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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48-1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48-1

    集体土地共有权的特征

    一、基本理念

    集体土地共有权的特征,主要表现为:当集体的土地没有分给各家各户使用时为共同共有权,当集体的土地分给各家各户使用时为按份共有权;全国农村总体上呈现集体组织公有制成分有所弱化,共有制成分有所增强。其一般特征,主要表现为:一是农民身份权取得共有土地的特殊性。二是农用土地免费共同使用的特殊性。三是与农村土地统辖权相关联的特殊性。四是与农村土地自治权相关联的特殊性。

    从集体的土地统辖共有权定义中,已经呈现一些特征。如专有专用的地籍权、专有专用的土地统辖权、专有专用的集体成员身份权、专有专用的优先的土地占用权、专有专用的优先的土地享用权、专有专用的优先的新型永佃权、专有专用的优先的土地用益物权、专有专用的优先的地产所有权、多重消极式的农民地产权和共同共有、个人按份共有等物权特征。

    权威解读文本中认为,集体所有和共有是不同的。共有是两个以上自然人、法人对一项财产共同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都有权要求分割共有财产。集体所有是公有制的一部分,集体的成员不能对集体财产行使权利,离开集体时不能要求分割集体财产。

    以上说法,似乎有一定道理,说明了集体所有是相对稳定的所有制,自然人、法人共有是相对自由的所有权。两者之间在确认、保护方面确实有一定的差异。

    如果全面分析和一分为二地看问题,其中一些物权法理还有得商榷。

    一则,关于公有制问题。政治经济学中界定公有制有个尺度,那就是生产资料、劳动工具和劳动力是公共所有的,产品分配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方式。目前农村大多数地区实行家庭承包制,公有制三要素已经改变,分配方式上是自足自给,只有土地是国家分配的。其他农村地区和城镇地区的集体,基本上实行股份制了,按股分配是主要形式,按劳分配是次要形式。其实股份制在西方国家都很盛行,他们在政治经济学上统称私有制,而物权法理学上称之为共有制。

    二则,关于财产处分问题。关于自然人、法人对一项财产都有权要求分割共有财产。实际上,他们对于动产和易分割的不动产是这样,对于不易分割的财产主要是不动产不是这样的。如业主专有的财产可以自己分割,共有的土地使用权不易分割。合伙企业和股份公司中的不动产和动产也有不易分割的,如上市公司中股东抽逃资金都不行,更甭说分割共有的土地使用权。

    实际上,集体整体上没有买卖土地的处分权。农村比较普遍的做法是,出嫁女或者入赘男离开家乡后仍然保留土地使用权;比较发达的农村地区实行了股份制,以承包地入股的,出嫁女或者入赘男离开家乡后仍然享有相当的股份。

    三则,共有制推导问题。本质上集体所有制是介于全民所有制和私有制的中间体制,与全民所有制这种公有制划等号肯定是不行的,与私有制这种自由体制划等号也是不行的。家庭承包制后更多的是向私有制一方倾斜,集体承包制后更多的是向公有制一方倾斜。集体股份制改变了生产关系和分配关系,共有制成分更加浓厚。

    既然集体所有制是介于全民所有制和私有制的中间体制,土地使用权相当于按份共有(共同共有中的按份共有),集体股份制相当于共同共有或者按份共有,那么,将集体所有制定义为“集体共有制”应当是可行的。

    政治经济学中解释集体所有制性质是从所有制关系法一个方面解释的;物权法理学解释集体所有制性质是从所有制关系法、所有权关系法和用益物权关系法三个方面解释的。前者忽略了集体所有制的共有关系,是孤立地片面地静态地看待集体所有制。整体地全面地动态地看待集体所有制,就会发现集体共有的成分多于集体公有的成分。

    诚然,集体共有制是相对优先和稳定的共有制,集体的土地统辖权、利用权和作用权是优先的,享有一般共有制所不具备的优先权、排他权、对世权、溯及权、追击权和物上保护请求权。

    四则,所有权共有制与用益物权共有制是不能等量齐观的。集体的用益物权才是实权。如果集体土地所有权没有实权,那么其土地统辖权、利用权和作用权、用益物权才是实权。

    集体土地共有权的范围是法定的范围,是集体土地财产权客观存在和客观规律的真实反映。其由5个部分组成:(1)共同共有部分。如公共水塘、水系和公共场所的共有土地使用权等。(2)按份共有部分。如分产到户的基本农田和自留地等。(3)按户占有部分。如宅基地,也是按份共有的另外一种形式。(4)特殊占有部分。机动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也是共同共有的另外一种形式。未分产到户、属于集体组织占有作业的,也是共同共有部分的地产权。(5)存续于集体企业、集体设施等方面的集体土地统辖共有权。

    二、一般特征

    集体土地共有权除了以上概括的以外,主要有以下一般特征。

    1.农民身份权取得共有土地的特殊性

    集体的土地共有权,就是法律赋予广大农民群众以大民主、大民生的土地权利。这种权利是以农村户籍身份为标志,采取相对平均主义的方法分派农用土地和住宅土地,获得若干年份的土地使用权,基本上属于无偿使用的土地享用权。

