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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40-1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40-1

    人民公社土地公有制

    一、概述

    人民公社土地公有制,是新中国于1950年代在农村土地改革暨互助组、初级社、高级社基础上发展起来的集生产资料、劳动工具、劳动力于一体的集体土地所有制,相当于准土地所有权国有制模式。在这种框架下,社员家庭也可以从中分配部分少量的宅基地、自留地或自留山、饲料地和小片荒地使用权。人民公社是三/级所有、生产大队或生产小队为基础的新式土地所有制。从1958年至1984年实施了27年时间。

    政界和学界对于人民公社土地公有制的属性一般不予以置评,但从1962年“农业宪法”《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简称“人民公社六十条”)中可以看出相当于准土地所有权国有制模式。从“农业宪法”来看,公社、大队、小队和社员个人的责任、权利与义务是明确的,也有反对平均主义和“一平二调”、“浮夸风”以及农林牧副渔业全面发展、发展家庭副业、扶贫帮困等方面的内容。

    人民公社土地公有制是中国社会主义农业合作化、集体化的一种新型的经济制度。包括农业生产资料的公社集体所有制、农民参加生产队集体劳动、按劳分配的集约型经济制度。

    二、人民公社土地所有制时期

    人民公社集体所有制经历过萌芽期、成长期和改制期三个阶段。从1958年4月份至1984年12月份历经26年。

    人民公社的基础性条件,包括废除生产资料的地主所有制,建立农民生产资料所有制,并逐渐过渡到互助组、初级社、高级社,并根据实践经验,将高级社升级为人民公社。

    土地改革,是废除生产资料地主所有制的主要手段。各地土地改革的起点时间,取决于各个地区解放和建立人民民主政权的起点时间。1947年7月17日,中/共/中/央工作委员会在河北省平山县西柏坡村召开全国土地工作会议,会议通过了《中国土地法大纲》,规定“废除封建性及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

    以1958年4月20日为界,在此之前为人民公社集体所有制的萌芽期,在此之后开始进入人民公社成长期。

    1952年9月,三年来土地改革运动已经在全国基本完成。全国约有3亿无地和少地的农民及其家属分得了约7亿亩原来属于地主的耕地和大批生产资料,免除了大约每年3000万吨粮食的地租负担,消灭了封建剥削制度。

    1953年2月11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领导农民成立互助组。将几户或十几户情投意合的农户组织在一个组,将耕牛、农具组织在一个组内集中使用,实行强弱搭配、老少搭配、贫富搭配的办法,进行分工协作。互助组分为农忙的临时性互助组和常年互助组两种形式。这是中国农村合作化的开始,也是集体化的开端。

    实行合作化,目的是为了团结广大农民群众,成立农业生产合作社,走共同富裕的道路。

    农业生产合作社分为初级社和高级社两种形式。

    初级社的形式,是入社的农户以土地入股,统一经营,属于半社会主义的农业生产合作社。按照自愿互利互惠原则,社员将私有土地、牲畜、大型农具等主要生产资料交社统一经营和使用,由社付给适当的报酬。合作社实行集体劳动、统一分配。在扣除生产费用、公积金、公益金以后,所余部分分给社员,作为生产资料的报酬和劳动报酬。劳动报酬大于生产资料的报酬。劳动报酬,平时是以工分制记账,结算时兑换现金或实物。

    高级社的形式,是以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为基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高级社取消了土地报酬,将社员的土地无偿地统一归为社集体所有,耕畜、大型农具按照自愿互利互惠原则折价归社。社员私有的生活资料和零星树木、家禽、家畜、小农具等都不入社。允许社员利用工余、假日耕种自留地和经营家庭副业。劳动协作形式和劳动报酬形式,与初级社基本相同,就是取消了生产资料的报酬形式。1956年底,参加高级社的农户,占全国总农户的87。8,标志着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

    从互助组到初级社、高级社,为农村人民公社制度的萌芽创造了条件。

    1958年4月20日,河南省遂平县嵯岈山卫星人民公社诞生,标志着中国第一个农村人民公社集体所有制的诞生。

    1958年8月,****中央作出“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到9月30日,中国农村基本实现人民公社化,参加人民公社的农户达总农户的90。4%。这种高速度的农村政治体制改革,在中国历史上是史无前例的。

    1961年,毛主席主持制定了“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简称六十条,纠正了建社初期发生的“一平二调”、平均主义和无偿调拨的“共产风”,规定了人民公社的性质和基本任务,并对管理体制、经营方针和收入分配、文化福利事业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人民公社的建制,从上到下,是人民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三/级模式,生产队是基本组织部分。大队、生产队干部与社员一样,是平时记工分,分配粮食、油料等实物,年底统一按照得工分多少分配现金。

    人民公社是个伟大的创造。

    首先,农村财产实行****所有制,是农村集体、个人财产均衡保护、农林牧副渔业生产均衡发展的重要保证。

    人民公社实现了大土地所有制,公社、大队部分地行使土地的收益权,生产队集体行使农用地的地产所有权和大部分的收益权,农民个人行使自留地、自留山、宅基地的使用权。自留地的面积占生产队耕地总面积的15,自留山的面积还可以超过山地面积的20,宅基地每人平均40平方米至80平方米不等。

