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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26-1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26-1

    担保物权

    一、基本概念

    担保物权,是指在借贷、买卖、运输、仓储、服务、委托、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以及无因管理和债务担保等活动中所产生的专业性物权。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自己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拍卖或者变卖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就所卖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优先受偿权,特定条件下或者还包括完全受偿权、保全受偿权。

    担保物权,是由普通债权法锁和担保债权法锁组成的债物权或者物债权,是以确保债务之清偿为目的,而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之特定物或权利上所设定的一种定限物权,与普通物权相对。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它主要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之类的担保与反担保物权,受担保物权法规范与调整,特殊情势下受制度物权法规范与调整。由担保物权形成的物权关系,主要是担保法锁关系或者担保法律关系,其次是担保信托关系、担保合同关系、担保排他关系、担保对世关系,即债物权关系和物债权关系,包括一个内部的物权关系和一个外部的定限与反定限的物权关系,甚至于包括三角债式担保与反担保、定限与反定限的物权关系。

    与普通物权关系不同的作法是,担保物权不再实行“所有权中心论”,转而实行“债权中心论”和“所有权限制论”,以利于债权人在财产担保的条件下清偿债权或者优先受偿。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时,不得扰乱物权关系,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担保物权主要受担保物权法规范与调整,必要时需要利用制度物权法来规范与调整。

    担保物权以及担保物权法的显著特点,是逆时针的物权化运行机制,其目的不在于保护和维持物的所有权之现状,而是通过限制物的所有权,进而利用法律工具促使变更、转移和消灭物的所有权,最终变更为债的所有权。这是一种主要的逆时针的物权化方式。另外一种逆时针的物权化方式,所担保的不是物而是权利,其目的不在于保护和维持权利的所有权,而是通过限制权利的所有权,进而利用法律工具消灭权利的所有权,最终变更为债的所有权。普通物权以及普通物权法的显著特点,是顺时针的物权化运行机制,确认、保护和利用、调整所有权成为普通物权法的重中之重,其他的下级物权需要听从所有权的召唤,唯马首是瞻。

    抵押权,是担保物权体系中历史最悠久、用途最广泛的一类担保权利之一。系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不转移占有而提供担保的财产或权利,为担保债务的履行,于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的主体是抵押人、抵押权人,抵押的客体是抵押的不动产、动产之类的财产或者权利。抵押的形式,不转移占有而提供担保的财产或权利。

    最高额抵押权,亦称累加最高限额抵押权、累加最高债权额抵押权,指在预定的最高限额内,为担保将来一定期间内连续性的交易关系所生的债权而设定的抵押权,设立时不以主债权的存在为前提,亦可由一般抵押权的法锁关系延伸至连续抵押权或累加最高额抵押权的法锁关系,可以连续地抵押、连续地产生法锁和解开部分法锁、连续地实现阶段性的特殊抵押权。总体上,最高额抵押权是关于债权人一定范围内的非特定的担保债权,仅预定为一个最高限额,每一次出现的债权债务额度是可以上下调整的,由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抵押物予以担保的连续的特殊的抵押权,具有比一般抵押权更多的优点与长处的优势抵押权。

    动产质权,亦称动产质押权,是债权人就债务人或第三人之动产上取得债权担保并偿还债务的一种法锁性物权,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质权人有权就该占有控制即信托管领的财产优先受偿。动产质权有独立的物权关系和法锁关系,以债权人占有质物为生效标志,总体上由担保物权法规范与调整,制度物权法较少介入动产质权,普通物权****曲折地介入动产质权。

    最高额质权,指为担保连续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质押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此项质权为特别质权关系法规范与调整,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势下,最高额质权适用于一般质权的规定,某些方法与手段可以参照最高额抵押权的规定。

    权利质权,即权利质押权,是指以出质人提供的财产权利为标的的一类质权,即是以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为标的物设定的质权,主要是以依法可转让的债权或者其他权利为标的物设定的质权,性质上是权利价值权、货币价值权和担保价值权。包括银行票据类、债券储蓄类、股票证券类、基金股权类、仓单提单类、知识产权类和应收账款类权利质权等多种类型。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权利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权利优先受偿。此项特殊的担保物权由权利质权关系法规范与调整,当事人不能违反制度物权法的相关规定。

    留置权,全称动产留置权,包括全部的民事留置权和对应的适度从严的商事留置权以及特殊留置权,是一种强制性的高端担保物权。指债权人合法占有控制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依法享有加强占有控制的权利,享有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特别权利。对于质权和抵押权具有优先受偿权。

    担保物权和反担保物权,在三大类物权法中属于中端效力的物权,其优于普通物权而低于制度物权。其基本特征是采担保债权保护主义和担保债权中心论的物权化方针,可以限制所有权保护主义和所有权中心论,但不能与公共利益保护主义和公共利益中心论相抵触。

