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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35-1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35-1

    《企业国有资产法》关于国有资产监管职责与零物权

    一、基本理念

    《企业国有资产法》关于国有资产监管职责与零物权,是限制国有资产监管与负责人的渎职失职行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企业国有资产的系统性、权威性法律的特别物权关系法。此项特别规定,由国有资产监管保护法、所有制关系法、所有权关系法和零物权禁止法统一规范与严格控制,任何组织与个人不得损害企业的国有资产。否则,需承担法律事务、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需承担刑事责任。

    企业国有资产是全体人民的财产,是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发展的基础,必须实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要素的全面监管。一切组织与个人均有权检举揭发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国家财产的违法犯罪分子,国有财产监管机构和负责人更是责无旁贷。

    《企业国有资产法》运用系统工程原理和一般均衡原理,基于国家利益保护主义和公共利益保护主义宗旨原则,运用物权法“占有的保护”、“国家财产的保护”之法理基础来监管、保护国有财产的职责。基本上由制度物权法来规范与调整,少数时候由普通物权法和担保物权法来规范与调整,对于一切不符合国有财产监管法要求的,针对发生在国有企业的企业改制、企业解散、申请破产、合并分立、转让财产、分配利润、违规担保、进行大额捐赠、关联交易、设立小金库、合谋私分等过程中的违法犯罪现象,特别是对于侵占、哄抢、私分、截留、挪用、破坏国家财产的任何单位与个人,均以零物权的方式采取“一票否决权”。

    《企业国有资产法》关于国有资产监管职责与零物权,就是监管人和被监管人各自的或者共同的零物权。

    共同的零物权,系指监管人和被监管人共同的对国有资产的零侵占权、零哄抢权、零私分权、零截留权、零破坏权。

    监管人的零物权,主要系指:零违反法律程序权、零失职权、零渎职权、零滥用职权权、零徇私舞弊权、零共同犯罪权、零独裁专制权、零执法犯法权、零刑讯逼供权。

    被监管人的零物权很多,主要集中在:零违反法律程序权、零不当得利权、零侵占权、零挪用权、零低价转让权、零低价折股权、零非法交易权、零财务报告权、零恶意串通权、零贪污权、零贿赂权、零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权、零独断专行权。

    零物权,即无物权以及反物权、负物权、被除数物权、被禁止被剥夺物权,是数理技术物权的否定性物权项目,它可以将确认复杂的有物权与无物权的纷争中简单易行。“一票否决权”、“一票归零权”、“一票处分权”和“一票执行权”等都可以快刀斩乱麻,可以提纲挈领、举一反三,收到事半功倍的好效果。对于国家所有的各种财产的零侵占权、零哄抢权、零私分权、零截留权、零破坏权一旦认定,就可以结合行政法、行政经济法和刑法来定罪量刑或者确定行政责任、国家财产的信托责任。

    《企业国有资产法》关于国有资产监管职责的规定是相当全面的,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职责、中央企业与地方企业的监管职责,人/民/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职责,都有明确规定。主要内容:一是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国有资产保护制度,明晰国家出资人权益和国有企业经营权权益,界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二是明确规定监管人与被监管人、相互监管人职责,使得每种权利义务人恰到好处并将监管职责落到实处,让当事人不虚权、不越权和有所为、有所不为。三是明确规定国有资产的重要性、优先保护国有企业的特殊性,保证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影响力,并让国有企业保值增值目标的顺利实现。四是明确规定监管责任人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

    二、一般分析

    1.中国关于推进国有资本调整和加强重点国有企业控制力的战略目标

    2006年12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推进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重组的指导意见》,对于中国关于推进国有资本调整和加强重点国有企业控制力的战略目标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受到社会公众广泛赞同的方面,就是国有经济应对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保持绝对控制力,包括军工、电力电网、石油化工、电信、煤炭、民航、航运等七大行业。其中,对于军工、石油和天然气等重要资源开发及电网、电信等基础设施领域的中央企业,国有资本应保持独资或绝对控股;对以上领域的重要子企业和民航、航运等领域的中央企业,国有资本应保持绝对控股;对于石化下游产品经营、电信增值业务等领域的中央企业,应加大改革重组力度,引入非公经济和外资,推进投资主体和产权多元化。

    国资委主体李荣融说,国有经济对基础性和支柱产业领域的重要骨干企业保持较强控制力,包括装备制造、汽车、电子信息、建筑、钢铁、有色金属、化工、勘察设计、科技等九大行业。其中装备制造、汽车、电子信息、建筑、钢铁、有色金属的中央企业,要成为重要骨干企业和行业排头兵企业,国有资本和在其中保持绝对控制或者有条件的相对控股;承担行业共性技术和科研成果转化等重要任务的科研、设计型中央企业,国有资本保持控股。

