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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88-1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88-1

    私人合法的继承增益所有权

    一、基本概念

    私人合法的继承增益所有权,亦称私人合法的继承(传承)可增益所有权,理论上应当是“私人合法的继受增益所有权”,应当是包括继承权和受遗赠权两个部分,还应当包括传承人去世前和去世后两种形式的继承权以及继承增益所有权。问题在于,继承权往往有出现复杂性的概率,受遗赠权不仅仅是产权复杂性的问题,可能会涉及到伦理道德与法律难度的问题。本物权法本条款没有点明受遗赠权一项,可能是另有原因。

    所谓“合法”,这里主要是指私人所传承、所继承的财产来源合法和继承合法,前者涉及到专门法、特别法的规定,后者涉及到继承法、婚姻法等法律规定。应当注意的是,继承法主要是规定财产所有权人去世以后所发生的财产、投资、收益或者储蓄和财产权利(公司债权、股权、期权和担保物权)等方面的继承权,但现实情势是有很多是财产所有权人未去世之前所发生的财产、投资、收益或者储蓄等方面的继承权。私人合法的继承增益所有权,应当是全面的、而不是单一方面的合法的继承增益所有权。

    “合法”,是法律对于私有财产包括所继承的货币、实物、权利实质性考验和根本性要求,是检验私人财产有物权与无物权、正物权与负物权、加物权与减物权、大物权与小物权、自物权与他物权、共物权与份物权、零物权与反物权以及自益物权与他益物权的一个重要的法律指标。“合法”,是指私人财产来源合法、使用合法、利用合法、储蓄合法、投资合法和收益合法。私有财产受到法律保护的前提是这些财产是合法、合理的,非法取得的财产不受法律的保护。譬如,通过非法手段侵占、贪污、盗窃、挪用、私分国有、集体资产而取得的财产,通过储蓄、投资等手法洗黑钱或分脏销脏,法律不但不予以保护,而且还要依法没收、追缴并追究其法律责任。私人财产合法,标志着有物权、正当物权、合理物权、积极物权、可行使和可利用物权,是受法律保护的光明正大的可增益物权。否则,就是不合法或者非法的物权,必须运用零物权之“一票否决权”的办法予以取缔。

    私有财产的来源最广泛,来源关系最为复杂化多样化,尤其是货币来源除了最为复杂化多样化以外,还有来源最简便、最扎实、最具私密性与私通性等基本特征,以及货币最容易占有、转移、储蓄、利用、使用、变现、投资、增益、赠与、转让等特征,在各类私有财产中表现为最活泼、最优秀和最具有代表性。众所周知,私有财产的来源,可以从国有、集体、集合、私人和其他人等所有制中取得,也可以继承、传承、受赠予、意外取得等方式取得,劳动所得、投资所得、分配所得、福利所得、救济所得、瞻养费所得、扶养费所得、经济补偿所得、析产所得、分家所得、离异所得、分家所得、继承所得、传承所得、受赠予所得、意外所得等是最常见的财产来源,任何一个渠道出现了漏洞或者差错,任何一个环节发生了问题,就会导致财产来源不合法。财产来源不合法,主要的类型有贪污所得、受贿所得、盗窃所得、偷窃所得、侵权所得、侵占所得、多占所得、截留所得、哄抢所得、私分所得、非份所得、走私所得、偷税所得、投机所得、贩毒所得、诈骗所得、剥削所得、色情所得和非法投资所得、非法经营所得、非法收益所得、非法储蓄所得、非法受赠所得、非法继承所得、非法传承所得、非法意外所得等等,其主要表现形式是损公肥私、损人利己、道德败坏、腐化堕落、目无法纪、我行我素,个人主义、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利己主义占上风。古今中外任何一部法律,只专门保护合法的财产及其权利,不保护非法的财产及其权利。

    私有财产一切来源不正的,如贪污受贿的、挪用公款的、小金库的、公款私存的、洗黑钱的、非法集资的、恶意侵占的、弄虚作假的私人储蓄等,全部属于零物权,不属于私人继承增益所有权之列。可以运用零物权“一票否决权”进行清零处理,剥夺其非法的私人投资增益所有权。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私人合法的继承增益所有权,指的是继承权与继承财产增益所有权两个组成部分。所谓的增益,是个笼统的概念,传承人生前财产是有增益的,继承权人可以连同所继承的财产一并取得;如果说,传承人生前财产是有亏损的,继承权人可以连同所继承的财产一并取得并需要代替传承人清偿债务。本词义是撇开了“继承亏损所有权”而单指“继承增益所有权”是为了与私人合法的金融投资增益所有权和私人合法的企业投资增益所有权协调一致。

