差旅费、劳保费、土地使用费等)”对照这一定义,关于合伙企业共有关系中的“共有物管理费用的负担”,是完全适合上述项目的。

    关于家庭共有关系或者夫妻共有关系不存在合伙企业共有关系的,主要集中于“不动产或者动产修理费”这一项目,并适当考虑到其他项目。权威解读文本中的解释,就是从家庭共有关系或者夫妻共有关系不存在合伙企业共有关系的方面来作出简要的说明的(参见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解读》第215~216页)。笔者认为,这是不全面的解释,需要根据需要和可能作一些补充性的解释。

    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第一,共有物的保存、保管、保养、维护、维修、修理等管理费用。即为了保证共有物免于灭失、毁损、机械磨损,使之处于良好安全状态或使用状态,保有共有物的价值与使用价值,从而支付的经常项目或者未来项目的费用。譬如,对于共有的汽车在一年之内支付的保险费、养路费、车船使用税、保养费、存放费、修理费等。

    第二,对共有物作简易修缮或者重大修缮所支出的费用。即为了保证共有物免于毁损、毁容、机械磨损,或者满足其美观、实用的需要,使之处于良好安全状态或使用状态,保有共有物的价值与使用价值,从而支付的经常项目或者未来项目的费用。如对建筑物及其设施的装饰、装修、翻新、改建等所支出的费用。

    第三,合伙共有企业中按照优先负担和使用功能先后排列:(1)一级折旧费、修理费;(2)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摊销费;(3)管理人员的工资和福利费;(4)其他管理费用,如办公费、招待费、差旅费、劳保费、土地使用费等。笔者认为,依据物权法理“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考量,收入高的或者分红多的管理人员,无论是否共同共有或者按份共有,多承担一些管理费用是应当的,因为多一份权利就得多负担一份义务;否则,应当少承担一些管理费用是应当的,因为少一份权利就得少负担一份义务。

    共有物管理费用的负担,作为一种经常化的义务,当然是经常化的共同义务。有什么样的共有关系,就有什么样的共同义务。这是顺理成章的义务。不同共有体制、不同共有关系的主客体和共有关系构成形态不同,权利权重与义务权重的架构是略有不同的。面对形形色色的共有体制,法律的切入点,还是从共有物的共有权、共管权、民主权、自治权和意思自治自治主义入手,给予折中的然而是最好的规定:“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98条

    相关名词:〖共有物处分权〗〖主要共有物处分权的基本特征〗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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