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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66-1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66-1

    物权共有制

    一、基本概念

    物权共有制,指基于不动产或动产共有权人按份共有、共同共有性质的度量,将其共有关系系统化、正规化、制度化,用以圆满地保护共有物权的整个生态系统,而不仅仅解决某一类共有关系的圆满状态。因此,物权共有制的法律效力将大大提高。其最显著特点,是整个经济社会和家庭社会财产权之最普遍化、网络化、层次化、具体化、模式化和制度化,是每个国家任何时候不可或缺的物权生态建设制度。

    物权共有制,总体上分为三大板块:第一板块,是由所有制制度决定的物权共有制,在土地资源的配给上形成了制度化和定向化的特别优先权法律格局。这是最主要的一种物权共有制。如集体所有制之集体共有的不动产、动产和其他的权利,包括集体共有的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和信托物权等。第二板块,是由所有权制度规范与调整的物权共有制,主要是在流通领域竞争机制下形成的单一或者混合共有制。微观物权法指合伙制、业主共有制等类型的物权共有制,宏观物权法除此之外还包含国家、集体、私人或者其他人组成的集合所有制或者混合所有制。现行物权法主要是从微观物权法之合伙制、业主共有制等类型的物权共有制中来规定的。第三板块,是由他项物权制度决定的物权共有制。用益物权等普通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担保物权均可成立共有制。

    物权共有制的型号是多种多样的:(1)超极大型。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组成的物权共有制。(2)极大型。中央企业与中央企业组成的物权共有制。(3)超大型。中央超大型企业与超大型地方企业组成的物权共有制。(4)特大型。特大型企业组成的物权共有制。(5)大型。大型企业组成的物权共有制。(6)中小型。中小型企业或业主组成的物权共有制。(7)微型。二人合伙、家庭财产微型物权共有制。(8)超微型。夫妻财产超微型物权共有制。

    共有,亦称合共有,按照通说,共有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之多个权利主体对同一标的物享有所有权。其特征是:(1)共有的主体是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多个主体对同一合有物权只享有一个完整的所有权。相应地,共有权人对外共同作为一个权利主体发生各种民事关系,共同对付其他所有权人或者其他物权的权利人。(2)共有的客体为同一标的物。每个共有人的权利及于整个共有物,但同样适用于一物一权主义原则。(3)共有的形式是按份所有和共同共有。共有关系,按照所有权均等份额或者不分所有权份额共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并不受其他界别共有人的侵犯。(4)共有是所有权人联合体。所有权人不能单个单独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全套权利。共有既可以是同类所有权人的联合,也可以是不同种类所有权人的联合。

    共有制,是传统物权法生态系统中最基本的物权元素之一,所对抗的是纯粹个人单独所有制,财产权关系比纯粹个人单独所有制较为复杂,但是适用范围极其广泛。传统物权法中往往将物权共有制视为所有权共有制,实际上,除此之外还有使用权共有制、利用权共有制、作用权共有制和担保物权共有制等多个变种。

    物权共有制的主体,亦即物权的利益均沾共同体,泛指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法人、自然人的单位与个人在内。只要人与人之间产生物权的共有关系,即产生物权的利益均沾共同体。共有,是指多个权利主体对同一物共同享有的物权。

    物权共有制的客体,是物权共有者所对应的同一标的物:共有财产或者共有物。包括不动产的同一标的物和动产的同一标的物。其中,不动产的同一标的物成为容易降解的标的物。建筑物、构建物的物权共有存续状态,表现为所有权共有制容易被使用权共有制、利用权共有制、作用权共有制等共有制所替代;在土地所有权公有制的大前提下,所有权共有制更容易被使用权共有制、利用权共有制、作用权共有制等共有制所替代,并且“另类共有制”变得相当普遍。

    各共有人之间因财产共有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称为共有关系。其基本要件是,主体条件适格、客体条件适格、权利与义务适格,并经得起物权效力的检验。共有制的形态是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均力求将共有关系调整为圆满状态。所调整的共有关系,主要所调整的是人的权利关系,其次才是调整物的分配关系。如果将注意力全部集中到物的分配关系上,有的共有权人的共有份额可随意扩大以致包揽,有的共有权人的共有份额可随意缩小以致消灭,物权生态系统就容易遭到人为的破坏。

    二、等级形态

    主要可概括为以下3种等级形态。

    1.高级物权共有制,即制度物权共有制。亦称法定型、对象固定型物权共有制。指城乡集体所有制。政治上常常将他们视之为“公有制”,而物权法理上应当是“共有制”,也是介于公有制(全民所有制)和私有制之间的“物权共有制”。特别是在市场经济改制过程中,城乡集体所有制之生产资料、劳动力、劳动工具“三要素”已经不全面了,很多被股份制和私人合伙制所替代。