    私人合法的继承增益所有权,是由意定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两种形式组成的。具体分割财产时,到底是哪种继承方法更为有效、更为适当,中国的继承法没有明确规定。法学人士赞成前一种和赞成后一种的都有。理论上,是法定继承优于意定遗嘱继承,但法定继承遇到难解难分的问题时,有可能回复到意定遗嘱继承上来。这是因为:一则,处分私有财产与处分公共财产的方式方法是不同的,处分公共财产弹性的余地不大,处分私有财产的弹性相对较大,两者之间的物权保护与限制方向是不同的。二则,继承增益所有权除了财产权,还有亲情权、扶贫权、份内财产的自由处分权以及对应的扶养或瞻养义务、扶贫义务、遵守家庭与社会道德等方面的义务。三则,家庭财产共有制是私有制中的家庭共有制,不能与公共所有制中的共有制相提并论,一则不能过多的作硬性规定,二则不能太随意处分财产,三则不能随意地诉诸法律到法院(撕破脸皮丢面子),比较妥当的办法是请家族或者亲戚中的有名望的长者、居民基层组织有名望的负责人予以协调,不到万不得已的情势下才上诉到人民法院判决。

    二、一般分析

    所谓私人合法的继承增益所有权,应当是包括私人合法的储蓄、合法的金融投资、合法的企业投资等方面的增益所有权。具体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如合法的储蓄有本金和利息,合法的金融投资、企业投资也有本产和收益,可以是单项式的、也可以是多项式的增益所有权,这些都是正增益所有权。(2)如果所继承的私有财产是负债的,称之为负债型增益所有权,这些都是法锁所有权。(3)如果所继承的私有财产是资不抵债的,称之为负增益所有权,这些都是法锁的负增益所有权。(4)如继承的是一般财产,既不增益、也不减益,这些都是平益所有权。故私人合法的继承增益所有权是个笼统的说法,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而“继承增益所有权”代表了主流所有权。继承法的条文规定和法理解释中,并没有阐明是否存在“继承增益所有权”,那是一种人云亦云的肤浅说法。

    物权法理学是更加缜密的民法学,能够发掘出私人合法的继承所产生的深层次的法律关系。

    私人合法的继承增益所有权涉及到方方面面的财产,根据继承法第2条的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1)公民的收入;(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根据继承法和物权法的规定,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包括金钱、投资收益都可以作为遗产。因此,私人合法的继承增益所有权可以作为“私人合法的金融投资增益所有权之期权”和“私人合法的企业投资增益所有权之期权”对象考量,同样地受相关法律的保护与限制。

    私人合法的继承增益所有权,主要受中国的继承法、婚姻法规范与调整的。而中国继承法是1985年4月10日出台的,其间婚姻法有过修改,直接涉及到离婚的夫妻财产的新式分割法,间接地涉及到继承财产的分割(如离婚子女的财产继承)。这么一部重要的民事的私人财产法,可惜只有区区37条(其中最后一条是施行日期)。

    《法国民法典》继承编是于1840年公布施行的,公布后共有383条,其中“国家的权利”有6条。法国的民法号称是纯粹的私法,对于私有财产保护重视的同时,也对于公有财产保护的重视。中国有一些国有、集体企业的领导人在他们的上市公司、股份制甚至于独资企业、独资公司中拿了股份,这些股份哪些是合法的、哪些可以被继承等,继承法和物权法中没有说明,公共财产专门法中更不用说了。

    私人合法的继承增益所有权,同样地存在信托管理制度的,不一定要签订合同才成立。一户分成几家以后,有的跟传承人长期居住在一起,有的不居住在一起,前者应当是可继承财产的受托人,负有保管与合理使用家庭财产的义务;不居住在一起者应当是可继承财产的委托人,享有保管与监管家庭财产的权利。理论上,长期居住在一起者可以不交纳房租费和日常用品使用费,也不得收取物业或者其他财产保管费。这种私人内部的消费类增益所有权的行使,与投资经营类增益所有权的行使是有一定区别的。

    私人合法的继承增益所有权涉及面很广,本文也只不过是概述与探讨性质的。应当记住的是,物权法的思路与继承法的思路是有所不同的。物权法的思路是从确认、保护、行使、利用、变更、转移、消灭继承权各个方面入手的,可分为预期所有权、信托所有权、独立所有权、增益所有权、亏损所有权、共有所有权、份有所有权、专有所有权和法定所有权、意定所有权、法定所有权加意定所有权等不同分析方式的,还可以在所有权之外分析各种样式的用益物权或者使用权等等,以及他们之间的物权结构、物权价值、物权化方向与物权关系等等,所有这些,都是继承法的思路所不能及的。

    如“继承权”到底是所有权还是什么财产权,他们之间的财产关系或者物权关系怎么回事等等,大家不得而知。如果运用物权法的思路来修正继承法,那么,其中既有阳春白雪的杰作,也有下里巴人的好戏,是好戏连台的。同时也说明了,笔者如果按照物权法的思路和自己的思路来闯开写,可能会写出几十万字出来,本文只不过是蜻蜓点水和抛砖引玉而已。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65条

    相关名词:【私人增益所有权】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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