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百零四章 离谱的答辩
咚······ 伴随着一声法槌敲响的声音。 第二轮的摹拟庭审正式拉开序幕。 请公诉人先发言。 审判长扫了眼下方众人,缓缓开口。 其余几个审判员则是对视了一眼。 开始认真观察本次庭审中双方的发挥和表现。 这个案子颇为特殊。 循环往复,牵扯了数人。 张三,李四,王五,赵六。 其中包含了职务类犯罪,渎职类犯罪,拖欠类犯罪等等 审判长,各位审判员。 公诉席上。 来自柳州的律师深吸了一口气,主动上前一步:我方接到举报,现已查明,张三向某公安机关的局长王五行贿二十万,试图打通关系,逼迫某校校长李四支付工程款。 后王五向某教育机关的局长赵六打电话,并且支付了后者十万元,后者帮忙解决了工程款的支付问题。 在此过程中,张三行贿二十万,构成了行贿罪,我方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两年执行。 王五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且介绍赵六一同受贿,帮助疏通关系,构成了受贿罪、介绍行贿罪,我方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 赵六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谋取不当利益,构成了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我方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 李四拖欠工程款,且······ 来自柳州的律师昂首挺胸,朗声开口。将他们研究出来的量刑建议说了出来。 根据刑法。 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张三的行为并不不算严重。 也没有造成国家利益的损失,因此量刑建议是一年,缓期执行。 之所以不判处实刑。 是因为张三的行为严格来说,尚属于合理范畴。 毕竟······ 他是为了要回工程款,法律上是值得支持的。但他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送礼,就属于明显的违法乱纪行为。 应当予以打击。 而在刑法中。 受贿罪的量刑又有所不同,受贿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受贿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这个罪最高可以判处死刑。 但没贪个几千上万亿,通常是不会被判处死刑的。 而公安机关的某局长王五收了二十万,但却将十万给了赵六。 这里就出现了一个判定问题。 王五是收了二十万,还是收了十万。 因为······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数额较大的标准是三万以上,二十万以下。 而二十万以上,则属于数额巨大。 二十万以上,自然包括了二十万。 数额较大的量刑,是三年以下。 数额巨大的量刑,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两者有着巨大的差别。 这也是许多年轻的律师容易犯的错误。 受贿罪是根据受贿人的实际所得利益来定的,转手的利益并不能算作实际所得。 因此。 王五只能算作受贿十万,不能以二十万论处。 向······· 王五还存在另一个行为,即介绍贿赂罪。他将钱给了某教育机关的局长赵六,对方收下了十万元。 刑法规定,行为人犯介绍贿赂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介绍贿赂罪有两种形式。 一种是介绍受贿罪,即按照受贿人的意图,为受贿人寻找索贿对象,居间介绍,向行贿人转达索贿人的要求,为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 另一种则是介绍行贿罪,即接受行贿人的委托,为其物色行贿对象,疏通行贿渠道,引荐受贿人,转达行贿的信息,为行贿人转交贿赂物品,向受贿人传达行贿人的要求等。 显然。 王五的行为构成的是介绍行贿罪。 他接受了张三的委托,给了赵六十万块钱,疏通行贿渠道,传达了张三的要求。 且金额为十万元。 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情节严重,量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两个罪名累加。 数罪并罚,所以他们提出了五年的量刑建议。 至于某学校校长李四······ 涉嫌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量刑幅度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以。 他们建议量刑为两年有期徒刑,缓期三年执行。 咚-- 在柳州的律师讲解完之后。 审判长看向了秦牧和张玮,沉声问道:被告方的律师对于刚才公诉人的指控,可有需要答辩之处? 张玮闻言,不由咽了咽口水。 从拿到案件题目到现在······ 根本没理出什么头绪。 只得将目光看向秦牧。 好在····· 秦牧面色平静,波澜不惊,似乎已经胸有成竹了。 只见秦牧往前一步。 缓缓开口:审判长,我方觉得······对方刚才的控诉,在法益上存在明显的谬论。 张玮眨了眨眼。 原地愣了一秒。 一时间没听明白秦牧说的这句话的意思。 与此同死。 公诉席上的五名律师也蹙起了眉头,也是满脸的不解。 首先,对方控诉我方当事人王五收受了二十前后不过一个小时时间。
时间太赶了。 他现在还处于懵逼状态。 根本没理出什么头绪。 只得将目光看向秦牧。 好在······ 秦牧面色平静,波澜不惊,似乎已经胸有成竹了。 只见秦牧往前一步。 缓缓开口:审判长,我方觉得······对方刚才的控诉,在法益上存在明显的谬论。 张玮眨了眨眼。 原地愣了一秒。 一时间没听明白秦牧说的这句话的意思。 与此同死。 公诉席上的五名律师也蹙起了眉头,也是满脸的不解。 首先,对方控诉我方当事人王五收受了二十万,帮助张三书通过关系,介绍贿赂,但我方当事人王五利用的仅仅是其身为局长的事实职权! 秦牧微微一笑,接着侃侃而谈:而行使实施职权要构成犯罪,必须要满足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条件。 而他替张三谋取的是被拖欠的工程款,属于正当利益,法律是支持的。 所以,他收钱帮忙办事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 一番答辩后。 秦牧的声音回荡在模拟法庭。 一石激起千层浪。 来自柳州的五名律师面色陡然大变。 他们都是金牌律师。 反应极快。 事实职权! 仅仅这四个字,就让他们意识到了自己的问题所在。 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有两种职权,一个是法定职权,一个是事实职权。 法定职权指的是其职责范围内的权力。 事实职权指的是因其职权影响而存在的权力。 显然。 王五使用的并非法定职权,他没有动用公安机关的权力,而是找到了教育机关的局长赵六。 且因为帮助张三要回工程款的行为······ 并非是不当利益。 因此。 王五是不构成犯罪的。 同理,张三给王五送钱,也不构成犯罪。 紧接着。 秦牧趁热打铁,接着反驳道:因为行贿罪谋取的同样是不正当利益,而张三只是为了要回自己的工程款,属于法律支持的利益。 短短几分钟。 他便将己方四个当事人中的两人撇了出来。 张三和王五,一个行贿,一个受贿,但偏偏都不会构成犯罪。 听起来很离谱。 但恰恰如此。 只要是正当利益,王五想收多少钱都可以,只要他不使用法定职权。 至于某教育机关的局长赵六······ 他收了钱,办了事,动用了其法定职权。而法定职权构成犯罪可以是正当利益,也可以是不正当利益。 即赵六收钱办事,妥妥构成了受贿罪! 这个是跑不了的。 至于李四······ 拖欠工程款,拒不支付,构成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也是板上钉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