    农民身份权是与集体财产知情权、监督权、表决权、分配权和个人财产确认权、保护权、利用权等八权合一、“按份分配土地”的民主、民生权利。相对于城镇集体和个人,相对于其他组织与个人,具有非常特殊的土地权利。

    所谓共有,就是在同一个集体之内,农民个人的土地使用权你有、我有、大家有。这与人民公社制度下的公共所有即是有一定区别的。《人民公社六十条》实际上是将农村土地定义为国有土地了。

    2.农用土地免费共同使用的特殊性

    农民的问题,简单地说,一是地权问题,二是负担问题,三是困难问题。农民阶级获得一定数量的自耕土地,可以实现自食其力的解放;农民阶级减免皇粮国税,可以实现完全的自力更生的二次解放。现阶段,全国农用土地一律免费使用,具有工业反哺农业、城市反哺农村的特殊性。

    对于农民而言,土地是财富之母。农民没有土地,没有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就不能成为真正的农民,只能成为地奴,影响佃农阶级的生存与发展。中国上下五千年的历史充分证明,在农业社会里,地权的两极分化,是导致农民大规模饥荒、死亡、起义、造反的导火索。古代著名管理学家、思想家管子告诫人们:“地者,政之本也。是故地可以正政也。地不均平调和,政不可正也。政不可正,事不可理也。”

    如果农民负担过重,即使有相当多的土地,也不一定能够勤劳致富。当粮食价格基本恒定在一个水平线上时,化肥、农药、农机、农具、种子、灌溉和人工费上涨时,农民们就会投入多产出少,一年到头所剩无几甚至贴本。加上各种名目繁多的税费,农民阶级不堪重负。自从2006年全国统一免除农业税以后,延续2600年的皇粮国税寿终正寝。此后,各地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给农民发放了各种农业、农机具补贴。亿万农民真正成为自食其力的主人。从此以后,全国农用土地的地权,就是免费使用的土地享用权。

    3.与农村土地统辖权相关联的特殊性

    农村土地共有权,是与农村土地统辖权相关联的复合权利。农村土地统辖权一定,农村土地共有权胜出;农村土地共有权一胜出,即将农村土地统辖权落实到位、到人。两者之间是相辅相成的辩证关系。

    农村土地共有权与农村土地统辖权,都是农民阶级的特权,是法定的靠山吃山、靠水吃水的特权。仅局限于农民农用或者家用土地使用权、土地享用权的特权,对于建设用地则不具备此类特权。

    农村土地共有权与农村土地统辖权的特权,确实是农民享受到的一种很特殊的特权,如获得征地补偿费就是一例。城市集体和私人的土地使用权价值更大,一旦他们的土地被政府征收,没有得到相应的土地补偿费。这些政策性物权如何保持法律的天平相对平衡,是一个很大的问题。

    4.与农村土地自治权相关联的特殊性

    现阶段的农村组织淡化了集体的功能,强化了自治和共治的权利。农村土地的区域性统一辖理,农村土地由农用性质向建设用地性质延伸,土地利用与收益的多元化,农民免费的份地和生产经营自主权的获得,免除各种农业税费,获得农业补贴等,所有这些构成了农村组织的自治和共治权利。相对于其他组织与个人,具有土地物权的特殊性。

    农村土地共有权与农村土地统辖权的确定,保障了已经获取土地使用权的农民群众有了相对稳定的生产资料,从而进化为农用土地的自主经营权。农民们不再机械地固守“以粮为纲”,可以因地制宜地发展高附加值的养殖业、林果业及其他副业,广开才路地增加个人收入。从某种意义上说,农村组织的土地统辖权和农民阶级的生产经营自主权,这些自治权利本身具有特殊性。

    土地使用自治权并非最有效的自治权。农村经济组织过分分散化、单干化,对于社会主义的集体协作和农业机械化、灌溉化、现代化会产生很大的负面影响。农村地区组织涣散、思想涣散对于农业生产承包制有一定的冲击作用。我国人均耕地面积不到世界人均耕地面积的1/4,但是,许多地区人为的荒芜耕地,造成了极大的浪费。农村地权不可滥用,应当进行一定程度上的限制。

    有人认为农村土地分田到户以后会极大地调动农民们种粮积极性,农业生产自然而然地得到提高。事实并非如此。如今农村到处能够见到搁荒的土地就是明证。是否能够真正调动他们的积极性,需要有精神动力,需要有经济杠杆起支撑作用。种粮者不是为种粮而种粮、为温饱而温饱。他们最看重的是获得经济效益。如果谷贱伤农、种粮越多越亏本,分得的田越多、种的粮食越多亏本越多。

    农业的根本出路在于集体化、机械化、集约化、效益化。

    很有意思的是,中国大陆在八十年代以前是个集体化模式,到了八十年代以后是个单干化模式;中国台湾地区则相反。更有甚者,中国台湾城乡的土地国有化水平却一直高于中国大陆。中国香港、澳门的土地国有化水平是百分之百!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60条。

    相关名词:【集体土地统辖共有权】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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