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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17-1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17-1

    国家事业单位的基本类型

    国家事业单位的类型,依据财政类型划分,参公、全额拨款、财政补贴、自收自支4种基本类型;依据行业或者职业划分,可以划分为精神产品及服务类、物质产品及服务类、中介产品及服务类、社会福利服务类和机关服务类等5大类型;依据物权类型划分,可以划分为定限占用物权系列、信托用益物权系列和信托所有权系列,他们都有各自的基本物权模型。主要定义为禁止流通、限制流通的国有资产,奉行公共利益保护主义物权化方针。

    事业单位法人的甄别意义重大。事业单位法人,是指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经费来源,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事业组织主体。通常所说的事业单位,其实与事业单位法人是同一个概念。

    有时候容易将事业单位、事业单位法人与国家机关、国家机关法人单位混淆在一起,甚至于与国家法人混淆在一起,这就会导致物权主体不清及其他一系列问题发生。根据物权法一物一权主义基本原则、权利与义务对应原则来衡量各自的物权身份与地位很有必要。否则,就会直接直接损毁福利社会主义事业,后果肯定是不堪设想的。

    下面从含义上再作进一步的分类。

    一、直属的和独立的国家事业单位

    国家事业单位,分为直属的和独立的国家事业单位,也可以分为简义的和繁义的事业单位,在定性与定量分析上不能等量齐观。国家事业单位的物权模式,大多数应当是维持在一种水平之上,少数单位有加物权或者减物权的甚至于升级或者降级可能性,主要取决于国家事业单位体制改革的进展与客观条件,取决于制度物权法的规范与调整。

    某些事业单位采取企业化管理,在国家法人放权的条件下,事业单位法人加入了经营自主权和相对的分配决策权,这叫加物权;某些事业单位采取国家财政直接控制的办法,在国家法人集权或者收权的条件下,事业单位法人减少了经营自主权和相对的分配决策权,这叫减物权。

    加物权与减物权都是相对而言的。加与减也有反面的意义。如国家对事业单位加入了经营自主权和相对的分配决策权的时候,相应地减去了受拨款权、比照公务员享有的福利权;又如国家对事业单位减去了经营自主权和相对的分配决策权的时候,相应地完全或者部分地加上了受拨款权、比照公务员享有的福利权。

    事业单位的升降物权也是相对的意义。这里不是简单的升物权或者降物权,应当是整个等级的上升或者下降,条件允许时可以跳级上升或者下降。如由事业单位定限占用物权上升到国家制度信托用益物权是升一级,上升到国家制度信托所有权是跳一级;反之,是降一级或者降二级。

    国家事业单位的国家管理模式与国有企业的不一样,多数事业单位从投资到运行需要政府资金的支持。事业单位是以公益事业为主导的特殊法人组织,客观上不能要求赚太多的钱,甚至于根本不允许从中赚钱,并且不能随便让事业单位关闭破产。事业单位的物权地位也不一定获益更多更大,要从具体情况而定。

    1.直属事业单位及其基本物权模式

    直属事业单位,指直接隶属于核心政府部门,不具有独立财务权、人事管理权的单位,所有从业者的在职待遇与退休待遇均比照公务员实行。其职责是为社会服务的,一般应当不考虑本单位的经济收入,其活动经费来自财政预算拨款。目前大量的各级政府的政策研究室,如果主要是为政府决策服务,就可以成为直属事业单位。如***的直属事业单位,有新华通讯社、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发展研究中心、国家行政学院、中国地震局、中国气象局、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会、***新闻办公室、国家档案局等单位。

    国家直属事业单位的物权模式是直属事业单位定限占用物权。

    2.独立事业单位及其基本物权模式

    独立事业单位,是除却直属事业单位以外的事业单位,包括事业单位改制过程中从政府、党务、军队后勤医院等系统分离出来一些事业单位,主要集中于教育、科技(社会科学除外)、文化、卫生、社保、交通、城市公用、信息咨询(无收益权的除外)、环境标准、检验检测、标准计量、技术监督、质量检测、勘察设计、知识产权、机关后勤等各种类型,很多包含有多个子类型。在国家行政体制改革的背景下,独立事业单位在类别和总量上会逐步提高,人员数量上会大量增加。但这是暂时性的,因为一些营利条件较好的独立事业单位会作为企业化管理对象对待的,也有可能将独立事业单位改变为独立企业单位。其受供养或者自养、半自养类型的对象,有全额拨款、参公、财政补贴、自收自支共4种形式的全部都有,是门类最齐全的事业单位。