    二、一般分析

    担保物权的含义应当包括以下几种。

    第一,担保物权是可以独立存在的特许的定限物权

    担保物权,本来是与普通物权不同派别的独立性物权体系,它可以贯穿于不动产、动产所有权,贯穿于不动产、动产用益物权,贯穿于不动产、动产用益权,还可以贯穿于派生不动产、派生动产所有权,贯穿于派生不动产、派生动产用益物权,贯穿于派生不动产、派生动产用益权。可以不依这些物权的秩序而独立成就。但是,它毕竟是属于他物权、定限物权、其使用权和收益权,是被其他权利人定向限制、定位限制、定量限制、定期限制和定效限制的。按照担保物权的权能来分析,主要集中于占有权和收益权两大板块(相当于用益权),加上处分权约等于用益物权。而处分权是双方的处分权,并且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这三种担保物权的权能大小、多少也不尽相同。

    总的来说,担保物权,经过组合,形成了不动产所有权的担保物权、动产所有权的担保物权;形成了不动产用益物权的担保物权、动产用益物权的担保物权;形成了不动产用益权的担保物权、动产用益权的担保物权;形成了派生不动产所有权的担保物权、派生动产所有权的担保物权;形成了派生不动产用益物权的担保物权、派生动产用益物权的担保物权;形成了派生不动产用益权的担保物权、派生动产用益权的担保物权;以及其他的担保物权。这些担保物权是“五定限”的,也是特许的他物权。

    第二,担保物权是可以独立存在的担保用益权

    担保物权,以融资为目的或者以清偿债务为使命,因此可以称之为融资权、价值权。通常,融资人或者被清债人以其财产所有权、精神财产所有权作担保,有时候甚至以其他物权作担保,有时候通过第三人作担保,有时候通过无形资产作担保。无论如何,担保权人在担保期内,不能擅自占有和处分其担保标的物,只能行使担保物的使用权、收益权。因此,担保物权,作为用益权比较适当。当然,抵押权是典型的用益权,质权和留置权貌似用益物权,而实质上是用益权。因为质权人和留置权人占有债权人或者第三人的财产,不是真占有,而是假占有,申言之,就是信托式管有。毕竟托管他人的财产与占有他人的财产是两回事。

    担保物权作为独立存在的用益权,是有时效性的。债务清偿完毕,担保物权自动停止。在这一点上说,担保物权是短期性或者短暂性替代物权,是平衡所有权、用益物权和用益权的润滑剂。

    第三,派生物权的担保物权是特种独立的担保用益权

    担保物权,是以物权价值观为工具的定限物权。既然派生性物权具有其内在的价值,必然可以作为担保物,与其他物与物权一同赶往担保市场。权利人以著作所有权、专利所有权、专有注册商标所有权、古董文物所有权等派生性物权作为担保物权已经很盛行,用不着大惊小怪。

    与普通物权相对,派生性物权,也包括派生性所有权、派生性用益物权、派生性用益权三大门类。

    派生物权的担保物权是特种独立存在的用益权,这个结论是没有错误的,反而是完全正确、完全必要的。既然其他民法中可以这样做,为什么物权法就不能这样做?

    本文中,一般动产不适合用益物权,而派生性派生性动产适合用益物权,证明了派生性物权的特殊作用。用一般动产来代替派生性动产和派生性不动产是根本不行的。

    第四,所有的担保物权是逆时针运行的法锁物权

    担保物权就是“破旧立新”式的担保与反担保、定限与反定限的新型物权,其目的不在于保持原有的物权关系和所有权地位,而是在于建立健全一种新型的物权兼债权关系,突出债权关系和债权地位;不在于让担保财产所有权处于圆满状态,而在于让担保债权处于圆满状态。之所以需要逆时针运行,是因为法锁物权在起作用,担保法锁改变了整个物权世界,改变了普通物权法的许多法则,形成了担保物权法的新规则。

    普通物权基本上是意定的类型,而担保物权基本上是法定的类型,同为民法上的物权,两种物权格式化方式很不相同。

    第五,担保物权成也消灭、败也消灭。

    担保物权,是比普通物权更高级、更规范的经验主义和法锁主义物权,实际上由担保物权和担保债权两大部分组成,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核心部分就是担保法锁,用一条法律锁链锁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债权与债务,双方都有需要约束的行为和信托的内容,圆满地清偿债权债务才能解除法锁。

    普通物权的运作是随机应变和零乱不堪的,担保物权的运作是有条不紊和集中规范的,这是人类社会物权法律智慧的结晶。不求天长地久、只求曾经拥有,担保物权的消灭是成也消灭、败也消灭,非所有权可以反制约所有权,采取短平快的方式解决债权债务关系,完全是趋利性物权但本身不一定产生经济效益,当事人双方的积极性和自觉性别具一格,所有这些都是非常奇特的现象。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40条、第170条。

    相关名词:【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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