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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7-1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7-1

    恢复原状请求权

    一、基本概念

    恢复原状请求权,是基于被毁损标的物而提起的还原物的本来性貌的请求权,指行为人导致他人财产损害后,应当采取各种措施,使财产的物权价值恢复到原有或者应有的状态的请求权。是“修作更复请求权”的较完整形式的请求权。前三种一般化的请求权,是要求单方面恢复原状的物上请求权,而权利人直接行使恢复原状请求权的效率会提高。

    当修理、重作、更换的请求权要求恢复原状时,实质上就成为修理型恢复原状、重作型恢复原状、更换型恢复原状的复合型请求权。单独的恢复原状的请求权,主要发生在不动产、知识产权领域里面的恢复行为,发生在动产方面恢复行为多数由当事人约定俗成。

    恢复,是经过人力物力的作用使毁损之物由破损、损坏变成原来的样式,还原被毁损标的物的质地、样貌、性能、使用价值。原状,是被毁损标的物于毁损前的原有样式、原有性能、原有质地、原有使用价值。

    恢复原状目的明确,就是“毁损什么,恢复什么”,适用于不动产、动产的恢复原状。对于被毁损标的物不适宜修理、重作、更换的可直接行使恢复原状请求权;行使修理、重作、更换的请求权时可合并行使恢复原状请求权。

    二、一般分类

    广义恢复原状请求权和直接型恢复原状请求权的特点与要求,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请求权的范围与临界点是清晰可见的。

    此类请求权只能是权利人的动产或者不动产造成毁损的情况下采用,并且限于“可恢复”和“可承受”范围之内。可恢复,是指财产被毁损之后,毁损之物仍有利用价值,并且权利人可以继续利用,责任人应当采取措施以恢复财产的原状。可承受,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于恢复原状的方式方法愿意接受,承受恢复的程度与费用相对合理。但是,如果财产已经造成了破坏、灭失而无法恢复原状的事实,或者恢复原状的费用过高,或者权利人有权利否决修补,客观上或者主观上只能够采取损害赔偿的方式,故而放弃恢复原状的办法。

    第二,请求权的方式可因毁损物的性状而定。

    恢复原状请求权,有单一的和复合的、狭义的和广义的几种形式。

    狭义的恢复原状请求权,不需要或者不可以借助于修理、重作、更换的办法进行,是将毁损物直接恢复原状。如电脑中毒或者电脑中的数据资料毁损了,将它恢复原状就行了;衣服污染了墨水斑点,将它洗干净就行了;对于农田的污染所造成的损害,也无法进行修理、重作农田,一般可直接采取恢复原状的办法进行。

    广义的恢复原状请求权,需要借助于修理、重作、更换中的一种或者几种间接办法进行,也包括直接采取恢复原状请求权的办法进行,是将毁损物间接或者直接恢复原状。其中,修理、重作、更换等请求权,根据需要和可能,可以单独请求,也可以变更请求或者复合式请求,一般而论,主导地位在于权利人的意见并在于物权的圆满状态,略为高一点的请求是被习惯法所允许的。

    第三,物权保护的目标值是要求恢复到对物权的圆满支配状态。

    恢复原状请求权,是相对柔和的物保主义请求权,权利人并不一味地强求经济赔偿,却采取相对柔和与折中的办法进行,也使得责任人能够心服口服。

    此项物权保护的目标,是恢复被毁损物的使用价值或者经济价值,恢复原有的物权价值,使得权利人对于物或者物权的支配状态恢复到圆满状态。过高或者过低的状态,不属于恢复原状请求权的范畴。物权法是保护权利人权益的,不过也会限制权利人过高的要求,也要考量责任人应有的负担能力与义务。

    很多时候,权利人仅仅通过损害赔偿的办法是难以行得通的,往往是不现实的。比如,责任人损坏汽车中的一个零部件,而所有权人则要求使用权人赔偿一辆汽车,这是办不到的、且涉嫌滥用请求权的问题,法律也不予以支持。当毁损物存在时,首先应当选择修理、重作、更换或者直接恢复原状的办法进行,如果客观条件上,广义的恢复原状请求权都难以满足时,才采取损害赔偿的办法。

    第四,恢复原状应当考量经济上是否合理与适当。

    修理、重作、更换或者直接恢复原状的办法,与责任人的经济负担有一定的关系,从前往后是由轻到重的。原则上,应当就轻避重、就前避后,应当减少责任人不必要的负担,同时限制权利人过高的要求,防止滥用物权保护请求权。当然,对症下药也是很重要的,经济上是否合理与适当应当考量,首先要对症下药。

    在动产发生毁损的情况下,虽然可以修理与重作,但如果在经济上很不合理,修理或者重作的费用远远超出更换物的替代物的经济价值,此时应当考量到责任人的赔偿成本,当事人双方可以协商一致变更相应的请求权。通常的做法,是采取更换原物的办法来进行。更换原物的目的达到以后,毁损后的原物可由责任人取得。

    同样地,如果不能够修理、重作、更换或者直接恢复原状而行不通,或者说采取这几种办法有可能损害物或物权的价值,或使物或物权的价值得不到合理的恢复,或者在经济上太不合理,或者是某物是特定物而无法找到替代品,权利人从此提出损害赔偿也不迟。目的达到以后,毁损后的原物可由责任人取得。

