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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64-1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64-1

    排水施工相邻关系的基本义务

    一、基本义务

    1.定义

    排水施工相邻关系的基本义务,指生活排水人、工商业排水人、农业排水人和其他排水人的基本义务,包括排水施工义务、施工排水义务和日常洁净排水义务。

    此项重点规定,与“用水相邻关系的基本义务”比较接近。主要受物权法、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土地法、建筑法、水环境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规范与调整。盖由不动产相邻关系法、公共利益平衡法、不动产规划与建筑法、安全法和技术物权法、环境保护法、侵权责任法分别规范与控制,是相邻不动产之财产权保护和人身权保护二合一的施工作业安全义务。

    其含义有两层意义:第一层,基于相邻关系的四项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和权利人享有的地面地役权、地下地役权或者地上地役权或者建筑物建筑物空间利用权考量,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建筑施工等确有需要利用他人的不动产的,相邻不动产权利人有为此提供便利的义务;第二层,基于相邻关系的四项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和地役权、土地利用权限制原则考量,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维护以及建筑施工、房屋修缮等作业,享受了他人的不动产利用权、地役权,应当履行安全作业、经济作业和消除危险、排除妨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或者经济补偿的义务。本条款,重点在于规范第二层意义上的义务,因为绝大多数物权纠纷就发生在第二层面上。

    依照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对于污染型企业不得享有用水权、排水权和相关的管道铺设权,供水企业有权停止供水,施工企业有权不参与供水管道铺设施工作业。政府主管部门对于合理用水、排水负有监管的责任,不得只顾发展地方经济而不管环境保护。当地人民法院对于地方政府带头违反规定的可以作出相关的法律制裁,并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一般而论,不动产相邻关系人违法排水及其违法施工的法律责任远大于违法用水及其违法施工的法律责任。违法排水会导致水质和土壤的破坏,给予不动产相邻关系人的财产权和人身权造成危害,甚至于影响到他们的健康状况和生命危险。因此,排水安全责任是不动产相邻关系中最重要的责任之一,而安装排水管道施工的安全责任只是其中之一;这两种责任是统一的、难以分割的法律责任,但需要区分两者之间的加物权与减物权、有物权与无物权、长物权与消物权、零物权与反物权,尽量将坏事做成好事。

    问题在于,对于违法排水人的违法行为,可以分为限制级、禁止级和改错级、回复排水权级等形式,从而科学地界定安装排水管道施工的可行性和安全标准。这种安全标准,系指排水安全标准和安装排水管道施工的安全标准,而排水安全是个前提条件。有害无益的安装排水管道施工,即使是没有出任何安全事故,同样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当排水和排污水合乎法律规定和技术规范时,当需要改道或者改进安装排水管道施工时,才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稳妥地进行施工。

    侵权责任法之物件损害责任、高度危险责任和质量责任,均适合安装排水管道施工的安全义务,可以与物权法处理相邻关系基本义务的规定联袂优势互补。

    2.排水

    排水,指不动产权利人之间为了生产、生活需要而发生相邻的排水活动。生产领域的排水是趋利避害的功利性行为,消费领域的排水是用水耗能的非功利性行为。排水是利用水资源的一个后续环节,排水权人也要按照水资源供需平衡、保护生态、厉行节约、合理排放的原则来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排水,从总的类型上划分,分为城市排水、农村排水和生产排水、生活排水几种类型。城市排水,以排除生产污水和生活污水最为典型,排涝、排渍较为少见。农村排水,面临最大的难题,是雨季庄稼地里或者鱼塘里排涝、排渍,或者是洪水时节泄洪排水。

    排水,还可以分应急排水和日常排水之分。其中,应急排水的等级,一般而论,一级是泄洪排水,二级是排涝排水,三级是排渍排水。通常,应急排水对于他人的房屋、地上附着物和其他财产损失很大。特别是大规模的泄洪应急排水,为了保护多数人的利益,而人为地牺牲少数人的利益,人为地在某处江、河、湖、水库上决堤泄洪,但是,有可能导致成千上万人遭受损失。在这种情况下,理应实行损失责任分担的原则,主要由国家政府、社会各界来承担,其次是由保险公司的灾害保险项目来承担。

