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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6-1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6-1

    因继承受遗赠物权变动的生效

    一、基本理念

    因继承、受遗赠物权变动的生效,是在物权裂变、所有权人去世的特殊情势下对于生效机制、生效状态和生效结果的客观反映,也是对于其行为合理合法程度的检验。法定的生效与意定的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法律只是建设性、指导性的概要规定,而对于当事人如何具体地选择生效时间、生效地点、生效方式、生效质量、生效结果等不会有太多的硬性规定。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势下,或许适用于习惯法、道德法和逻辑法。

    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按照本条款的规定,无论是因法定继承还是因遗嘱继承或者受遗赠而取得物权,如果涉及的遗产为不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该办理登记,但继承人未办理登记的,其处分行为不发生效力。

    本条款从物权裂变角度规定了两种生效及其条件,即传承加继承物权的开始生效及其一般条件。初级生效或者精神交付的生效,以及无债务法锁的完整生效或者是物权生效、有债务法锁的延后生效,对于“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产生因果关系的生效,法律生效和事实生效是两个有机统一的整体,最终生效才是圆满成功的生效。

    物权裂变的初级生效,是自传承人对于继承权人、遗赠权人所作承诺的生效,包括书面的承诺和口头承诺在内,但对于遗赠权一般不适用口头承诺。这种生效是初定的、并为未来实现的物权裂变作准备的。第一,传承人生前已经立下遗嘱,从遗嘱之时开始生效;第二,传承人生前已经立下不止一份遗嘱,从下一份遗嘱之时开始生效。

    遗嘱,是人在生前或临死时用书面嘱咐身后各事应如何处置。涉及到财产方面,就构成继承遗嘱和遗赠遗嘱。遗嘱,是传承人所传承的财产和事务,财产所有权人有处分自己财产的权利,有建议进言的权利,简称遗嘱权。

    继承,是依法承受去世者的财产和完成各项事情。继承人包括顺位继承人、遗嘱继承人,依法、依传承人的意愿取得和行使继承权、遗赠权。

    继承权、遗赠权必须是有一定的合法财产,非法财产不在此之列。如继承法第3条规定的那样。

    根据继承法第3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继承权、遗赠权,必须是有一定的法定对象,非法定对象不在此之列。必须是有一定的法定前提条件,非法定前提条件不在此之列。如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为争夺财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的;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这四种人将会被剥夺继承权。

    继承权、遗赠权必须是需要遵守一定的法定程序的,非法定程序不在此之列。如继承法第四章规定的那样。当然,遗嘱是一个法定的程序之一。凡是涉及继承的,其中有的不动产和动产的获得,需要依照法律规定办理物权变更登记。

    以上列举的法定合法财产、一定的法定对象、一定的法定前提条件、一定的法定程序等,都决定了物权裂变生效的基础。物权的初级生效、最终生效,均以此为基础。

    物权裂变的初级生效,是自传承人对于继承权人、遗赠权人所作承诺的生效。其中,书面承诺、公证承诺生效的效力,大于口头承诺的效力。

    物权裂变的终点生效,是自传承人对于继承权人、遗赠权人所作承诺兑现的生效,物权裂变和物权变更最终见效果的生效。其生效临界点,在于传承人(被继承人)的去世。在此之前的生效,是初级生效,亦称遗嘱之中的承诺生效。在此之后的实际生效,是终点生效,亦称兑现承诺生效、兑现事情、兑现物权包括兑现人身权的生效。

    物权裂变的终点生效,不同于最终生效。某种原因诱惑的结果,可能会将这一“终点”变成争议的“起点”。物权裂变的最终生效,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当事人各自的继承权的问题解决了,争议平息了,由此告一段落了,暂时定义为“最终生效”。如不动产登记的物权是为最终生效重点之一。

    物权法本条款的中心思想,应该包括两种生效:物权裂变的初级生效和物权裂变的终点生效。未包括最终生效的内容。

    综上所述,物权裂变的初级生效是因,物权裂变的终点生效是果。即由于传承人遗嘱的生效,而直接导致传承人去世后继承人能够履行遗嘱,得到合法遗嘱的合法财产。或者由于继承权已经确定,虽然没有遗嘱,继承权确定的生效是因,继承权的自动生效是果。

    二、一般分析

    物权法物权裂变的初级生效和终点生效的联姻,是“二阶式生效”的模型。这种模型,在继承法实施二十多年后,已经基本定型。那么是否意味着过了这个村,就没有这个店了呢?