    对于毁损标的物恢复原状,可以理解为由修理恢复原状、由重作恢复原状、由更换恢复原状和直接恢复原状几种形式。

    1.修理型恢复原状请求权

    修理型恢复原状请求权,亦称间接型、初步型、经济型、可塑型恢复原状请求权,是依据被毁损标的物的质地、样貌、性能、使用价值决定的可以经过修理而恢复原状的复合请求权,是一级可复合原状请求权。修理是手段,恢复原状才是目的。所需费用应当是最省的一种,应当是恢复原状请求权的首选。

    恢复原状的首选是修理。经过修理这一道工序,有的可能完全恢复原状,有的可能大部分恢复原状。这要求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才能决定。

    2.重作型恢复原状请求权

    重作型恢复原状请求权,亦称间接型、二步型、较经济型、可塑型恢复原状请求权,是依据被毁损标的物的质地、样貌、性能、使用价值决定的可以经过重作而恢复原状的复合请求权,是二级可复合原状请求权。重作是手段,恢复原状才是目的。重作的目的,比修理的目的更加明确,更富有成效。但所需费用较修理较大,一般仅比更换、赔偿经济损失的费用小一些。

    经过重作这一道工序,有的可能完全恢复原状,有的可能大部分恢复原状。请求权人与被请求权人达成一致意见才能决定。重作尤其是再重作的被毁损标的物,许多可以完好如初。

    3.更换型恢复原状请求权

    更换型恢复原状请求权,亦称间接型、初步型、较经济型、可变型恢复原状请求权,是依据被毁损标的物的质地、样貌、性能、使用价值决定的可以经过更换而恢复原状的复合请求权,是****可复合原状请求权。重作是手段,恢复原状才是目的。更换的目的,比修理、重作的目的更加明确,更富有成效。所需费用应当比修理、重作的较合理,与直接型恢复原状请求权基本持平。但是,修理、重作之类的请求权,许多时候需要更换零部件,这三种请求权是个交叉性的概念。

    经过更换这一道工序,大多数可能完全恢复原状,有的可能大部分恢复原状。更换尤其是再更换的被毁损标的物,许多可以完好如初。

    4.直接恢复原状请求权

    直接恢复原状请求权,亦称直接型、快步型、定向型恢复原状请求权,是依据被毁损标的物的质地、样貌、性能、使用价值决定的可以经过直接恢复原状的单一请求权。直接恢复原状的对象、手段、机会确定时,一步到位地实施物权保护、恢复原状的请求权。是“修作更复请求权”的第四级请求权,通常与更换的请求权关联度最大,一般而论,所需费用应当是最大值。只有与更换的请求权关联时,才与更换的请求权费用基本持平。

    (1)直接恢复原状请求权的直接性

    如果将以上一档复合请求权、二档复合请求权、三档复合请求权其中可生效的功能,均看作间接的恢复原状请求权,那么,除此之外的恢复原状请求权就是直接的恢复原状请求权,此是“修作更复请求权”的第四档请求权。

    所谓复合,就是权利人要求义务人或者责任人将所毁损之物复原并合乎质量要求。修理的请求权、重作的请求权、更换的请求和恢复原状的请求权,都可以看作是复合式请求权。表征上是物上保护请求权,本质上为物权保护请求权。只有物权人才能方便地行使物上保护请求权,行使物上保护请求权的目的就是为了巩固物权保护请求权。

    一旦断定选择修理、重作、更换的途径不能解决毁损标的物的恢复问题时,就决然选择直接恢复原状请求权。

    (2)直接恢复原状请求权的独立性

    由直接恢复原状请求权的直接性延伸出其独立性是很自然的事情,既然它可以排除以上三种单一请求权和三种复合请求权,可以直接行事和生效。

    独立,就是独立存在,独立cao作,独立进行,独立生效。总之是独立请求,独立生效,就是独立地行使一个请求权,独立地布置任务,独立地验收,独立地鉴定结果。直接恢复原状的对象、手段、机会确定时,一步到位地实施物权保护、恢复原状的请求权。

    (3)直接恢复原状请求权的排他性

    直接恢复原状请求权的直接性、独立性之所以能够成立,是由于此种请求权有排他性,一是直接地、独立地排除了其他几种“修作更(复)请求权”,这是主体的排他性。二是排除了被请求权人应对其他低级请求权的可能性,这是客体的排他性。两种排他性,应验了直接恢复原状请求权的直接存在、独立存在及其价值。

    排他性,就是权利人的请求权完全符合“恢复原状”这一中心思想和中心内容、中心任务,不容分说,不容推却。事实上,直接恢复原状的内容、责任、任务、义务等已经被毁损物的结果锁定了,锁定了直接恢复原状的途径与方法,通过其他办法是徒劳无功的。

    (4)直接恢复原状请求权的适用性

    由于直接、独立、排他、简便,使得直接恢复原状请求权相当好适用,尤其是对于动产标的物毁损的相关请求权很适用。如果是修理、重作、更换的请求,可能会遇到重修、重作、重换的循环往复状态,而直接恢复原状请求权基本上是一步到位,省时省力省麻烦。

    适用性,就是权利人的请求权完全符合“恢复原状”这一中心思想和中心任务,使被毁损的标的物和物权尽快地恢复起来,使请求权尽快生效。直接恢复原状的内容、责任、任务、义务等已经被毁损物的结果锁定了,适用范围明确了,一般能够顺利完成。

    所谓权利人,系指所有权人、信托所有权人、用益物权人和其他的普通物权人,以及相关的担保物权人,主要是指所有权人或者信托所有权人。

    至于占有关系人,作为权利人,主要是指有权占有人;对于无权占有人,只能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有权占有人的指示行使代理式权利,以便于成为准权利人。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36条

    相关名词:【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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