    就物权模式而言,应当包括全额拨款和参公事业单位定限占用物权、财政补贴事业单位财产定限(信托)用益物权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制度信托所有权三大类品种。

    二、简义与繁义的事业单位

    1.简义的事业单位

    简义的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的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社会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可以简单地划分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参公事业单位、财政补贴事业单位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1)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也称为全供事业单位,也就是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是对其所需的事业经费全部由国家预算拨款的一种管理形式。这种管理形式,一般适用于没有收入或者收入不稳定的事业单位。如学校、科研、卫生防疫、工商管理等事业单位,即公用、人员费用都由国家财政提供。采取这种管理形式,有利于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收入进行全面的管理与监督,同时使事业单位的经费得到充分的保证。

    (2)参公事业单位

    参公事业单位,即事业单位和在编工作人员参照国家机关和公务员进行统一管理的事业单位,指一些涉及国家安全、对国家政策和经济管理工作有明确辅助作用,以及明显公益性的事业单位。他们是国家机关的附属单位,只不过是缺乏一些政治权、统治权、管制权和制度信托所有权而已。如***发展研究中心、国家行政学院、中国地震局、中国气象局、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等事业单位,既是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也是参公事业单位。

    (3)财政补贴事业单位

    财政补贴事业单位,又称差额拨款事业单位,按差额比例,财政承担部分,由财政列入预算;单位承担部分,由单位在税前列支,如公立医院等单位便是。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差额拨款单位要根据经费自主程度,实行工资总额包干或其他符合自身特点的管理办法,促使其逐步减少国家财政拨款补贴,向经费自收自支过渡。乡镇医院的差额拨款一般落不到实处,医院自身没有多少收入,不利于居民的身体查检和疾病治疗,影响基层医院人员的稳定,他们希望政府部门能出台相关措施来解决此项问题。

    有的新上任领导干部以医疗体制改革为名,对于入不敷出的公立基层医院进行股份制或者私有制“改造”,这是极不负责任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即使是西方一些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即使是一些国家主权债务很严重的国家,如美国、冰岛、希腊、西班牙等政府负债累累的国家,议会和广大民众是绝不允许这样做的。

    (4)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又称自主事业单位,是国家不拨款与自负盈亏的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成为事业单位的一种主要形式,由于不需要地方财政直接拨款,因而地方往往放松对他们的管理,造成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有不断膨胀的趋势。当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不景气时,或者他们的收入低于公务员时,有的希望回归到财政补贴事业单位或者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参公事业单位。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一般作为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苦乐不均和两极分化是客观存在的。里面涉及到许多的物权法理学的重大课题,应当不断地总结经验,有计划有步骤地稳妥地积极推进这一先进经验。

    2.繁义的事业单位

    繁义的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的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社会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组织的各个类别。

    主要有几种类型。

    (1)精神产品及服务类。包括从事教育、科研、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事业单位。其中,教育、科研类和文化馆、图书馆之文化类,应当包括全额拨款和参公事业单位定限占用物权或者财政补贴事业单位财产定限(信托)用益物权,应当是前者占多数,后者占少数。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其他的,如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将会是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制度信托所有权占主要位置,财政补贴事业单位财产定限(信托)用益物权占次要位置。

    (2)物质产品及服务类。包括公用设施管理、物资仓储、监测、勘探与勘察、测绘、检验检测与鉴定、质量技术监督与服务、经济监督事务、资源管理服务等事业单位。其中,公用设施管理、物资仓储、监测、勘探与勘察、测绘、检验检测与鉴定、质量技术监督与服务之类,应当是财政补贴事业单位财产定限(信托)用益物权为主;其他的应当是财政补贴事业单位财产定限(信托)用益物权为主。

    (3)中介产品及服务类。包括法律服务、技术推广与实验、知识产权事务、公证与认证、信息与咨询、人才交流、就业服务等事业单位。其中,法律服务、技术推广与实验、知识产权事务、公证与认证、信息与咨询类,应当是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制度信托所有权为主。

    (4)社会福利服务类。包括社会福利、救助、减灾、统计、调查等事业单位。应当以全额拨款和参公事业单位定限占用物权为主。

    (5)机关服务类。包括机关后勤服务等活动的服务型事业单位。应当是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制度信托所有权为主。

    以上分类,是粗略分类,有些类别是跨行业性质的,有些是综合性质的,有些还可以进行再分类。表示某事业单位机构形式名称,如院、所、校、社、馆、台、站、中心等。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54条

    相关名词:【国家事业单位及其基本权益】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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