    城市中的污水排放,危害性最大的是工业废水、污水的排放,因为具有公害性质,不具备公益性质,污染的责任与义务,均由排放污水的单位担当。城市居民生活污水排放量也很大,因为具有公害性质,不具备公益性质,污染的责任与义务,均由排放污水的单位或者个人担当。

    在相关文章中,介绍过民法意义上的排水权与义务、专门法意义上的排水权与义务,里面列举了一些法律依据,应当联系起来阅读。

    应当提出,文明用水、文明排水和节约用水、洁净排水已经成为世界性的共同纲领,应当引起全体人民高度重视。

    2010年3月22日,是第18个世界水日,主题是“保持清洁水源创造健康世界”。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发表了致辞,他对于世界性的缺水、浪费水、污染水表示忧心忡忡,同时寄托于未来全球的污水净化事业。他说:“人类每天都向世界各水系中倾倒千百万吨未经处理的污水以及工业和农业废物。”,“因饮用不卫生的水而死亡的人数超过了包括战争在内等一切形式暴力的死亡人数。”,“我们期待今年举行千年发展目标首脑会议,让我们保护水资源并对之进行可持续的管理,以增进穷人和弱势群体的利益,保护地球上的所有生命。”(据联合国电台3月22日《秘书长世界水日致辞》)新华社及各地新闻媒体报道了联合国发展计划署一份报告,列举的一系列数据触目惊心,第三世界国家和穷人们受害最大。提到城市污水综合处理时,很有信心:每投入1美元,可以收到3美元的收益。

    3.异同点

    排水相邻关系的基本义务与用水相邻关系的基本义务是大同小异的。

    大同小异之处:(1)排水和用水均会利用相邻关系的不动产,拥有合理的排水权、用水权、地役权和管线安设权是个前提条件。但排水权及其管线安设权受公法、专门法的环境保护法规范与调整的多一些;(2)在生活水资源利用上和环境保护法适用上一视同仁,政府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同样地负有相邻施工作业或者维护、修缮以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安全义务,只能是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能以“公共利益优先”为由搞特殊化。在权利与义务、诉权与辩护权和诉讼期间方面,各种当事人或者关系人、连带关系人等,均适用于同一法律尺度。涉及到公共利益的排水权和用水权处于优先照顾的地位。但用水权集中于合理用水、节约用水、集约用水方面,排水除了以上三点要求以外,洁净排水、污染防治、排污赔偿是个更加重要的重点。(3)两者之间相邻关系的基本义务,都有“两层含义”。而用水管线的安设则更加网络化甚至于大型化、多功能化;排水因为废水和污水的原因,综合利用条件受到限制,不能用污水来灌溉、发电、航运、养殖和种植等作业,一般不能再饮用。(4)违反法律规定,都可能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行政处罚甚至于刑事责任。但排水不当或者安设排水设施不当,造成环境污染的严重后果,往往涉及到行政处罚甚至于刑事责任,其次是承担民事赔偿的责任。对于排水权或者安设排水设施权的限制,远远多于、强烈于对于用水权或者安设用水设施权的限制,因为排水多数是有害无益的,用水多数是有益无害的。在兴利除害、兴利除弊方面,实际上对于排水权或者安设排水设施权的基本义务更胜一筹。

    二、法律规范

    进一步说,全体公民履行节约用水、文明排水的义务,不仅仅是为自己的国家履行义务,同时也是为联合国、为人类履行义务。

    《水法》第52条对于防治水污染作出了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采取有效措施,推广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降低城市供水管网漏失,提高生活用水效率;加强城市污水集中处理,鼓励使用再生水,提高污水再生能力。”

    《水法》第52条对于用水、排水建筑物、构建物的规范化建设详细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建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建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建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建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按照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类似这样的规定还有很多,不一而足。

    关于用水及排水的限制条件很多,用水关系人的责任与义务是多方面的。《水法》第76条规定:“引水、截(蓄)水、排水,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规范化的侵权责任,有物件损害责任、高度危险责任和质量责任等各个方面。诉权内容也不止于“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返还原物等等八大方面的内容都包括在内,物权法本条款仅仅是概要的规定。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92条

    相关名词:〖用水排水的相邻关系〗〖用水施工相邻关系的基本义务〗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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