    人民公社的收益分配,是兼顾国家、集体和社员个人三方面利益前提下,兼顾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

    人民公社成立不久,区、社两级的供销合作社很快发展起来,医疗卫生事业和教育事业得到较快发展,社队企业也逐渐形成并做大。

    人民公社20多年里,我国财政是一无内债,二无外债。人民公社的免费教育、免费医疗和互助合作与救济制度提高了农民的生活质量,减轻了国家的负担。

    其次,农村人民公社土地公有制,实现了农村土地的集体化、合作化和集约化,使有限的土地资源得到帕雷特优化效率。

    假设人民公社不实行机械化作业,那么,大型牲畜如牛、马是集体的,随叫随到随用,可以发挥集体财产集体使用的方便优势,大大降低生产成本。

    假设人民公社实行机械化作业,人民公社集体所有制的优越性,会发挥得更好。

    就农业的总利用率而言,生产队的耕地,都是平整的、大块的田地,拖拉机、播种机、收割机、运输机械才能较好地发挥出来,工作效率成倍增长。

    第三,人民公社的劳动分配制度,能够实现男女平等,老少平等,各尽所能,按劳分配。这也是农村集体所有制的优越性。

    人民公社的土地利用权、土地作用权、土地使用权都是归集体所有,男女老少都是土地的主人。姑娘们无论出嫁到哪一个村庄,都有地可种,都有农活可干,子孙后代都有地可种,大大地免除了后顾之忧。这就是男女平等、老少平等,这就是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的优越性。

    工余时间,社员们可以到自留地种菜、种植经济作物和养殖家畜家禽,可以到自由市场出卖蔬菜和家禽产品。有手艺的,可以外出挣钱。这是自由空间。

    二、农村人民公社土地改制期

    农村人民公社土地改制期,从1978年10月算起,至1984年底结束,大约经历了6年。此时人民公社有名无实。

    1978年10月****安徽省委决定将荒地借给农民耕种度荒,调动了农民积极性。有些地方实行包产到组,有些地方包产到户、包干到户,这些办法得到省委的支持,并在滁县、六安专区和凤阳县进行试点。不到三个月,全省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生产队发展到4。1万多个。四川省委也采取了“放宽政策”的方针。

    关于度荒问题。这是中央一贯的政策,早在集体化时就有了。

    毛主席在《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一文中指出,大家知道,我国的商品粮食和工业原料的生产水平,现在是很低的,而国家对于这些物资的需要却是一年一年地增大,这是一个尖锐的矛盾。如果我们不能在大约三个五年计划的时期内基本上解决农业合作化问题,即农业由使用畜力农具的小规模的经营跃进到使用机器的大规模的经营,包括由国家组织的使用机器的大规模移民垦荒在内。三个五年计划内,准备垦荒四亿至五亿亩…。

    关于包产到组、包产到户问题。早在人民公社化时期就有了。如《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第32条关于“劳动定额管理”的规定,第21条也规定了“生产队也可以把零星的树木,交给社员专责经营,并且订立收益分配的合同,或者划归社员所有。”

    许涤新主编的政治经济学辞典下册第91页包产到户的辞条:农村集体经济在坚持生产资料公有制,坚持统一计划、统一经营、统一核算、统一分配的条件下,把耕地农作物和某些畜牧业、养殖业和副业按产量完全包给农户负责,实行超产奖励减产受罚的一种做法。

    人民公社并不排斥包产到户,即使是在文革时期也是如此。这里的包产到户,是指在保留社队集体土地公用使用权的前提下进行,一般是指在农忙季节采取包产到户。因为农忙,各家各户所包干到户的,不受包干者底分的限制,多劳多得,往往比平时多几个工分。

    人民公社的包产到户,并不是长年累月的包产到户,不是将田地分给每家每户。

    人民公社确实有缺点,如公积金、公益金长期积累过高,影响了农民个人的收入。人民公社对于个人的择业自由过于限制,社员劳动比较辛苦,个别社队干部多吃多占等等。总之,人民公社公有制是利大于弊。

    1984年1月1日。****中央发出关于1984年农村工作的通知,要求继续稳定和完善联产责任制。同时,宣布土地承包期延长至15年以上。生产周期长的开发性项目,如果树、林木、荒山、荒地等,承包期还可以延长一些。同时酝酿着农村人民公社体制的改制。到年底,中国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工作已基本结束。全国共建9。1万个乡镇政府,92。6万个村民委员会。至此,农村人民公社制度实际上已经不复存在。

    人民公社土地公有制,土地公有制成分优于土地共有制,对于这样的制度学术界存在一些不同观点是正常的。如果要将这样的土地制度说得一无是处也是很不客观的。怀疑一切和否定一切是违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原理的。

    农业合作化、农业集体化是农业现代化的根本要求,而前提是以土地公有制作为保障机制。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规定了统分结合的承包制度,其中的“统”还保留了人民公社土地公有制的传统作法。南街村、华西村等明星级村庄走共同富裕的集体道路,仍然可以视为人民公社土地公有制的一种政治遗产。绝大多数城中村不再搞单干制,说明了农业合作化、农业集体化是完全正确的道路。我们不能忘记历史,忘记历史意味着背叛。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58条

    相关名词:【地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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