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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44-1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44-1

    集体成员民主处分权与集体企业信托所有权

    一、基本理念

    集体成员民主处分权与集体企业信托所有权,系指运用当代物权法的物权价值观来确认与保护集体企业财产权,理顺集体内部物权关系的共同权利。此项特别规定,由所有制关系法、所有权关系法、集体经济关系法、财产分配与处分法、民主监督管理法等制度物权法规范与控制,重点监控和打击贪污、挪用、私分、截留、哄抢集体企业财产的违法犯罪者,切实保护农民集体和集体成员的合法权益。

    传统物权法理论中,往往只关注集体企业所有权,并不关注集体企业信托所有权。当代物权法不仅仅关注集体企业所有权,更加关注集体企业信托所有权。集体企业所有权体系,是由两个基本点组成的,对外统称集体企业所有权,对内本质上是集体企业信托所有权,而且是制度信托所有权(由所有制关系法决定的信托所有权)。实际上,集体企业的财产是全体集体成员的财产,集体企业及其负责人是对全体集体成员负责财产的保值增值,代表全体集体成员对集体出资企业的财产行使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

    集体成员民主处分权与集体企业信托所有权的关系,是主权利与从权利的物权关系。集体成员是集体企业的主人,集体企业负责人按照集体成员的决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物权法第56条第4项明确规定,“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变动等事项”需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说明了监督权、决策权和决定权应当属于本集体成员。其中,集体出资的企业转让、抵押的,必须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否则是无效的。

    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变动等事项,是指所有权变动中的重大事项。如集体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转让、抵押,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需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违反这项规定,给集体财产造成损失的需承担赔偿责任。

    应当注意的是,城市与乡村集体企业的产权应当是集体专控所有权,属于第三类消极所有权,在财产保护等级上处于第三级所有权的保护对象,次于专属所有权、专有所有权而优于一般所有权。

    集体企业及其固定资产特种所有权、工农商业特许经营权等重要所有权是集体专控所有权,不能随意担保、变更、转让与消灭,均为受限制或者被禁止的零物权。譬如,集体企业的厂房、宿舍和其他建筑物是与建设用地使用权关联的固定资产,建设用地是专控标的物,不能随意担保、变更、转让与消灭;集体企业的海域使用权及其固定资产,是工农商业特许经营权的专控标的物,也不能随意担保、变更、转让与消灭,更禁止将此项固定资产和海域使用权转让于外国人。

    二、一般分析

    1.集体企业财产保护权

    集体企业财产保护权,亦称集体出资人企业财产保护权,系农村或者城市集体企业财产的保护权,指基于集体财产民主处分权、集体财产制度信托所有权、集体财产专控所有权而成就的特种财产保护权。集体企业财产是集体成员公共的财产,均采取财产制度信托占有、制度信托使用、制度信托收益和制度信托处分的财产监管制度。全体集体成员是集体财产委托人,集体组织干部与集体企业干部职工集体财产受托人,集体主要财产的监管应采取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要素的监管,不能任由集体干部和集体企业管理人员擅自抵押担保或者处分集体企业的财产。

    目前,国家出台了《企业国有资产法》,暂时没有出台《企业集体资产法》。我们的意见是,因为集体企业也是公共所有制企业,《企业国有资产法》的很多内容是适合于集体企业的产权保护方针的。如集体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不得损害出资人和债权人的利益。所有这些都是集体财产民主处分权的核心内容。

    集体企业财产是集体的核心资产,与广大集体成员的利益息息相关。集体企业财产所包含的物权关系以及法律关系、法锁关系、信托关系、劳动关系和社会关系,也是庞大的民主与法制关系圈子。多数集体企业是低端产业和利润微薄企业,比地方国有企业更加困难。集体企业发展优化组合的途径是与地方国有企业实现大联合,与国有企业搞股份制改造,集体企业改为私有制企业是下下策,应当尽量避免搞私有制,尽量避免搞“公退私进”。

    开办集体企业、发展集体经济的目的,也是为了改善群众生活条件的需要。大多数农民群众的生活条件依然很艰苦,组织上不能不顾群众基本生活条件和客观实际的需要,盲目地投资企业,将土地补偿款花光用光、甚至挥霍一空打水飘子。既然农民群众是土地使用权的主人,属于土地的管领权人,保证要在个人得大头、公平合理地分配,先决条件是农民家庭个人必须充分行使身份权、知情权、话语权、表决权和分配的收益权,能够有效地行使对于土地流转、收益、分配和监督权、否决权,有效地行使资金分配、流向、使用、收益及后续分配的监督权、表决权、举报权。