    之所以说其是高级物权共有制,其一指其是由法定的固定的优先的经济体制和产权体制,土地类资源的优先取得和产业资源的优先配置与优先发展,是其他共有制物权主体所不能企及的;其二指其是对于中级物权共有制和低级物权共有制可产生较大的影响力和排他效力,且其影响力和排他效力主要取决于法权地位,法定的比意定的更容易受到法律的保护。

    2.中级物权共有制,即合伙企业物权共有制。亦称法人型、对象明确型物权共有制。指由两个以上私人组成的生产经营企业,包含有财产权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的物权关系,是一种相对固定的物权共同体,物权地位仅次于高级物权共有制而优于低级物权共有制。其优先权和排他权、对世权地位主要取决于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注册登记后的法人地位,比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注册登记的共有人有着更多的发展权与产业生存权。因其不具备集体共有制诸多的资源优先权、产业优先权以及其他各种法定的优势的权利,只能是屈居第二位。

    《合伙企业法》对于中级物权共有制的设立生效、参与办法、事务执行、合伙关系、入伙退伙、解散清算和法律责任等有系统的规定,是关于财产权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的物权关系的标志性法律。除了一般性分割共有财产以外,对于特殊情势下的分割共有财产也有相关的规定。第20条规定:“合伙企业进行清算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合伙人在合伙企业进行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一方面要规范与调整内部的共有关系,另一方面要规范与调整外部的物权关系或者法锁关系,特别是在合伙企业进行清算前需要优先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3.低级物权共有制,即一般私人物权共有制或者说业主共有制。亦称自然人型、零散型、多样型、对象随机型物权共有制。指由两个以上私人组成的物权共同体,为了整合财产权或者标的物资源而进行的财产保值增值活动,共同享有所有权,对财产享有共有权。这种共有权人不一定要进行工商管理注册登记,也不享有集体共有制那种自然资源和产业资源优先权,故自然成为低级的物权共有制。

    低级物权共有制,是私有制中最为活跃的、组合形式最自由的财产所有权规制,分为私人不动产共有型、临时或随机凑合型、被动加入型等几种形式,以私人不动产共有型最为稳定并所涉及到的物权关系最为复杂。尽管不属于法人共有制,而就其人数总量上远远超过中级物权共有制的人数总量。在法律适用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相邻关系的权利与义务也适用于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的规定,可以相互补充、相互促进。

    3种等级形态的物权共有制,主要是从其物权优先权、排他权、对世权、溯及权、追击权和一揽子物权保护请求权上来排列划分的。比如,高级物权共有制是由所有制制度来决定的,其物权价值与物权地位比所有权制度规范与调整的中级物权共有制、低级物权共有制有一定的优越性;中级物权共有制虽然与低级物权共有制都是由所有权制度规范与调整的,但私人合伙制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和混合所有制企业,均由工商行政管理制度和所有权制度保驾护航,其物权价值与物权地位比业主共有制更高级。简单地说,任何一种物权共有制,其法定的所有权成分越高、意定的所有权成分越低,越能显示出其物权的优越性与物权价值观,物权等级就越高。否则,物权等级就越低。

    除了以上3种物权共有制以外,也会有其他的物权共有制。如混合所有制的物权共有制,即指两种不同性质的所有制混合在一起,形成新的杂交的物权共有制。但就其各个所有制中所占比例不同,而且比例数目可以随机性地浮动,难以将这种物权共有制统一归属于高级、中级或者低级物权共有制上来,故暂时不作重点考量的对象对待。如杂交的股份所有制尤其是上市公司的物权共有制主要由经济法规范与调整,他们的财产分割方法有些与《合伙企业法》的规定相同,也有一些不相同的,如上市公司的股民可以随意买进与卖出手中的股票,就与一般性的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的财产分割方法就属于不同的法律规范。

    物权共有制是比单一所有制更加容易融合的财产权所有制,每种物权共有制可以升格也可以降格。所谓的高级物权共有制、中级物权共有制和低级物权共有制,只不过是其基本的共有制形态而已。

    本条款仅仅规定所有权共有制一种形式,没有规定其他各种共有制形式,本条款应当视为省略式条款,执行时应当触类旁通,举一反三。

    原则上,物权法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物权法没有规定的,按照其他法律执行;法无明文规定的,按照习惯法、道德法、自然法执行;物权法和其他法律既没有规定、也难以按照习惯法和道德法、自然法执行的,应当按照物权法理和逻辑法执行。微观物权法仅针对业主共有制和合伙共有制,而宏观物权法和道德法、自然法、习惯法、逻辑法中各种共有制都会发生。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93条

    相关名词:〖狭义的物权共有制〗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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