    原来是在传承人(被继承人)有遗嘱的前提下,才产生了“二阶式生效”的模型。除此之外,还有一步到位的“一阶式生效”的模型。如某户人家才一个独生子,财产继承人和继承权非他莫属,立遗嘱与不立遗嘱是一样的。所有权人去世以后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自动地继承特定的被继承人的合法遗产。这样的情形,就是“一阶式生效”的模型。

    因继承权、受遗赠权应运而生的物权裂变,是传承类物权由“静”到“动”的物权分配形式。这种物权分配形式,与因对价关系产生的物权变动生效的最大不同点,是由人脉关系直接发生物权裂变的变动。继承权由血缘关系而产生,遗赠权由亲友关系而产生。此是在原物权人因人寿终寝时产生的,人寿终寝意味着原物权人的物权完全消灭,而继承权人、受遗赠权人的物权是他人这种完全消灭的状态之下产生的。这就是物权裂变产生的物权交接、物权延续、物权变动的生效,即物权裂变和物权变动的生效。

    继承,分为遗嘱继承和自动继承两大类,广义的法定的继承,应当包括这两大类。遗嘱继承是继承人和标的物明晰的继承,具有完整的物权效力;自动继承的第一层含义,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是多个继承人与继承标的物之间分配方式未预知的自动继承,物权生效的准确性有的存疑。自动继承还有第二层含义,就是按照顺位排列继承,虽然没有遗嘱继承,只有唯一的继承人,具有排他的继承权,则由一人独自自动继承遗产。自动继承还有第三层含义,在被继承人无继承人、无遗赠人时,自动地由集体或政府接管继承财产和物权。因自动继承产生的物权纠纷,甚于遗嘱继承的物权纠纷。遗嘱继承以法定形式自动生效,自动继承以乡规民约形式促成生效。

    遗赠,是排除血缘关系以外的物权裂变。遗赠的启动,是原物权人在世时作出的另类选择,决定在过世以后让非血缘关系、有特殊关系的的人继承其遗产。遗赠以书面证明为准。一种是有法定的证人证明的应当采信,但是这种做法仅仅适用于小额财产的遗赠继承;一种是没有法定的证人证明的不予采信,农村地区则由集体接管,或用于解决困难户的生活,或作为集体的其他用途。

    继承和遗赠在无继承权人和遗赠权人时,农村集体和城市的地方政府是法定的继位继承人。此为自动继承。

    继承和遗赠源于习惯法而高于习惯法。在保留乡规民约合理成分的同时,剔除不合理成分。过去财产继承中的“传男不传女”(指农村同一继承顺位上有男丁,不传承给女辈)的习俗将会改变。农村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股份权和房屋产权等也可以传给出嫁女。

    法定的继承和法定的遗赠两者同时存在时,首先应当尊重传承人的意愿,其次才是协商解决,最后才是司法解决。传承人有遗嘱的,物权变动的对象清晰,事情容易解决,谁先谁后得到财产都关系不大;传承人没有遗嘱的,物权变动的对象不清晰,事情较难解决,谁先谁后得到财产都有关系。在存在两个以上继承人时,不动产物权的分割比动产物权的分割更加困难。

    1985年的继承法共37条,奠定了物权裂变状态下物权变动的效力基础。许多地方政府出台了补充规定,针对农村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股份权和房屋产权等是否传给出嫁女等问题作出了原则规定。如广东省的一些地方政府就是这么干的。这些规定,不仅仅限于传承人过世以后的传承,有一些物权是传承人过世之前就确定下来并且继续执行着。

    物权法注重实效和法理逻辑,可以弥补其他法律的不足之处。

    本条款“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是重新规定,继承法第2条规定为“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物权法的规定更加正确。

    【特殊案例分析】继承权与共有权的区分以及诉讼时效

    某户人家有老大、老二兄弟二人,在其父母都去世之前,按照血缘关系都是准继承人。父亲去世以后,房产没有分割,由母亲管理使用。后来母亲也去世了。老二在国外二十多年,回来后向法院提起诉讼。此时,摆在老二面前有两种选择,一种是运用继承法来维权,一种是用物权法来维权。假设他以“侵害继承权”为由起诉老大,老大自然会以诉讼时效经过作为抗辩,法院审查诉讼时效确已经过,于是判决驳回老二的诉讼请求。假设他以“分割共有财产”为由起诉老大,他不提“侵害继承权”,因为父亲去世时遗产就归属于兄弟二人所有,只是共有财产一直在哥哥的的掌管之下,他现在请求分割共有财产的讨还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物权法中共有财产的保护不适用诉讼时效,如果老二以这种理由起诉,法院就不能驳回他。法院查明这份遗产没有进行过分割,一直处于共有状态,法院就应当依照物权法的规定认可老二的请求,作出“分割共有财产”的判决。由此可见,因物权变动的这种规则,选择物权法的规则,放弃继承法不适用的规则,对当事人、法院都关系重大。①

    因继承权、受遗赠权应运而生的物权裂变,给人们解开了许多不解之谜,为继承、受遗赠财产的当事人解开了许多圪塔。

    注释:

    ①梁慧星《物权法基本条文讲解》,载《物权法名家讲座》第36~37页。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29条。

    相关名词:【因继承受遗赠的物权变动】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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