    中国农村集体企业的大规模改制,始于上世纪八十年代上叶。1984年,全国农村一刀切地全部撤建乡,集体企业大量改制。改制方向,基本上向私有制方向转变,其次是向股份制方向转变。与国有企业改制的情形相仿,内部人员暗箱cao作,自卖自买,贱卖、白送集体企业财产的现象非常普遍,集体财产损失也十分严重。

    关键在于,集体企业要建立集体财产防火墙,完善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为农民集体财产民主处分权的行使创造良好的运行机制。宪法禁止任何组织与个人干扰破坏集体、集体经济、集体所有制与集体财产,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关键在于,要在全国上上下下营造民主化氛围,一定要限制公权力滥用,特别是要密切关注某些利益集团的代言人利用各种名义来破坏集体、集体经济、集体所有制与集体财产,一定要利用集体财产防火墙来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分子。集体、集体经济、集体所有制不保,集体财产的保护无从下手。

    目前,中国有关集体财产保护法没有出台,对于集体企业财产保护的法律空白也很多。在这种情势下,如何建立集体财产防火墙,如何行使农民集体财产民主处分权,显得更加重要。人民公社解体以来,农村组织涣散、人心涣散凸现,弱势群体更加弱势,面临着的棘手问题很多。农民个人财产权不仅往往来自私权力的侵犯,而且往往来自公权力的侵犯。可参照的法律条文,是企业国有资产法。

    2.民主处分权与集体企业信托所有权

    本法本条第(四)款规定“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的变动等事项”,“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是有效行使农民集体财产民主处分权的可靠保证。集体出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减少资本,进行固定资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应当接受集体成员的民主监督、民主表决,不得损害出资人、债权人和集体成员的权益。

    发挥以上法律的效力,提高执法水平,在于正确处理农民集体财产民主处分权与集体企业信托经理人的相互关系。

    集体企业财产民主处分权,是法律赋予集体成员“按份所有”的共有权,“按份分配”的收益权,以及“按身份权”派生的集体企业财产知情权、监督权、表决权、分配权和个人财产确认权、保护权、利用权。集体成员与企业财产的依附关系,是寄托关系;与企业经理人的关系是委托与信托关系。集体成员出钱、出物或者以其他权益集资成立集体企业,享有出资人权益,并将财产的保值增值、合理负担、合理分配、合理处分财产的希望寄托在企业,委托企业经理人做好做大做强企业,奉公守法,公平分配。

    集体企业财产民主处分权的对象之一,是集体企业的信托所有权。信托责任人是集体企业厂长、经理、总经理、总裁之类的信托经理人。企业信托经理人的首要任务,是要保证企业资产的保值增值,要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要素地管理好企业产品,从改革、创新、挖潜上下功夫,保证企业做好、做大、做强。其前提是,信托经理人必须德才兼备,遵纪守法,克己奉公,公正廉明。如果信托经理人不称职,不合格,或者有严重违法乱纪、侵犯村民权益行为,集体成员有权提请村委会、村民委员会罢免其职务,并重新选举新的企业信托经理人。事关集体企业“所有权变更”等重大产权事项,企业信托经理人应当自觉地接受集体组织的指导和广大集体成员的监督、表决。

    集体企业财产是集体组织几十年来的辛苦积累下来的一笔核心作用的财产,集体企业在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和男女平等、同工同酬以及尽量实现共同致富上关系重大。发展集体经济主要在于集体企业的保值增值和做大做强,在于集体组织的决策民主化、决策科学化。山西省的大寨村(大队)、江苏省的华西村(大队)和河南省的南街村(大队)等先进集体,在坚持集体化、合作化和坚持共同致富、共同发展以及坚持决策民主化、决策科学化等方面树立了光辉的典范。

    那些弃明投暗玩私有化、单干化和独裁专制的集体,集体企业非死即垮,集体企业财产被侵占、哄抢、私分、破坏的不计其数。一些玩私有化、单干化和独裁专制的集体假典型,颠倒了正确的世界观与荣辱观,他们不以坚持集体化、合作化和坚持共同致富、共同发展以及坚持决策民主化、决策科学化为荣,反而以“各人自扫门前雪,不管他人瓦上霜”和蝇营狗苟、相互斗角为荣;他们不以努力生产向国家作贡献为荣,反而软懒散地向国家伸手要钱要救济为荣;他们不以努力发展集体经济和集体企业创造集体福祉为荣,而以剥削压迫其他集体成员为荣……。是真民主真典型假不了,是假民主假典型真不了,事实胜于雄辩!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59条

    相关名词:【集体财产主要保护对象】【农民集体财产民主处分权】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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