    李荣融说,到2010年以上领域要拥有一批对行业发展有较强影响力和带动力的重要骨干企业。其中石油石化、电信、电力、冶金、航运、建筑等行业的重要骨干企业发展成为世界一流企业。汽车、机械、电子行业的重要骨干企业为成为世界一流企业打下坚实基础。(中央人民政府网2006年12月18日:国资委:国有经济应保持对七个行业的绝对控制力)

    以上战略地位指导思想基本面是好的,应当是保护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最起码的法律底线。不足之处有几点:一是关于地方国有企业的战略地位与战略目标不明朗;二是标志着全国性的家电企业的战略地位已经放弃;三是关于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和其他改制办法隐藏着不利因素;四遗憾的是没有民主监督国有资产的内容。

    2.《企业国有资产法》关于国有资产监管职责与零物权

    2008年10月28日,一部关于国有资产监管职责与零物权的大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千呼万唤始颁布。这是一部非常重要的制度物权法。明确了中央政府与中央企业、地方政府与地方企业各自的权利、义务与制度信托责任,对于严格规范政府与企业的行为有很大的强制力与执行力。这部法律与先前出台的《物权法》联袂形成合力,将会收到更好的效果。

    《企业国有资产法》共9章77条,主要内容是:(1)关于本法的适用范围;(2)关于国有资产监管体制;(3)关于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4)关于国家出资企业;(5)关于国家出资企业的管理者;(6)关于涉及国有资产监督的重大事项;(7)关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8)关于对国有资产的监督;(9)关于法律责任。由此可见,该法是《物权法》第57条内容的全面展开,因此是系统性的“国有财产监管职责与零物权”的明确规定,且其法律效力能够锦上添花。

    国有财产监管职责与零物权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重点突出。国有财产的重点保护对象、重点措施和重点监管职责与零物权都有明确规定。针对有些国有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低价出售,甚至于无偿分给个人,或者以其他方式和手段侵害国有资产权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比较严重的情况,设置了国有资产保护防火墙。

    第二,内容全面。从各种各级国有企业的设立、变更、转移、消灭或者整合、融合、变种、析产,以及国有资产的经营、预算、分配、分红、监督、管理等等整个过程,全部实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要素的集权监管与分权经营。在加强有形资产监管的同时,加强无形资产以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的监管。在加强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管理的同时,加强政府监管、人大监管和工会组织与职工群众监管。

    第三,法纪严明。对于履行出资人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委派的股东代表、企业经理人、各种资产评估机构及其他关联人员,均设置了零物权,均明确了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其中,第71条专门针对国家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零物权惩戒规定最为全面。

    (1)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和不当利益的;(2)侵占、挪用企业资产的;(3)在企业改制、财产转让等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平交易规则,将企业财产低价转让、低价折股的;(4)违反本法规定与本企业交易的;(5)不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有关情况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串通出具虚假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的;(6)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决定企业重大事项的;(7)有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执行行为的。

    《企业国有资产法》颁布实施以后,在加强国有资产保护方面已经进入到一个新阶段。但仍然有一些胆大妄为者敢冒天下之大不韪,公然对抗这部制度物权法,采取更加隐蔽与阴险手段侵害和破坏国有资产,甚至于变本加厉地进行各种卑鄙无耻的勾当。

    捍卫宪法、物权法和企业国有资产法的尊严,是全体中国人民的神圣使命。

    自从改革开放30多年来,在是否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问题上一直存在激烈的思想路线斗争。广大干部群众每逢对于国家出台好的法律法规与政策规定就一致性地拍手叫好,每逢对于出台差的政策就一致性地叫苦不迭。对于国家出台差的政策规定以后,为什么没有人追究主持出台者的法律责任呢?政府“换届选举”经历了几一茬,人大会议开了一次又一次,为什么对于哪些违反宪法规定炮制的恶法不予以清理,也不追究主持出台者的法律责任?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推进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重组的指导意见》和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企业国有资产法》是很好的,这是全国各族人民一致拥护的。为什么才刚过几年有的部门为什么出台一些与这些法律不相符的政策呢?政府官员出尔反尔,起码来说是没有诚信可言的。对照《立法法》来说,政策的效力低于法律的效力,一切法律法规和条例、条令、规章制度低于宪法的效力。如果说,政策的内容与宪法、物权法、企业国有资产法有抵触,自然就没有执行的效力。

    维护宪法与法律的尊严,切实保护国家财产不受国内外各种敌对势力的破坏,这是摆在全国各族人民面前的一大民主权利。广大干部群众多次泣诉,对于国家财产和国有企业不能再卖了,再也不能那样疯狂的穷折腾了!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68条第3项规定:“违反法定的权限、程序,决定国家出资企业重大事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要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第75条严肃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57条

    相关名词:【国有财产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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