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9章降贼庆功宴
东汉乃西汉的延续,故其朝廷各种制度也与西汉基本类似。 行政划分上,由高至低分为州刺史部、郡(郡国)、县三级。 其中一郡之主官为太守,秩二千石。 唯一例外的是河南郡,因乃是京师帝都所在,所以其河南太守称河南尹,位比九卿,秩中二千石。 其余内地诸郡各置丞一人,位次太守,秩六百石,负责民政事务。 至于设置在边境地区的边郡,由于其位置特殊,另置长史或都尉一人,秩六百石,负责军政事务;长史或都尉之下设司马一人,负责具体军事指挥。 由于内地郡不设郡都尉,故而太守领兵,统摄军事。 边郡置都尉或长史外,还有一种可能,就是属国都尉领军并辖县,地位略与内地较小的郡相仿罢了。 比如汉和帝永元元年(公元89年),置西河属国都尉、上郡属国都尉;永和十五年(公元105年)置辽东西部都尉;汉安帝置右扶风都尉、京兆虎牙都尉等。 说到地方上一郡太守的权力,就绕不开两汉时期的幕府制度。 所谓“幕府制度”,即中国古代权臣、戎帅、疆吏、牧守引荐亲信士人以入府署参与行事决策的制度。 “幕府”原指古代将军的府署,因军队出征,使用帐幕,故称,亦指运筹帷幕之大将;后世将地方军政大吏的府署称作幕府。 幕府中的僚属称幕僚,故幕府制度也称幕僚制度,幕僚同编入正规官制的官吏有明显的区别。 幕府制度主要功能为置备顾问、咨议谋划、参与决策、掌握机要、典属文书,乃至迎接宾客、经办庶务或代主巡行出使等,其中尤以参议决策和掌握机要为重。 幕府制度上可溯到夏、商的家臣,西周的命士,战国的养士。真正意义上的幕府制度,形成于秦汉,成熟于魏晋。 秦汉是封建官制体系草创时期,分工不细,机制不完备,各级长官难以单独完成朝廷赋予的职守。 于是,三公郡守开府自辟椽属、令史以为辅佐差使,就成为一种制度而保存下来。 这些属官,初为官内编制,但在实践中逐渐与正规职官有别,尤其在地方上更为明显。 西汉州刺史为朝廷派出巡察郡国的官员,不能像郡守那样设置开府。但一个刺史统数郡国,照顾不过来,遂“皆有从事史假佐“(《后汉书·百官志》),人员大多由刺史自己招聘。 东汉时,刺史正式成为州级行政长官,更有了“皆自辟除”僚属的权力,幕僚机构随之膨胀。 由于东汉的郡太守、长史、郡丞、县令、县长、县丞、县尉皆由中央任免,故而郡太守等地方主官,皆可根据自身职务需要征辟和任免自己的属官。 比如说益州郡太守张建,总管全郡行政、财赋、刑狱、军队,集一郡军政大权于一身! 其佐官丞、尉、长史由朝廷任命,属吏功曹、主簿等皆可自行辟任。 其属吏与太守形同君臣,属吏每称郡府为“本朝”、“郡朝”、“府朝”或尊称“府君”、“郡公”。 太守除了不能直接认命郡治下各县之县令、长、丞、尉之外,其他大部分太守属官的任免全由他一言而决! 通常,一郡太守可以征辟的属官有长史、主簿、主记、记室等。 其中,长史在地方上位同郡丞,在幕府中为公府最高佐官。 主簿在地方上是太守助手,以典领文书,办理事务,在幕府中是重要幕僚,参与机要,总理府事。 益州郡太守张建没有征辟长史,手下郭主簿便成了他名副其实的最高佐官。 然而,由于东汉中后期朝廷对地方的控制力日益减弱,各个位临边境的内地郡太守,往往能够直接任免郡治所之县尉、县丞,甚至任免其佐官丞、尉、长史也仅仅只需要向朝廷报备!